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職工福利費之旅遊費、體檢費、療養費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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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職工福利費之旅遊費、體檢費、療養費財稅處理

  旅遊費、體檢費、療養費,也是企業常見的福利,通常財務人員會計及企業所得稅前均作為福利費列支並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通常也存在未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如何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


  一、職工旅遊費財稅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常見問題:對於企業為職工支付的旅遊費,無論是集團旅遊還是獎勵個別優秀員工的旅遊,還是企業組織職工赴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旅遊支出,均列入職工福利費並稅前扣除。通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未抵扣進項稅額。
  (一)會計處理


  1、列入職工福利費,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集體旅遊,應列入職工福利費。


  2、列入工會經費,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因此,工會組織的集體旅遊活動,也屬於為職工開展的文體活動,也可以從工會經費列支。
  3、列入管理費用/黨組織工作經費或營業外支出,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國家稅務總局》(組通字〔2017〕38號)第一條規定,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劃,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條規定,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餘,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第三條規定,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用於企業黨的建設,使用範圍主要包括:(1)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三會一課”、主題黨日,培訓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務工作者,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進行黨內宣傳,攝製黨員電教片;凡屬黨費使用範圍的,先從留存黨費中開支,不足部分從納入管理費用列支的黨組織工作經費中支出。
  因此,如果是組織職工赴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旅遊支出,對於國有企業,則可以列入管理費用/黨組織工作經費,其他企業,可以直接列工會經費或營業外支出。
  4、列入營業外支出,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僱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列入營業外支出或業務招待費。
  5、具體會計處理
  集體旅遊列入福利費:
  借:成本/費用/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2、工會組織的,從工會賬中列支。
  3、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旅遊支出
  對於國有企業,可從黨組織工作經費列支。
  借:管理費用/黨組織工作經費
   貸:銀行存款
  對於其他企業: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4、職工家屬或客戶旅遊,列入營業外支出或業務招待費。
  借:營業外支出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所得稅


  1、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第(二)款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因此,職工旅遊費用,對於集體旅遊,列入福利費扣除。


  2、列入工會經費支出,參考《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熱點政策問答(2014年第1期)》
  15.問: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旅遊費用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意見: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對優秀職工獎勵性質安排旅遊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因此,屬於工會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遊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支出。

  3、列入管理費用/黨組織工作經費扣除,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國家稅務總局》(組通字〔2017〕38號)相關規定,如果是組織職工赴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旅遊支出,對於國有企業,列入管理費用/黨組織工作經費扣除,對於其他企業,則不得扣除情形。
  4、優秀員工獎勵作為工資扣除,只是個別地方口徑,參考《寧波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熱點政策問答(2014年第1期)》:15.問: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旅遊費用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意見: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對優秀職工獎勵性質安排旅遊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5、不得扣除情形,如果是組織職工赴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旅遊支出,對於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則不得扣除情形,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僱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如《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浙江省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關於開展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甬國稅直髮〔2010〕3號)規定:8、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遊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範疇,並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遊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僱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遼寧地稅關於做好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清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企業組織職工旅遊、赴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組織職工旅遊、赴革命聖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
: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口徑基本一致,個別地方口徑不一。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及未按定稅前扣除,存在不能稅前扣除風險,建議諮詢當地口徑,對將要發生的儘可能從工會經費列支。“稅法不明確的事項,靠嚮明確的政策”。有明確口徑的按當地政策執行。
  (三)個人所得稅


  1、職工旅遊費,屬於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所得,不屬於免稅福利,無論是普惠到每個人的集體福利,還是對個別員工的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所得,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規定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2014年度關於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
  2、問:企業組織(免費或差額)旅遊,員工家屬隨行,家屬享受的部分按何種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對因企業組織員工家屬(免費或差額)旅遊,企業支付的家屬旅遊費用部分,應併入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組織員工家屬(免費或差額)旅遊,企業支付的家屬旅遊費用部分,應併入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職工體檢費如何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企業發生的體檢費,通常有全體員工享有的常規體檢,新員工入職體檢,特殊崗位(工種)職業健康檢查。
  

常見問題:職工體檢費有的列入職工福利費,有的列入勞動保護費,究竟如何列支?
  (一)會計處理
  職工體檢費,屬於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應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財政部關於企業女職工婦科檢查費用列支問題的批覆》(財工字〔1997〕469號)規定,企業女職工婦科疾病檢查應視同企業職工一般的體檢,檢查費用由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不得列入勞動保護費用。

  (二)企業所得稅
  常見問題:老員工體檢列入福利費,新員工入職體檢列入其他,取得票據有醫療收費票據,也有增值稅發票,無法判斷是否屬於合規性票據。


  1、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會計與稅法口徑一致,無論是為老員工,還是新員工入職進行的體檢,均屬於為職工衛生保健而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按應按福利費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參考天津國稅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執行口徑:
  十八、企業為新員工進行入職體檢產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企業為新員工進行入職體檢產生的費用按照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風險提示:會計核算應列入職工福利費,稅法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處理,納稅調整。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也存在納稅調整風險。
  2、體檢票據
  (1)醫療收費票據,對在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的體檢費,應取得醫療收費票據。

   政策依據

  《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字財綜〔2012〕7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公立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以及具有醫療救治資質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級衛生室。

  (2)醫療收費電子票據,與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範圍一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第一條規定,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按照財綜〔2018〕62號要求,各地區應在充分總結財政電子票據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推廣運用醫療收費電子票據。
  (一)統一全國醫療收費票據式樣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正式啟用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式樣,包括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電子)式樣(附件1)、醫療住院收費票據(電子)式樣(附件2)、醫療門診收費票據(機打)式樣(附件4)和醫療住院收費票據(機打)式樣(附件5),其編碼按照財綜〔2018〕72號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同時,啟用全國統一的醫療收費明細(電子)式樣(附件3),配合電子票據使用。考慮到系統升級改造、票據管理實際情況,原則上設置一年過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區原有票據式樣和全國統一的票據式樣並行。


  (3)增值稅普通發票,享受免稅的營利性醫療機構。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國稅發〔2016〕83號)規定:為保證我省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營改增新、舊版發票使用的有效銜接,現通知如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開具的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的《河南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清單(見附件)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憑證。
  (4)增值稅專用發票,未享受免稅的醫療服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個人所得稅
  常見誤區:職工體檢費一律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全體員工享有的常規體檢,新員工入職體檢,屬於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別地方有不徵口徑。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所得稅司葉霖兒副司長解答:
  問:單位組織員工體檢,並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任職受僱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地區有差異:合肥地稅所得稅處回覆:
  體檢費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特殊崗位(工種)職業健康檢查,通常情況下與工作崗位身體素質要求相關的體檢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執行中各地政策不不,會有差異,比如:
  廈門地稅局稅政二處回覆:
  與工作崗位身體素質要求相關的體檢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寧夏銀川永寧縣地稅:員工體檢的費用列入到福利費支出中。對於該部分費用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屬於企業工作性質要求必須的體檢費支出,不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職工體檢費屬於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具體執行中各地政策不一,會有差異。有些地方明確與工作崗位身體素質要求相關的體檢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職工療養費進行財稅處理?

  常見誤區:職工療養費屬於免稅福利,不應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一)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屬於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非貨幣性福利,應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並按規定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療養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二)個人所得稅
  為員工負擔療養費用屬於員工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所得,不是免稅範圍,在支付時應合併到當月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個別地區有扣除標準,實踐執行時,需諮詢一下主管局口徑。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休假探親費和療養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9〕77號)文件,對於職工一年一度的探親費和療養費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計徵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每人每年12000元。


 作者李金蓮,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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