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指導思想。開展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旨在保護傳承我國傳統茶葉加工製作技藝,推動代表性製茶工藝的傳習推廣與科學創新,弘揚工匠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才,通過確定、推薦德才兼備、技藝卓越的茶葉加工專業人員,彰顯優秀製茶人員的精湛技藝和職業風采,激勵、引導廣大茶葉行業從業人員進一步提升技藝,促進製茶工藝健康發展。
第二條、基本原則。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公益,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堅持行業組織主辦,相關部門、行業組織或公眾推薦,企業單位或個人自薦,專家評定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藝、注重傳承、注重創新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組織進行調查推選,邀請國家有關部委作為指導單位,指導推選工作。
第四條、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具體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名茶專業委員會執行,全面負責協調解決調查推選工作中的問題,研究決定調查推選工作中的各類事項。同時設置調查推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調查推選工作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調查推選工作監督組(以下簡稱監督組)。


第五條、辦公室負責調查推選工作日常事務,負責起草調查推選工作文件、細則等並報批,負責調查推選具體組織工作。
第六條、專家組由行業資深專家組成,負責審定調查推選細則等相關規定,審核申報人、候選人資格,集體負責推選評議工作,審核推選結果。
第七條、監督組負責對調查推選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受理有關舉報和投訴,負責核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茶葉主管部門或由其指定的單位,各級茶葉社團組織均可參與本地區製茶大師組織推薦和申報工作。各地製茶大師組織推薦和申報工作可按照調查推選工作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推選推薦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專家庫和專家組


第九條、設立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每次調查推選工作由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組。
第十條、專家庫的專家由全國茶葉及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團組織、企業等單位推薦。專家庫的專家應包括不同地區,不同專業領域方向,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將對推薦專家的專家資格進行審核、公示,之後方可入選專家庫。


第十一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同時具備以下資質: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組織紀律性強;
2、長期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指導、研究、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具有深厚的學術或專業技術造詣;
3、具有豐富的茶葉生產加工製作基層工作經驗或實踐經驗;
4、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較高的聲譽、威望。
第十二條、專家組名單一經確定,嚴格保密,不對外公佈。
第十三條、專家組的組成,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專家組成員為奇數,具體名額根據調查申報工作實際情況而定;
2、專家組專家由全國茶葉及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社團組織、企業等單位的資深專家按2:3:3:2的比例組成。
3、專家組專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與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申報人、候選人有近親屬、工作關係者,或者其他與調查推選工作有利益關係者,均不得作為專家組專家。
第十四條、專家組採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 申報範圍、條件和要求


第十五條、申報者應是直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製作的人員,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無不良信譽記錄;
2、連續25年(含25年)以上專業從事茶葉生產加工製作;
3、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深厚的專業素養,技藝全面而精湛,所製茶類產品風格獨特,相關成績成就為業內所公認,在行業內外享有一定聲譽、影響力;
4、在傳統制茶工藝的傳承、發掘、保護、發展、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貢獻,或在茶葉生產加工技術創新、應用、科研成果轉化和專利技術發明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5、不符合上述第2項、第4項條件,但掌握獨特技藝或絕技,少數民族地區掌握瀕臨失傳製茶技藝的,允許破格申報,但應從嚴掌握。
第十六條、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申報人所具有的技能技藝及所製茶類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以茶鮮葉或初製茶原材料為主,採用傳統、創新工藝和技術,採用手工製作、機械生產加工;
2、技藝精湛,具有一定傳承歷史或推廣歷程;


3、具有鮮明的茶類產品風格和地方特色,但不得嚴重偏離茶類基本品質風格特點;
4、在國內外市場具有一定聲譽和知名度。
第十七條、專業從事茶葉科學研究、教學、行政和企業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員不在申報者範圍內。少數民族地區和重點扶貧地區具有特殊貢獻者,允許破格申報,但應從嚴掌握。
第十八條、審核過程中,如發現申報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取消其申報資格:
1、偽造個人信息;
2、偽造、誇大個人業績和所獲榮譽,或竊取他人成果佔為己有;
3、有違法行為或因觸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調查、推選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具體包括:調查、推選兩個部分。調查工作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定期組織開展,具體調查次數根據工作實際確定,通過調查工作產生候選人。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確定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最終人選名單。


第二十條、調查申報。申報者、推薦單位按“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基本情況調查工作通知要求,自行準備組織並按時提交申報材料。
第二十一條、資格審核,確定候選人。辦公室對各地申報者資料,按照本辦法和細則要求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查意見,提交專家組和監督組審議,確認候選人名單並對外發布。
第二十二條、專家評定。專家組根據工作安排,依照細則集中對候選人進行綜合評議,推選結果提交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名茶專業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審議。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名茶專業委員會根據專家組評定意見,審議並提出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名單。
第二十四條、公示。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名茶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名單在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網站上向社會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間,監督組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審定。根據公示結果,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理事會審定最終名單。
第二十六條、表彰。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授予獲選人員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稱號,並頒發證書。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全過程在監督組的監督下進行,確保調查推選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八條、監督組受理舉報電話、信函,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負責答覆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九條、參與調查推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調查推選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洩露工作中的資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條、調查推選工作專家組和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不得洩密;不得給申報者許諾、為之遊說;不得行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違反客觀公正原則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調查推選工作專家和工作人員如有違反規定或徇私舞弊行為的,經核實後,撤銷其工作職務或專家資格,直至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申報者不得有行賄、送禮、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核實有違法違規情形者,取消參評資格。


第三十三條、獲得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榮譽稱號者有偽造業績或竊取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稱號的;品行墮落,在群眾中影響較大的;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核實,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撤銷其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並停止因獲得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適用於國茶工匠·人物推選——製茶大師調查推選工作,由中國茶葉流通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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