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如此處理災荒:賑濟制度、分配糧食、登記賑災對象,井井有條

在清朝發生災情時,清朝政府通常以實物或貨幣形式進行賑濟,以此來防止災民餓死或者餓死。當災情達到危急形勢之時,這是最有效的一種賑災方法。

就其所要求的組織上的努力程度,所需要的資金和糧食調運規模來說,如果清朝官員執行得好,它也是深得民心的一種賑災方法。當發生災情時,清朝政府會統計生產損失和受災人口的狀況,然後將這些登記在冊,清朝地方政府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避免在向災民發放救濟物資時發生失誤,在登記好災情損失和人口後,接著,清朝地方政府會向災區分配物資。

清朝如此處理災荒:賑濟制度、分配糧食、登記賑災對象,井井有條

18世紀清朝的賑災制度

在18世紀的清朝,提供賑災的章程是按月向災區村莊的"極貧"戶和"次貧"戶發放免費物資,物資主要以食物為主。賑災的救濟量會依據災區農業歉收的程度來計算,物資發放時間是在歉收之年的秋後和來年夏收前之間。在清朝,發放給災區的數量是每天固定的,賑災的時間也是固定的。持續時間是按照每個村莊的平均受災程度確定的,在某些事例中,放賑的開始日期看來是根據賑濟時間的多少來確定的,也就是說,那些被認為只需要提供兩個月救助的農民,將比需要四個月救助的貧民多"支撐"兩個月才能得到救濟。

但這並不是一個普遍性規定。1743年在直隸(今河北省),每個災民都是在十一月份開始接受救濟的。清朝地方政府看來是希望藉助於各種刺激糧食輸入的措施,以改善冬天的糧價形勢,希望那些受災害影響較輕者能夠在沒有救濟的情況下逐漸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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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賑(緊急賑濟)

確實,如果拘於定例,怎麼能普及皇恩呢?皇帝的上諭從未停止過召喚,所以只要有辦法,就沒有理由認為,為什麼格外的形勢就不應該採取破格的努力措施。因此,早在1743年六月末,直隸總督就成功地請求,在即將到來的冬季,在所有"全災"州縣中,"極貧"戶賑濟五個月,"次貧"戶賑濟四個月;官方賑濟尺度的依據是每個村的平均受災程度,"偏災"州縣最多賑濟四個月。

隨後,1744年一月,清朝政府又決定對每個人加賑一個月,四月又再展賑一個月,每次都沒有區分"極貧"、"次貧",因為在危機還在發展的時候,這種區分已經沒有意義了。這樣,清朝政府對貧困災民的賑濟一直持續到1744年五月末,幾乎到了仲夏季節——總共七個月的"正賑"(緊急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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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賑撫卹

但是,這種制度的缺陷之一是在"正賑"開始前必然會拖延一段時間,因為勘災及糧食調運都需要花費時間,而且政府要選擇在最困難的幾個月進行賑濟。但饑荒在十一月之前即已發生,只是到十一月以後才達到高峰。因此,清朝政府規章中制定了一個臨時手段,這就是"先賑撫卹",即在災區無論是"極貧"人口還是"次貧"人口,先行發放一個月的糧食救濟。

1743年,"先賑撫卹"發放是在八月份,與勘查同時進行。但是,在發生大洪水的情況下,毀滅性的災害突然發生,可能需要更快地採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立即進行"先賑撫卹",因為勘查只能推遲到水退之後居民返回村莊時才能進行。

當"先賑撫卹"之時,人口中最貧苦悲慘的部分被篩選出來另行登記賑濟,這些最貧苦人口主要是“孤寡老弱”,總之是所有那些看起來明顯不可能熬過"先賑"和"正賑"之間的兩個月的人,清朝政府這麼做為的是使這些人能維持到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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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賑

此外,要求在鄉村中勘查戶口的官員,遇有那些危急到甚至等不到"先賑"的人口,應即時給予賑濟,立即發放糧食或者金錢,這就叫做"摘賑"。

  • 抽賑

最後,在臨界災區而損失程度低於六分的那些地區的村莊裡,還有城鎮,會進行"抽賑"。這就是在1743年—1744年直隸賑災中現有可行的以及實際採用的賑災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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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紀清朝政府如何分配賑災糧食?

然而,僅有這些賑災方式還是不夠的,我們將看到,它還是不能阻止許多貧困家庭在八月到十一月之間,乃至更晚時候的離家外逃。事實很明顯,由於缺乏一些基礎性措施,清朝政府的各種救急措施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地方政府在隨後的幾個月中將盡力補救這種不足。

1740年以後,按月領取的每日糧食有了固定標準,即每天每個成人半升、即0.005石"米",兒童減半。這裡所說的"米",是指那些已經過脫殼、碾磨或其他加工,使之可食用的糧食,包括稻米、小麥、小米,有時也包括大豆。換句話說,這裡的"米"是一個抽象實體,與之相對的是"谷",谷與米的兌換率是2∶1。"谷"這個詞用於稻或其他尚未脫殼的糧食。某些低等穀物也適用這一比例,如大麥、黑豆,其他一些穀物適用一箇中間比例,如高粱的出米率是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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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官方糧食兌換率是從"常平倉"的規定中借用來的,在各有關文章中,各種糧食的兌換率差別很大。其實,糧食加工過程中的實際轉換量是極為不同的,這些兌換率只是大致的規定。《戶部則例》在有關常平倉規定的開頭,詳細地給出了各省一石米對不同糧食的比率。以下是幾個例子(谷:米;括號裡是地方的稱呼)。

蕎麥,山東省和貴州省(蕎麥)2∶1,四川(蕎子)1.8∶1;高粱,河南、安徽(高粱或秫)2∶1;大麥,江蘇、安徽(大麥)2∶1;穀子,安徽(粟谷)2∶1;小米,其他各省(粟米)1∶1;小麥,山東(麥)1.2∶1,河南(麥)1.4∶1,其他各省(小麥)1∶1;黑豆,河南2∶1;黃豆,各省1∶1。

就清朝賑災來說,《荒政摘要》中所引錄的"定例"對一些糧食規定的比例數與上述相同(如小麥、小米、稻穀、大麥),但其他種類則不同(如,高粱只有1.5∶1,大豆1∶1,玉米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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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估計這些不同種類糧食的賑濟額的熱量,必須首先把它們轉換成重量單位,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知道當時一定容積下各種糧食的重量。全漢昇和克勞斯研究了稻穀的情況,他們認為,每官石稻米大約重185磅,即83.88公斤(允許5%的誤差),據此則每升為810克。這一計量方法目前仍在採用。每天半升米也就是405克,正是勉強可以維生的量,因為每公斤米約能提供3300大卡熱量,405克米提供的熱量略低於1400大卡。由於一定容積其他穀物的重量和熱量值與稻穀是接近的,可以認為這些數字對於所有穀物都是適用的。

然而,賑濟極少是完全以實物形式發放的。發放制錢、特別是銀,對於清朝政府來說更為有利,這樣可以避免糧食採買和運輸當中的許多問題。清朝政府通常的救災形式是一半給實物,一半給貨幣;至少1743年在直隸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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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放貨幣是彌補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不足的一個便利方式,那麼必須在當地或附近地區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得到糧食;也就是說,必須有民間商業的介入。一般情況下,在糧食剩餘省份,或災荒範圍有限而鄰近地區糧食充裕時,情況正是如此。

但是,一旦災害的地域和持續情況使民間商業不再能夠保證災區的供應,那麼,清朝地方政府就必須擔負起糧食調運的責任。這就是1744年春季直隸所發生的情況:當有提議說應該繼續賑濟到四月份時,該省的選擇是,不分"極貧"、"次貧",一律以實物形式加賑,因為儘管後者購買力稍高,但當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購買時,這種購買力也就沒有意義了。在這個階段,清朝政府幹預不能再只限於靠發放貨幣來彌補當地儲備或輸入糧食的不足,現在有必要接管該地區的全部供應,而從技術上來說這並不總是可能的。這一點很重要,以下我們還要回到這個問題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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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賑災的對象有哪些?

  • 農民家庭是清朝賑災的主要對象

清朝地方政府的賑災對象主要是農民,或者更準確地說,是自己耕種小塊土地的農民家庭單位。《賑紀》中的一個指示提醒勘查人員:

"賑"不是一項救濟每個人的慈善措施,而是扶持農業生產的另一種形式:不僅是作為消費者,而且就其職業來說,農民是最早遭受自然災害破壞的人群;因而自然應將他們在豐年繳納的一部分賦稅在災年返還給他們。

正因為如此,當發生災情時,清朝地方政府不應將農民與僱傭勞動者、店主、手工業者混為一談:後者的收入不是來自農業生產,因而嚴格地講,沒有理由以災歉為由救濟他們。農業僱工和奴僕也應排除在外,這些人與佃戶不同,他們是由田主供養的,而不管農業生產情況如何。

這些排除對象特別是針對"城關市鎮"居民的;因為城鎮人口屬於“非農業人口”,城鎮人口基本上以“手工業”和“商業”維生,清朝政府認為這些人接近於寄食階層,這是與傳統儒家學說相符合的。清朝官員們特別懷疑那些非農人口中的流動部分,例如,商販、船民、挑夫等等,這些群體大量出現在"水陸通衢"和運河沿岸的小城鎮中,而且隨時準備喧囂鬧事,要求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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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員也是清朝賑災的對象

除了農民,清朝在賑濟制度中特別關照的只有一個群體,這就是儒家秩序等級中的“統治階層”,位於土地耕種者等級之上,也就是"士"(受過教育的生員)。這些人是獲得生員功名的國學生,居住在家鄉,從理論上說是準備參加更高級的考試,這些人被給予很低的薪資,顯然不足以養家餬口。那些沒有土地收入的人,通常只有靠教書維生,但這一位置很少。

很多時候這些人被描繪為"貧生"或"寒士"。很容易理解在災年官府對他們所表示的掛念,因為儘管他們很貧窮,但他們所具有的功名意味著他們屬於鄉紳階層,讓這些未來有可能躋身官僚階層的人淪落到餓死的境地是不可能的。這也決定了在勘災和放賑過程中不可能把"生員"和農民大眾混同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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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年,當朱軾被派往山西平陽府和汾州府負責賑濟時,他驚訝地發現,在賑冊登記的"數百萬"人中,沒有一個"生儒"。但他很快就意識到,對於那些自視清高的學者來說,如果以這種形象出現在政府官員面前:即把他們與境況悽慘的農民放在一起,懇求那不一定能得到的賑濟,這對他們來說是不可想像的。

所以,這些清高的生員學者們寧願餓死也不願把名字列入賑冊。於是,朱軾專門為了生員制定了一個賑濟制度,請省級官員捐俸,通過地方的學校發放。但是,又經過一些年後,對生員的賑濟才制度化。1738年的諭旨命令教官將貧生名籍送交地方官,酌情分發銀米。要求從地方"教職"到省"學政"具體經辦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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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生員受儒家文化薰陶,他們本應有足夠的禮義廉恥感,撙節抑奢。遺憾的是,在這方面,1743年直隸的生員看來沒有留下好的記錄。方觀承驚異地注意到,這些受過教育的人企圖最大限度地從事件中撈取好處:所有生員都想被列為“貧生”,一家開具六七八口,乃至二三十口,他們當然會拒絕教官入戶核實。

這種狀況迫使方觀承在向地方教官詢問之後發佈命令,規定只有三分之一的生員可以得到賑濟,這三分之一是真正需要資助的生員。然後按每家三大口計,照"次貧"標準發放。遵照這個命令,要求諸生自行核議誰應賑濟誰不應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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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雖然以上按月賑濟的制度只是針對農民和生員的,但官員們認為在實踐中需要保留一定的靈活性。對城鎮居民是不進行勘查和賑濟的,但是孤、寡、老、弱、病、殘可以歸入附近災村給予賑濟。當運河封凍,船民生活無著時,災荒對這些人的生活也產生了影響。某些手工業者(如鐵匠和木匠)的情況也是如此,在受災村莊,這些人的工作也停止了。至於僱工,這些人是受僱主養活的,每個人都很清楚,他們很快就會從哪來又回到哪去。對這些人來說,政府的做法是利用災害的機會興修一些公共工程,讓他們有活可幹。

總之在清朝,雖然賑濟的主要方式是完全由清朝官府掌握的按月向農民和一些生員放賑,但是在政府的激勵下,還採取了一些其他救濟形式,來補充賑濟中的一些遺缺。可以說,清朝的賑災章程從頭到尾,都處理得井井有條。與純粹政府努力並行的,如要求民間捐輸資金和發揚慈善動機,尤其是呼籲地方精英發揮其組織能力等,這件事情怎麼強調都沒個夠,只不過兩方面的相對比重依時期、地區不同而存在著顯著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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