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完成過戶後買方反悔,讓賣方到房管局取消交易,但程序和稅收都完成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Devon000


房產交易過戶登記是房屋產權轉移的法定程序,一經登記,不能隨意撤銷或者修改。

法定撤回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條件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不動產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這裡的不動產登記簿指的是不動產登記中心電腦系統裡記錄的不動產登記事項,而不是指發給業主的不動產權證書。也就是說,只有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之前,申請人才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對於登記完成後的更改,《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這意味著,除了更正信息登記錯誤,不可以對登記內容做出修改。

《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由此看出,不動產登記的完成是以登記簿記載事項完成為準,而不是以發放不動產權證為準。

買方反悔如何處理

買方過戶後反悔,屬於嚴重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還沒有領取不動產權證,可以邀請賣方一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登記進行到哪一步。如果是在審核階段,尚未完成登記,則可以申請撤回登記申請。至於已繳納稅費則無法退還,只能由買方承擔損失。買方違約賠償按雙方合同約定辦理。

2、如果已經領取了不動產權證,或者雖然尚未領證,但不動產登記中心已完成了登記,則無法撤回。再次變更只能按二次交易處理,即重新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當然,買方還需要額外承擔二次交易產生的稅費。其它違約損失仍按合同處理。

總之,買方已完成過戶手續後違約,無論哪種情況,買方都需要承擔較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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