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少中心"雲"法庭,48小時加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3月12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以下簡稱家少中心)通過"雲"庭審系統開庭審查曾女士申請人身保護令一案,並於48小時內發出今年第1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保護了申請人的人身安全。


  • 事發高速收費站,一乘車女子發出求救呼喊

"警察同志,我老公打我,我快要被他打死了,快救救我!"。2月6日清晨,柳州市某高速收費站一乘

車女子借執勤人員檢測體溫之際,跳下汽車跑向執勤民警呼救,稱其遭受丈夫家暴,希望民警趕緊帶其離開。接到報警後,執勤民警立即出警,迅速截停女子所乘車輛,引導車輛停靠路邊接受調查。經調查,呼救女子姓曾,駕車男子姓許,二人是夫妻關係。曾女士反映,春節期間,二人駕駛私家車回老家探親,一路上許先生多次打罵曾女士,導致曾女士臉部及身體多處淤青、腫脹、出血,許先生家人並未制止。由於許先生時時刻刻在曾女士身邊盯梢,導致曾女士沒有機會報警求救,在探親返程至柳州段高速收費路口時,實在忍無可忍的曾女士,只能向執勤民警呼救,於是發生了上述一幕。

民警調查詢問期間,許先生情緒激動,十分不配合,並想借"自己家的事,自己與妻子私下處理"為由再次強行帶走曾女士,被民警制止教育。在曾女士強烈要求民警對其實施保護的情況下,民警要求許先生自行離開,並駕駛警車送曾女士前往安全地點落腳。


  • 疫情無情法有情,法院48小時加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曾女士為避免再次遭到許先生家暴,前往外地躲避。3月10日,曾女士經再三考慮,委託代理律師向家少中心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起離婚訴訟,申請法院依法禁止曾先生家暴行為,並訴請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家少中心

家少中心受理案件後,家事法官立即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並積極與曾女士及其代理律師溝通,核實案件情況,對需要補充完善的證據材料,家事法官依職權前往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因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曾女士不便到處走動及返家後的安全顧慮,家事法官決定儘快審查案件證據材料,及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幫助曾女士創造司法保護的安全環境。

家少中心

3月12日,家少中心與曾女士網絡聯線,通過"雲"庭審系統對曾女士申請人身保護令一案進行了開庭審查。

"我被他打已經不是一、兩次了,打完以後每次都可憐巴巴的求我原諒,這次回老家探親又是這樣,我真是傷透了心,實在忍無可忍了,我想求助法院保護,我想和他離婚"。庭審中網絡另一端的曾女士向家事法官表示,自己與許先生經人介紹認識,於2016年登記結婚。戀愛期間,許先生就有脾氣暴躁的情緒,婚後許先生更是變本加厲,拳腳相加。在2017至2019年期間,自己就有多次遭許先生毆打前往醫院治療的經歷,被家暴後也有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市婦聯求助過,但每次許先生動手後的保證、道歉又令自己心軟,所以一直沒有離婚。直到今年春節回老家探親這次,許先生又因生活瑣事再次動手,加上許先生家人態度上的冷漠,令自己真是徹底死心,於是決定向法院需求司法保護,並提出離婚訴請。

家少中心

法院經審查認為,曾女士及其代理律師提交的病例、報警記錄,及從公安機關調取的執法記錄視頻顯示,曾女士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曾女士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許先生在六個月內,一、禁止被申請人許先生對申請人曾女士實施謾罵、侮辱、威脅、毆打等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許先生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曾女士及申請人父母;三、禁止被申請人許先生前往申請人曾女士單位干擾申請人日常工作。

家少中心

3月13日,家事法官與法警共同前往曾女士和許先生住所及轄區派出所、社區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建議警方、社區關注曾女士家庭情況,如遇到曾女士再次遭受家暴的報警、求助情形時,應優先處理,並及時向法院反映,確保曾女士返家後能正常生活,不再受許先生家暴干擾。在向許先生送達時,許先生明確表示拒籤,為此法院採取了留置送達的方式,將法律文書留置許先生家中。

家少中心


  • 家事法官教你反家暴

第一招:保護好自己並報警求救

第一時間躲入房間,撥打110報警或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第二招:保存收集受害證據

在救護人員到達後,請在救護人的陪同下及時就醫,並保留好診治記錄,最好為傷情拍照,或是報警後請求公安機關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醫院驗傷,留存證明。

第三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①身份證、戶籍卡;②出警記錄、報警回執;③病歷、驗傷報告、醫藥費單據;④家暴現場錄像、錄音、傷情照片;⑤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是受害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需要提前準備的證據材料,除了①材料必須提交外,②~⑤材料提交其中一項或是多項,法院即可立案受理。



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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