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指紋、DNA、冰壺、銀行卡等,對定罪有影響嗎?

一、缺少指紋、DNA

何忠玉運輸毒品案是眾多毒品犯罪案件中難得的一件無罪宣告案件,大致案情是被告人何忠玉作為司機駕車,和兩名同案犯一起從福建到廣東汕頭購買700克海洛因。返回福建途中被抓,車內查獲700克海洛因。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何忠玉涉嫌運輸毒品罪起訴到福州中院,福州中院判決被告人何忠玉無罪;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福建省高院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忠玉未曾做過有罪供述,同案犯就關於何忠玉是否明知關鍵點上供述不一且不能相互印證,之後均翻供,也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何忠玉主觀明知,根據證據裁判原則,無法認定被告人何忠玉有罪。

筆者認為本案證據瑕疵有二,一是同案犯言詞證據能直接證明被告人何忠玉主觀明知車內有毒品,但同案犯之間的口供供述不一,不能相互印證,且之後均翻供;二是缺少客觀性證據印證何忠玉主觀明知。如果車內毒品內包裝袋上檢出何忠玉的指紋或者DNA,則何忠玉很難逃脫法律制裁。


毒品案件,指紋、DNA、冰壺、銀行卡等,對定罪有影響嗎?


二、冰壺的故事

筆者經辦過一件運輸毒品案,和何忠玉運輸毒品案類似。兩名福建人張三和李四駕車從廣州返回福建路上被抓,車內搜出500克冰毒。張三承認500克冰毒是其在廣州花費了4萬元購買的,李四是其司機,李四知道來廣州的目的是購買冰毒,之後張三翻供了,稱李四不知道來廣州的真正目的是購買冰毒。廣州的同案犯就李四是否明知問題上也是供述不一,不能相互印證,之後在法庭上均翻供稱李四不知情。李四從未做有罪供述,壓死李四的最後一根稻草是張三在凌晨三點購得冰毒後打電話給李四,讓其從廣州同案犯的房間內拿一個冰壺到車內。警方從車內搜出了冰壺。法院認定李四從房間內拿冰壺到車內足以說明李四明知車內有毒品。冰壺就是一個不會說話的殺傷性武器。冰壺是吸食冰毒專用工具,唯一用途就是吸食冰毒。

李四能接受的量刑底線是六年,法院判了四年。張三因為有販毒前科,被判了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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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卡鎖定

筆者還經辦過一件販賣毒品案。張三向李四販賣冰毒1000克,在交易現場,沒有其他任何人,李四拿了冰毒就馬上離開了現場。隨後李四在回家路上被抓,當場查獲1000克冰毒。次日,抓獲了張三。張三未做有罪供述,李四指認張三販賣冰毒給李四,張三予以否認。冰毒包裝上沒有提取到張三的指紋或者DNA,也沒有監控拍到他們交易。張三和李四之間的通話記錄只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過通話,不能直接證明毒品來源於張三。但毒資4萬元是李四通過ATM機存到了張三小姨子名下的銀行卡上,警方在張三身上搜出了該銀行卡。就是這張銀行卡鎖定了張三販毒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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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質疑

通過上述三個案例可見,有直接關聯的客觀性證據對認定被告人毒品犯罪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警方在蒐集證據時要注意發現、及時固定、依法提取這樣的客觀性證據。作為辯護律師,發現案卷中有這樣的客觀性證據,要從證據來源、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努力質疑這種證據的證明力,動搖法官內心確信,使得委託人有個有利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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