樓房外立面加裝電梯是違章建築嗎?因為原來的建築圖紙上是沒有的?

緣分天空123743519


死扳建築圖紙判斷違法建築的認識都是教條主義的認識。法規、政策都要有一個機關部門來執行,經過機關部門突破法規政策批准的都是合法的。因而,加裝電梯不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就是設計建造紙上沒有的,其後又沒有經過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城市管理局批准建造的建築物。


菩提新客


一二層虧大了……[流淚][流淚][流淚]



用戶788502637690


這要看規劃許可部門在原設計的圖紙上有沒有預留並審批備案,原圖紙有因資金問題或者入住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未裝,現在可以安裝。如沒有應在加裝電梯前請規劃設計許可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現場辦公並確定允許頒證後方可動工,否則,它就是違章違法建築,因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在裡面,因篇幅有限,在此不累述。


金水70490441


加裝電梯還需不需要業主出錢?需要出錢算不算強制消費?2/3決定1/3人的意願,那是不是2/3人吃大米,剩下的1/3的人就不能吃饅頭?法制社會一切都應依法辦事。


用戶1635176085416


私自加裝肯定違規,但是通過正規渠道,獲得審批的,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就不是違規了。


LuciferYu


是不是違章建築,你說了不算,有權的人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呲牙],看問題要看本質。


YX182672759


肯定是違章塞!


交通者二


想幹就改


自來卷938


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許可,樓房外立面加裝電梯不屬於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的認定不是依據建築圖紙,而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樓房外立面加裝電梯屬於國家規定允許、地方政策支持的一種惠民政策。出臺這項政策的背景:很多老舊小區均為多層(一般為5~7層)無電梯樓房,而這些小區往往多以老人居住為主,考慮居住的很多老人上下走樓梯極度不方便,極大影響生活質量。

按最新的政策規定,現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均為:需要整棟樓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經規劃及城管部門批准同意,即可進行安裝,不能擅自安裝,否則屬於違章建築。

加裝電梯的流程是,動議協商--申請報建--公示公告--設計圖審--聯合審查--施工建設--竣工驗收,具體如下:

1、動議協商

加裝電梯可以以樓梯單元為最小單位進行,須經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並簽訂加裝電梯內部協議,確定加裝申請人。

2、申請報建

申請人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加裝電梯申請,並按要求提供加裝協議、加裝方案和房產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屬地街道審查後上報市、區加裝辦。市、區加裝辦組織專家現場勘察,給出加裝審核意見。

3、公示公告

加裝電梯協議和方案由加裝電梯房屋所在社區居委會在擬加裝電梯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間因加裝電梯可能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無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由社區居委會蓋章備案;有異議的,社區居委會應業主請求,應當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

4、設計圖審

申請人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並按要求完成第三方圖審。(目前有些地方可以不用第三方圖審。)

5、聯合審查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加裝電梯項目進行聯合審查,並出具聯合審查會議紀要。

6、施工建設

電梯加裝企業按照施工圖和聯合審查意見進行施工,並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7、竣工驗收

申請人召集設計、施工(有的包括監理)等參建各方組織竣工驗收,驗收通過交付業主。

所以,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許可,樓房外立面加裝電梯不屬於違章建築。並且,很多地方,政府都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進行財政補助,鼓勵加裝電梯,為老百姓帶來實惠,讓老人安享晚年。

當然,加裝電梯多少總會影響建築間距、採光通風、消防疏散等,加裝積極性更高的幾乎都是中高層業主。所以,為了小區和諧穩定,還是需要儘量協商一致,爭取本梯位或重大影響業主的同意和支持。同時,考慮對低層業主進行一些經濟或使用上的適當補償,畢竟,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相處,才能樂享生活。


江湖一砼


首先說老樓加裝電梯也是惠民工程屬於政府行為,如果說居民齊錢裝電梯我想這事誰也組織不起來。

既然老樓加裝電梯必須有專家論證上邊審核統一規劃才可以實施啊,審批了就不是違建。

雖然說是惠民的好事,但也有些人不同意加裝電,這些居民多為一樓住戶,因為現在有龜腚,一樓住戶不乘電梯也收維修費一事引起一樓居民強烈不滿 。

說原建築圖紙沒有電梯算不算違建?既然是政府惠民工程就應該是有建築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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