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型肺炎疫情能否主張「不可抗力」來免除合同責任?

專業評論員一級


2020年2月10日全國法工委發文,主要內容是“因疫情防控

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可抗力”。

請注意成立的前提是不能履行合同。

舉例來說

1、colin哥向馬叔叔訂了一批貨,交貨時間正好是疫情管控最嚴的時候。隨後因為疫情原因,工廠沒法開工,快遞無法送達。

那麼這種情況下就屬於不可抗力

2、馬叔叔向cloin哥借了一筆錢,約定的還款時間正好是疫情發生期間。然後馬叔叔對colin哥說,因為疫情,我沒法還你錢了。

由於還錢可以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等方式進行轉賬,和存不存在疫情沒有半毛錢關係。所以這種情況下就不屬於不可抗力。


那認定為不可抗力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首先,認定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雙方都能解除合同

其次,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大小違約方可以

部分或者免除違約責任

比如在第一個例子中,本來因為馬叔叔違約了,我可以讓馬叔叔支付違約金。

但是一旦認定為不可抗力後,馬叔叔就不用支付違約金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通常僅僅只是免除違約責任。

就拿第一個例子來說吧,我付了10萬元向馬叔叔買貨,那麼即使法院認定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馬叔叔還是需要將這個10萬元還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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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律師colin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此,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需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個條件。而此次疫情是否在法律上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是否能據此免責不履行合同,要具體結合雙方合同的約定以及雙方履行的情況綜合判斷,不能直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而免責。

也就是說需要著重判決此次疫情對於雙方合同履行而言,是不是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為從疫情爆發以來,除湖北以為地區,很多行為雖然受限,但並不是客觀上不能履行合同,只是履行起來不便,就此,並不一定構成不可抗力,如果不履行合同可能構成違約。

如果雙方因此次疫情而引發糾紛,建議保留好相關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並及時根據情況做好通知,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約方,給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且在疫情期間,建議合同雙方協商處理,避免發生糾紛擴大雙方的損失。


北京房產律師王穎


完全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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