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友”控告強姦,當事人為何無罪釋放?


“女網友”控告強姦,當事人為何無罪釋放?

案情簡介

某年某月的某一天,王某受數名網友邀約前往“農家樂”玩耍,王某應允。酒過三巡,女網友朱某,語言開始肆意、行為開始輕浮。明示對王某的傾慕、暗示欲有酒後之歡。王某醉意正濃,欣然而往。一番巫山楚雨、蜂狂蝶亂之後。女網友朱某向王某提出“索賠”,否則控告強姦。王某震驚之餘,唯剩惶惑、無奈,奈何價格畸高,遂拂袖而去,女網友朱某報警。王某被羈押,為洗怨獲清白,王某之妻找到小編。小編為其做無罪辯護,最終意見被採納,王某無罪釋放。

附:終審判決書

“女網友”控告強姦,當事人為何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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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案入

立案後,洪強律師作為辯護人介入此案。會見時,被告人堅稱二人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朱女士要錢未遂報警。經閱卷,發現被告人數份筆錄的供述穩定、一致,可信度較高。在瞭解了被告人的相應背景、綜合審查本案證據、徵求當事人及其家屬意見後,洪強律師認為被告人無罪辯解趨近“客觀事實”,決定為其作無罪辯護。

“女網友”控告強姦,當事人為何無罪釋放?

辯護思路

關於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於案發當晚發生了性關係,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DNA鑑定予以證實,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發生性關係時,是否伴隨著“暴力”,即是否“違背女方意志”。在法庭審理時,洪強律師從三個層面展開了分析。

一、被害人陳述真實性、可信度的考量

被害人的筆錄前後不穩定、不一致,變化的趨勢可疑,可信度不高。報案初期,被害人筆錄稱自己是“被強姦”;其後有若干次筆錄稱是“自願”;再後來的所有筆錄均稱自己是“被強姦”,並逐漸固定了全案的細節。相比於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的言詞質量明顯較低。

二、“暴力”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從卷宗上看,被害人所稱的“暴力”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缺少《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原因是被害人拒絕配合偵查機關工作。缺少被害人身體損傷情況的相關病例、診斷證明,沒有趕赴醫院就醫的記錄。《現場勘驗筆錄》載明現場是“變動現場”,不是原始現場;“床頭櫃上放一條牛仔褲,南邊床上有一乳罩”,但兩件衣物沒有被破壞的痕跡。根據《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所示,偵查機關未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案發後第二天,被害人拍攝《照片》顯示左手背有劃痕、脖頸下方微紅,但拍攝照片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十小時,僅靠《照片》並不能確定是由被告人的暴力行為所致。

三、細節比對,不能得出“違背女方意志”的結論

洪強律師以客觀性最強的監控錄像(門外)、被害人《通話記錄》等證據為主軸,結合同行的網友、賓館服務人員等證人證言,根據時間順序做橫向的細節比對,對“違背女方意志”的細節逐一質疑。

A:選取《監控錄像》若干節點,顯示被告人及其朋友率先進入608房間,將衣物放於屋內,然後下樓吃飯,被害人明知這一點。證明“608是被害人選定的休息房間”之陳述不可信。

B:選取《監控錄像》若干節點,顯示被害人與被告人在吃飯期間舉動親密,多次主動耳語、摟抱、親吻被告人。被害人初期筆錄不承認有親密舉止,其後筆錄改稱“性格熱情豪爽”,不拘小節。在法庭審理時,辯護人指出:有親密舉止而不承認,說明其可信度低;根據生活經驗,與陌生男性初次見面時,一般不會主動耳語、摟抱、親吻。

C:選取《監控錄像》若干節點,顯示被告人與被害人是相擁、自願進入608房間,被告人沒有強制、誘導動作。證明被害人“被告人將自己架進房間”的陳述不可信。

D:選取《監控錄像》若干節點,結合多名證人證言陳述的細節,鎖定二人發生性關係的時間段,並以此對照《通話記錄》、《報警記錄》顯示的朱女士首次撥打110報警的時間,間隔時間達一個多小時。證明被害人所稱“被強姦過程中趁機撥打110報警”的陳述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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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法院採納了無罪辯護的意見,被告人王某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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