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原則四環節,十年後"復墾"出空心村、廢舊宅基地新價值

最近一段時間,我所接到很多當事人關於復墾拆舊相關問題的諮詢,很多農民對復墾的認識較為欠缺,甚至將其混同於拆遷。對什麼是復墾、拆舊應當遵循什麼原則、如何保護農民利益等問題,他們並不十分清楚。本文主要就

拆舊復墾進行解讀。


一條原則四環節,十年後

兩個概念


開始之前,先明確兩個概念。一個是復墾,一個是增減掛鉤。

  • 復墾 :《土地復墾條例》規定,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 增減掛鉤:是國土資源部經國務院批准在全國範圍部署開展的試點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過對農村低效、閒置和廢棄的建設用地進行復墾,在確保農民安置和發展用地並取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將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城鎮建設。

一條原則


2018年1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佈《廣東省全面推進拆舊復墾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方案(試行)》,將農村拆舊復墾後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全省範圍內以公開交易方式流轉,將所得收益扣除復墾成本後,75%支付給農戶,兼顧建設用地指標與扶貧開發。

其總的原則是,尊重村民意願,不強迫拆遷,不攤派任務,公開交易,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收益權。

我們認為,尊重村民意願,保障農戶權益是該方案實施的最重要的一條原則。


四個環節


拆舊工作中,

  • 關於宅基地的認定,一般在農村中,由於歷史原因及政策執行力度等多種因素,宅基地使用權證並不普及,且農村是一個以公示對抗的熟人社會,不能僅以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定標準。
  • 關於一戶一宅的理解,一戶一宅的初衷是保障每一戶均有一處宅基地,保障農民居住需要,而非限制農民宅基地的享有。根據司法實踐,亦不否定通過婚姻、繼承等方式享有多塊宅基地權益。

拆舊與復墾,包括拆舊、復墾、交易、分配四個環節。

有拆舊意願的村民,向村委會提出拆舊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街道、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申報→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公示後,核發《退出建設用地證明書》→報縣級國土部門復墾,形成復墾指標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公開平臺交易


  • 兩個問題

一是關於復墾後形成農用地的使用。

根據上述方案規定,復墾後形成的農用地仍由原土地使用人按照農用地用途使用。

二是關於復墾指標交易後的收益分配。

根據上述方案規定,復墾指標收益扣除成本後,淨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也即收益扣除成本後,75%是要支付給農戶的。正是因為這樣,才可實現上述方案復墾與扶貧的目標。

另外,如果拆舊後,該地塊未進入復墾指標,直接在本村內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由村委會按照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也就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序,並參照復墾範圍內的土地對農戶給予補償。


結語


綜上,拆舊和復墾,是想通過復墾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閒置建設用地,並將復墾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公開市場交易,扣除成本後75%回饋於農戶,以達到建設用地指標和開發扶貧並舉的一種方案。

其中復墾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公開市場交易,可以看作對增減掛鉤的一種新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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