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玉容一級路,摩托車司機被電纜絆倒摔成骨折,誰負責?

男子駕駛摩托車行駛在路上,被路邊的一條電纜颳倒受傷。誰才是颳倒電纜的肇事者?交通事故事實卻無法查清,受傷司機索賠成了難題。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電纜所屬管理公司成為主要責任方,判決公司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駕車行駛路上被掉地電纜絆倒

2018年8月16日中午,男子甘某駕駛一輛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沿玉容一級路行駛時被掉在地面的一根電纜纏住前輪,導致連人帶車一起摔倒在地。事故中,甘某受傷、駕駛的車輛也被摔壞。事故發生後,甘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多處骨折,做了手術,住院將近兩個月。

2019年底,司法鑑定所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評定甘某因本次交通意外所致的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後續治療費1.2萬元。該電纜為某公司所屬,甘某將該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


管理方成被告,法院判決負主要責任

法庭上,某公司辯稱,公司無過錯,理由是甘某駕駛的摩托車為報廢車輛,且事發時未佩戴安全頭盔,超速行駛,違反交通安全法;事故發生時間是上午10時,光線充足,甘某應看到地上的電纜並減速行駛,但他已預見危險還超速行駛,本身存在過錯;電纜應當是沿途車輛刮斷的,理應由涉事車輛承擔責任。

經查,事故中的電纜不知何時何故掉落在地,掉地後也無人處理,導致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在對電纜的日常維護管理中未及時處理已掉到事發路段的電纜,視為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屬於不作為侵權行為,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甘某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過電纜路段時,未注意觀察路面確保通行安全及文明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


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某公司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甘某自行承擔剩餘責任,依法判決被告某公司應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鑑定費共3.7萬元給原告甘某。




主辦:玉林市司法局

承辦:玉林晚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