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走進法院維權,爺爺又被蛇精抓走了?

​​“妖精,快還我爺爺!”

這是動畫片《葫蘆兄弟》裡的經典臺詞


葫蘆娃走進法院維權,爺爺又被蛇精抓走了?


《葫蘆兄弟》這部經典動畫在國內廣為流傳

七個或能噴火,或能隱身的兄弟

被觀眾們親切地叫做“葫蘆娃”

神通廣大的“葫蘆娃”居然走進了法院維權

是爺爺又被抓走了嗎?

快來看看


動畫片《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美影廠)出品。


2017年9月4日,美影廠以華多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華多公司運營的名稱為“虎牙直播”(微信號:huyazhibo)的微信公眾號中發佈《葫蘆兄弟大戰舌精!最後劇情出現神翻轉…》一文使用“葫蘆娃”和“蛇精”等形象用作商業宣傳,侵犯了美影廠涉案美術作品形象(七個葫蘆娃以及蛇精、爺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影廠葫蘆娃和蛇精等美術作品著作權,並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15萬元。


庭審中,華多公司承認“虎牙直播”的微信公眾號為其註冊使用,也承認使用的被控侵權圖片為其發佈,這些圖片均是從網絡搜索獲得。


法院裁判


葫蘆娃走進法院維權,爺爺又被蛇精抓走了?


動畫片《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在全國範圍內公開播映,持續播映時間較長,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華多公司具有接觸作品的可能性。華多公司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美影廠享有權利的作品“葫蘆兄弟”、“蛇精”、“爺爺”,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構成對美影廠上述美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葫蘆娃走進法院維權,爺爺又被蛇精抓走了?


本案中,華多公司使用被控侵權美術作品的情形不屬於合理使用。


雖然華多公司使用被控侵權圖片的主要目的是介紹虎牙直播“一脫成名”活動中的一期對動漫形象進行cosplay並展開話題互動的節目,在該節目中使用“葫蘆兄弟”、“蛇精”、“爺爺”角色形象屬於“為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


葫蘆娃走進法院維權,爺爺又被蛇精抓走了?


然而判斷華多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還要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華多公司使用被控侵權圖片時,未指明作者姓名,而雙方並無關於無需指明作者姓名的約定,涉案文章對美術作品的使用方式亦不具有無法指明作者姓名的特性。故此,華多公司對涉案圖片的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條件。


法院判決


一、被告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12000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葫蘆娃走進法院維權,爺爺又被蛇精抓走了?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網絡直播節目宣傳中使用被控侵權美術作品而引發的著作權糾紛。雙方爭議核心是網絡直播平臺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在電影作品中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卡通形象,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除可獨立由作者行使權利外,一般應由電影作品的製片人享有著作權。他人在使用這些作品時,一般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法律雖然規定了構成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但如果未依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亦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本案裁判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於網絡直播平臺侵犯電影作品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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