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荒:明代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關係變化的助推力

導言

中國地域遼闊,自然災害無時不有,西北旱而東南疫,華北澇而西南震,乃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但在宣德至景泰年間,明朝卻進入了立國60年以來的自然災害多發期,災害持續時間長、涉及地域廣乃至水旱蝗震交替而至、重疊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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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然災害區劃圖

根據不完全統計,洪武至永樂時期的57年,共發生自然災害851次數,其中水災324次、旱災173次、蟲災101次、疫災26次。宣德至天順時期的40年,共發生自然災害1048次,其中水災299次、旱災249次、蟲災198次、疫災45次。不僅次數更多,重大特大災害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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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佈全國各地的蝗神廟可見蝗災的肆虐

宣德二年(1427)秋冬及三年春夏,南北直隸、湖廣、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幾乎整個黃河中下流地區及長江以北,均陷於大旱之中,其中山西的33個縣、北直隸的26個縣,連續八到十個月乾旱無雨,“麥苖枯死無收”。旱情結束後,一些地區剛剛補種作物,又遭遇連日大雨。北直隸順天、保定、河間等府的40多個州縣,“山水泛漲,沖決堤埂,渰沒田稼”。湖廣各地也在大旱之後遭受大澇,寶慶、長沙等府受到持續七個晝夜的暴雨襲擊,“山水驟漲,平地高六七尺,渰沒廬舍田稼,漂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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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圖(局部)

宣德八年,黃河流域又一次遭受大範圍的旱災,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山西的大部分地區,春夏無雨。接踵而至的是第二年的春夏時期,長江流域的南直隸、湖廣、江西、浙江及川東地區發生旱災,“陂塘乾涸,農田禾稻皆已焦枯,秋成無望”。而湖廣、河南、江西及南直隸的應天、蘇州、松江、揚州、鳳陽、淮安等府,以及北直隸部分地區,旱災之後是水災,並不同程度發生了蝗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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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的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的饑荒和大量的流民

連續的大範圍自然災害,造成了嚴重的饑荒和大量的饑民、流民,不僅各地夏稅稅糧無法完成,十分有限的糧食儲備也在迅速消耗。宣德五年五月,由於各地田賦虧欠、倉廩空虛,明廷派出了一批能幹官員,以侍郎的身份,分往江西、浙江、湖廣、河南及山西、北直隸府縣及山東、南直隸蘇松等府縣,“總督稅糧”、“巡撫地方”。明朝的地方行政體制在不經意間發生了重要變化,正統時期國家動員的成功,很大程度與這一舉措直接相關。

全國範圍的納糧賑濟熱潮

繼宣德時期的連續大災之後,正統四年(1439)夏秋之間,京畿地區連下暴雨,暴雨之後是幾個月的“亢陽不雨”,陝西、河南、山西及江西、湖廣、南直隸的部分地區也遭受長達兩個月的旱災。這一輪的災害,直接促使明廷採納行在翰林院修撰邵弘譽的建議,在全國範圍進行明朝開國以來最大規模的納糧賑災動員:

“直隸大名、真定等府水澇,人民缺食。朝廷雖已遣官賑濟,然所儲有限,仰食無窮。先蒙詔許南方民出谷一千石賑濟者,旌為義民。其北方民鮮有貯積,乞令出谷五百石者,一體旌異優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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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官開倉賑濟災民

這裡提到的出谷賑災旌為“義民”,發生在正統二年,胡有初等十人因捐獻稻穀千石而受到表彰。這件事在多種明史著作、明人文集及地方史志中都有記載,可見在當時產生了極大影響。在這一事件的示範下,一批又一批富民效法“十大義民”,各出谷千石或千石以上,“助官賑濟饑民”,也被旌為“義民”。邵弘譽為“北方民”請願就是在這個背景之下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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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救災主要以賑濟饑民為主

明廷批准了邵弘譽的請求,並定下一個相對統一的“旌表”標準:南方富民出谷一千石、北方部分地區富民出谷五百石,“佐官賑濟”,可“一體旌異優免”,旌為“義民”並免除其家若干年雜役。於是,一個本來是富民自發或經地方官府動員而發生的單個的、孤立的行為,演變成為通過對助賑富民的集體旌表而進行的普遍性動員,並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納糧助賑的熱潮。

于謙等能臣的決定性作用

率先響應國家動員的是河南和山西。正統五年被派往這裡“總督稅糧”、“巡撫地方”的,是當時的政壇新星于謙。《明史·于謙傳》載其蒞任後的作為:“謙至官,輕騎遍歷所部,延訪父老,察時事所宜興革,即具疏言之。一歲凡數上。小有水旱,輒上聞……三楊在政府,雅重謙。謙所奏,朝上夕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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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于謙是政壇新星,在賑濟中起到決定性作用

另有記載說,于謙每至一地,即立木牌於巡撫院內,一書“求通民情”,一書“願聞利弊”,故而“二省里老,皆遠來迎公”。于謙親自接待這些來自基層社會卻具有重要影響的“父老”,瞭解民情,並進行現場動員,要求富民和政府一道,幫助災民渡過難關,“一時富民樂捐,而尚義者甚眾”。

人們普遍認為,儘管于謙有“匡輔社稷、經世濟國”之才,但如果不是這樣“虛衷下問、實心採訪”,也“難施利濟之謀”。可見,在動員民眾響應國家號召的過程中,政策的執行者甚至起著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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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廷派出了一批能幹官員,以侍郎的身份,“總督稅糧”、“巡撫地方”

前後巡撫江西的趙新、韓雍同樣作用重大。正統年間歷任禮部侍郎、吏部尚書的王直,對正統二年受到旌表的“十大義民”中的第一位、江西吉水縣富民胡有初的“善舉”作了過程性描述:

“歲甲寅(宣德九年)大飢,饑民至操兵為盜。柯暹理縣事,以為憂。公(胡有初)曰:“勿憂也,此但求食耳,賑之當自定。”首出谷一千石佐縣官。柯喜,稱公為大丈夫,作詩美之。諸富民稍稍皆出谷以助賑施。吏部侍郎趙公廵撫至縣,又於公勸分,公又出五百石。趙公大悅,上其事。天子嘉之,降敕旌為義民,勞以羊酒,復其家。於是公之義聲聞天下。天下富民皆化公所為,爭出谷以濟飢。而義民之旌,亦滿天下。”

作為“總督稅糧”的江西巡撫趙新的貢獻,不僅是動員胡有初再次納糧助賑,更是將胡有初的事蹟上報朝廷,通過朝廷旌表其為“義民”,將發生在地方一隅的個人行為被提升為社會形象,為所有的富民樹立起榜樣。

景泰時期出任江西巡撫的韓雍,不僅和于謙一樣深入民間,噓寒問暖,賑濟災民,而且還進行了另一種方式的動員,命江西提學副使韓揚“博採國朝江西諸故老之詩”,從洪武一直到正統,凡朝中“大佬”、當地“耆宿”,包括正統、景泰年間的內閣首輔楊士奇、陳循,吏部尚書王直等,皆行採錄,編成《皇明西江詩選》十卷。韓雍親自為《詩選》作序,盛讚江西“藝文儒術之盛甲於天下”,並將楊士奇等人的“臺閣詩”吹捧到“頡頏李杜”的地位,給足了十分看重門第的江西縉紳、富民面子。江西縉紳、富民們投桃報李,也在納糧助賑中給足了韓雍的面子。

基層官員直面民眾

不僅如此,儘管明朝官場已經發生各種問題,但正統、景泰時期的吏治從整體上說是相對整飭的,出現了大批既恪守道德又體察民情、廉潔奉公的官員特別是中下級官員,他們代表著朝廷,直面民眾。

動員胡有初納糧助賑的吉水知縣柯暹,時人記載其在永新、吉水時:“訟牒盈庭,徐折以一二語,唯唯讋服。暇召諸生講究經史,廢修墜舉,民不知勞……民隱吏弊,疏剔無遺。”因任久績最,由吉水知縣“超擢”浙江按察使,“州民思之,如失父母”。不僅如此,其任永新知州、吉水知縣期間所編《教民條約》及“均徭冊式”,經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進呈朝廷,刊刻為令,頒行全國,“人皆便之”。可見,柯暹不僅僅體察民情,而且善於總結治理地方的經驗。這類官員在當地具有強大的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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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助餉過程中起到積極作用的官員代表著明朝的“國家形象”

在南直隸各府州中受到旌表最多的徐州,正統、景泰時期的前後知州湯惟堅、章贊、蘇璟、任泰等人,也被稱為“廉介不汙、愛民如子”。山西太原曲沃知縣燕云為進行納糧賑災的動員,以生日的名義在家中宴請轄內富民,富民為感其情,納糧恐後,“不勞民而事集”。後為陽曲知縣,燕雲同樣廉潔親民,經于謙等人力薦,升為潞州知州。

或許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羅列一些不錯的官員,這類官員的成批出現,卻可以反映出特定時代的吏治的一般狀況。從於謙、趙新、韓雍,到蘇璟、柯暹、燕雲,以及在賑災助餉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其他地方官員,無疑代表著當時明朝的“國家形象”。在災荒來臨之際、在政府需要社會援手之際,國家動員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他們所代表的“國家形象”。

國家動員的性質發生變化

當正統時期朝廷旌表“十大義民”,以及採納邵弘譽的建議,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納糧助賑動員時,國家權力表現出來的是極度的自信,“義民”稱號也在許多地區的民眾之中享有崇高聲譽。僅就《明英宗實錄》記載,正統年間因納糧1000石以上助賑受到政府“旌異優免”的共有1266人,明朝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接受富民捐納的賑災糧126萬石以上。實際數字當然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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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之變是明朝有一次政治危機

正統十四年八月“土木之變”的發生,是明朝自“靖難之役”後的又一次政治危機。此前不久,東南有礦徒葉宗留、佃戶鄧茂七在江西、浙江、福建掀起風波,西南有土司思任發、思機發父子在雲南、緬甸邊境地區引發動亂。由於多處用兵,特別是水旱連年、地震頻發,政治上一旦發生危機,以“量入製出”為原則的國家財政便顯得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明廷進行了新一輪更大規模的動員,並且由單純的賑濟災民,轉變為在賑濟災民的同時充實軍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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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能運糧至居庸關等邊倉者可獲得各種榮譽

當務之急是穩固北部邊防。從正統十四年十月至景泰元年(1450)七月,明廷連續頒佈各項有關賑災助餉的條例。凡軍民人等有能捐納一定數量的糧食,或者從通州、臨清等地官倉運米至京師倉或居庸關、隆慶衛等邊倉者,可以獲得各種榮譽。榮譽的等級,由正統年間的“旌異優免”即旌為“義民”並免其三年至五年雜役,上升為“冠帶榮身”,即授予一定品級的“冠帶”,使其享受朝廷的“功名”,這成為此後一段時間明廷用以作為賑災助餉動員的基本政策。此外,死刑以下罪犯通過納糧或運米,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候選的低品級官員和吏員納糧或運米,可以得到升遷並且給予一定品級的冠帶。與此同時,針對南方的兵禍和災害,也實施類似的政策,進行全面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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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品級官員及吏員可以通過納糧或運米,得到升遷或一定品級的冠帶

通過這些措施,一定程度緩解了南北用兵及災荒所帶來的糧食供給上的困難,景泰君臣也從中得到啟示,民間原來有著巨大的人力、財力可供發掘。出於這種認識,明廷進行了持續動員,試圖保持並提升民間的賑災助餉熱情,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國家動員的性質也因此發生變化:賑災助餉的動員,根據地區的不同分出等級,明碼標價,甚至在“土木之變”後試圖將其作為新的財源。這樣,以“賑濟災民”為號召的國家動員的本來意義被削弱,表現出明顯的“斂財”傾向,從而導致國家榮譽的貶值,也引發了種種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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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對頻繁的自然災害,明朝相繼推行各種救災措施

政治危機剛剛過去,就進入到正統十四年冬、景泰元年春的嚴寒期。從景泰三年開始,連續三四年,南北直隸及山東、山西、浙江、江西、湖廣、雲南、貴州的部分乃至大部分地區,連遭水旱、地震、蟲蝗等災害。為了賑濟災民,明廷繼“旌異優免”、“冠帶榮身”,連續推行“納米入監”及納米為僧道、納米為吏典等救災措施。

客觀地說,在自然災害和政治危機的雙重壓力下,明朝政府表現出一個“責任”政府應有的態度,無論是正統君臣還是景泰君臣、天順君臣,都在認真對待當時所發生的自然災害及社會動盪,都在積極探索賑濟災民的辦法。

明朝社會觀念與風尚發生變化

但此時的明朝,也正在發生種種問題,其中既包括由於人口增長、賦役不均而造成的民眾流亡,也包括由於政府主導作用缺位而導致的水利失修,以及由於各種原因特別是持續天災而造成的國家儲備不足。這些問題使得一個在自然災害來臨之際、在賑災與籌餉雙重壓力下仍然希望有所作為的政府,逐漸感到力不從心。明朝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的關係,也開始發生變化。推動這些變化的重大契機,竟然主要是因為“災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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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明朝面臨著人口增長、賦役不均等諸多社會問題

但是,看似因為災荒而導致的明代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之間關係的變化,卻有著更為深刻的社會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國曆代社會進程的某些共同軌跡。

明太祖、成祖以其雄才大略和巨大權威,奠定了明朝立國的基本規模,也竭力將民眾的生產、生活納入政府的控制之中。而作為“責任政府”的明廷在災荒來臨、國家賑濟發生困難之際,動員並組織民眾納糧助賑,其思路正是繼承了“祖宗”從生活、生產方式上控制民眾的做法。但是,隨著戰爭創傷的逐漸癒合和社會經濟的日漸復甦,社會財富在積累,人們的價值觀念及社會風尚也隨之發生變化。

災荒:明代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關係變化的助推力

此時的明朝人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有了新的追求

正統時,于謙巡撫山西、河南,一面千方百計賑濟災民,一面對社會風氣的變化痛心疾首:“山西人民,多有樂戶。男不耕種、女不紡績,淫嫚成風,遊食度日。不才官吏,往往呼使,歌唱姦淫,因囑公事,以毒良民。” 景泰時,南京監察御史尚裭指出另外一種風氣:“近年以來,釋教盛行,滿於京師,絡於道路,橫於郡縣,遍於鄉村。聾瞽士民,誘煽男女,廉恥道棄,風俗掃地。”天順、成化之際,戶科都給事中丘弘等人指出:“近來京城內外風俗尚侈,不拘貴賤,概用織金寶石服飾,僭擬無度。一切酒席,皆用簇盤糖纏等物。上下仿效,習以成風。” 大學士丘浚則發現:“農民無遠慮,一有收熟,視米穀如糞土,變谷以為錢,又變錢以為服食日用之需……天下之民,莫不皆然,而淮北山東為甚。”

這些描述雖然不無誇張,卻反映出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經濟恢復和發展,人們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有了新的追求,他們求財求享樂、求福求平安。

朝廷對觀念與風尚起示範作用

雖然于謙、尚裭等人更多的是在譴責民眾,但對當時的價值觀念和社會風尚起示範作用的,恰恰是“朝廷”。陸容《菽園雜記》記載了這樣一個事實:

“宣德年間,朝廷起取花木鳥獸及諸珍異之好,內官接跡道路,騷擾甚矣。自(王)振秉內政,未嘗輕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間,軍民得以休息。是雖聖君賢相治效所在,而內官之權,振實攬之,不使氾濫四及,天下陰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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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朱瞻基是一位極有藝術氣息的帝王

暫且不論王振個人的是非功過,需要指出的是被稱為“仁宣之治”的洪熙、宣德時期,朝廷已經在用自己的行為向民眾示範對社會財富、對“服食日用”的追逐。天順時期司禮監太監富安的一個奏疏,更揭示出當年鄭和下西洋的“源動力”及鄭和死後朝廷的彌補措施:

“永樂、宣德間,屢下西洋收買黃金珍珠寶石諸物。今停止三十餘年,府藏虛竭,請遣內官於雲南等處,出官庫銀貨收買上納。”

景泰、天順及成化時期公開身份為錦衣衛副千戶、千戶且子孫世襲的屠宗順,則是專為朝廷籌辦“珍珠寶石諸物”的商人。北京的巨寺大觀,均為皇家投巨資修建的祈福之所,為“釋教盛行”的標誌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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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朝廷在對財富的追逐和對生活的享受起到了示範作用

當社會經濟尚在復甦、各種信息難以傳遞的時候,很少有人會與皇室、和朝廷攀比。一旦社會財富積累、人們物質條件得到改善,各種信息撲面而來的時候,“上行下效”、“上下仿效”也就十分自然了。缺口既開,其勢十分迅猛。

這一系列事情的發生,正與明廷進行賑災助餉動員並不斷降低其門檻同步。所以,“國家動員”越來越得不到民眾的認同,效果越來越不如人意,既有部分地區災荒連年、“民力已盡”的因素,也有民眾對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強制性動員的厭倦,更是因為隨著社會風尚的變化,人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對財富的追求、對享受的追求,已經超過了對於國家榮譽的追求。而且,既然朝廷可以持續揮霍財富,憑什麼不斷要求富人承擔社會責任?“國家形象”因一些“不才官員”而敗壞,又怎能令富人放心將賑濟錢糧交付他們支配?

災荒:明代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關係變化的助推力

江南地區重新成為大眾文化和娛樂的策源地,並創造出極大的社會財富

這一情況的發生,同時造成兩個方面的後果。第一,“國家動員”在民眾中的號召力,以及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力開始下降。此後明代對災民的賑濟,更多是走政府倡導、民間救助的道路。第二,個人財產的合法性被政府承認、財富成為公認的價值標準,民眾在“仕途”之外,有了“財富”的選擇,棄學經商、棄農經商成為諸多讀書人或“社會精英”實現自我價值的新出路,明代從此進入“官本位”與“財富本位”並存的新階段。這應該是社會的重大進步。江南地區在從明朝前期的嚴峻冷酷中緩過氣來之後,蘇州、松州、杭州、揚州及其周邊地區重新成為大眾文化、大眾娛樂的策源地,並且創造出極大的社會財富,推動明代多元化社會的形成。

結語

災荒加速了明代社會的轉型和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的“異勢”。但是,明代的“社會財富”擁有者,又從來沒有能夠真正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他們或者是通過“國家權力”獲取“社會財富”,或者是通過“社會財富”購買“國家權力”。

災荒:明代國家權力與社會財富關係變化的助推力

國家權力的真正“核心”仍然是通過“科舉”入仕的文官,以及“讀書正途”出身的宦官

但是,無論何種“購買”方式的入仕者,所能夠獲得的職位,大多是“閒曹”中的“閒職”,難以進入國家權力的“核心”。國家權力的真正“核心”及“載體”,內閣、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科道及各省巡撫、布按二司、府及重要的州縣,乃至司禮監、文書房,主要構成者仍然是通過“科舉”入仕的文官,以及“讀書正途”出身的宦官。儘管人員不斷更新,但國家權力對社會財富保持的壓力,卻是每個通過“正途”進入這個機器並享受實惠的人們所樂意看到的。

所以,儘管明朝立國的六十至一百年間,社會財富和國家權力之間的態勢發生了變化,但直到明朝滅亡,仍然是“國家權力”居主導地位,“社會財富”無法真正獨立存在,明代社會也仍然在原有的軌跡上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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