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吉安縣一司機駕駛證因超分停止使用後,仍冒險開車,被吉安縣交警查處。
當日上午上午9時40分,吉安縣交警大隊城關中隊在吉安大道與瑤池路口,開展例行檢查。
民警對車號為贛DX0XXXX的駕駛員,查詢後得知,該機動車駕駛人劉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F,但是駕駛人當前狀態為超分、停止使用。
執勤民警依法將該車進行了扣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之中。
對於駕駛證處於暫扣期間
卻依舊上路
蜀黍絕不容忍!
法律鏈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最後
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
僥倖心理不會成為阻擋危險的盾牌
反而會成為危險來臨時的最大幫兇
開車上路時
要對自己的生命
和他人的生命負責!
閱讀更多 吉安縣交警大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