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現場固定犯罪證據
“在戰‘疫’特殊時期,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的犯罪,加強源頭防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值得稱讚!”3月3日,是第七個“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當天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融安縣檢察院對該縣林業局送達和宣告了檢察建議書,邀請了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
發出檢察建議的動因,是該院在辦理打擊非法捕獵、買賣野生鳥類犯罪中發現的深層問題。
一條黑色利益鏈戕害近萬隻野生鳥類
春秋時節是許多野生鳥類繁殖和遷徙的季節,一些非法狩獵者也瞅準了這個時機。
為牟取非法利益,韋某從2019年10月開始幾乎每天都在本屯自家牧草地利用架設捕鳥網、使用收音機引誘方式非法捕捉野生鳥類。韋某交代,他每天可捕獲約40只野生鳥類,半個月時間就可以捕獲600多隻,這些野生鳥類被直接出售給“鳥販子”。
而姚某以及侯某、莫某兩夫妻則是韋某某口中的“鳥販子”。從2019年10月開始,他們就在柳城縣、融安縣等地持續從這些非法狩獵者手中收購鵐鳥和其他野生鳥類,非法售賣和收購的野生鳥類活體達8000只左右、凍體和死體1000多隻,收購後販賣到廣東等地賺錢。案發後,韋某等人被抓獲。
2019年11月7日,接到森林公安機關的通知後,融安縣檢察院立即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和偵查人員一起趕到案發現場。
“在一個被隔成幾個區域的大網棚裡,五六千隻野生鳥兒無精打采趴在網上,耷拉著小腦袋,偶爾發出哀鳴。”柳城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麗麗看到這樣的場景,非常痛心,“在犯罪嫌疑人屋子裡的冰箱和冰櫃裡也塞進了不少鳥類凍體。”
檢察官與森林公安對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後,提出兩點建議:一是關於案件定性,儘快鑑定鳥的類別,確定是否屬於野生動物,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涉嫌罪名;二是關於證據,要注意程序規範,要抓緊時間清點鳥的數量,及時固定證據。
經鑑定,涉案鳥類大多數是鵐鳥,雀形目科,屬於野生動物。而被捕的黃胸鵐、粟鵐,則是受國家保護的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三有”野生動物。
“從我們辦的案件來看,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發生犯罪,存在非法利益鏈是重要因素。”柳城縣檢察院檢察官李國正說,“捕殺、收購、出售是其中關鍵環節,依法嚴懲才能有效斬斷伸向野生動物的黑手。”
2020年2月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柳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9日,該院向柳城縣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追責民事追償同時進行
與柳城縣相鄰的融安縣檢察院也辦理了一批涉野生保護鳥類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使用粘網和聲音誘捕鳥類是法律規定的捕鳥禁用的方法,這種獵殺影響鳥類的休養繁殖,會對野生動物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破壞。”融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濤表示,“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獵和收購野生動物,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安縣檢察院在辦理王某、吳某等非法捕獵、買賣鵐鳥一案時,啟動公益訴訟程序,於2020年2月17日對4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4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併追究其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責任,追償損失及以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今年以來,柳州市檢察機關立案辦理的15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涉及野生保護鳥類的就有13件。
剖析發案深層原因發出檢察建議
“目前正是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又正值春鳥孵蛋期,候鳥春季遷徙也已經開始,防止亂捕濫獵等違法犯罪刻不容緩。”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大多覺得捕獵的鳥類體型小,並未意識到非法捕獵行為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以為自己不是用槍炮殺死或者認為涉案數量和金額不大,不會導致違法犯罪。當地又普遍對野生動物保護缺乏認知,林區發生非法狩獵也無人制止或向相關部門舉報,非法收購更是助長了捕獵者的貪婪之心。
3月3日上午,融安縣檢察院對縣林業局送達和宣告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對野生動物負有監管職能的林業部門,採取措施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積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宣傳工作,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打擊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等。
“生態保護重在源頭防控犯罪。要大力開展法治宣傳,加大以案說法的力度,進一步增強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意識。”“不能貪一時口腹之慾或蠅頭小利而捕獵、販賣、食用野生動物,不能讓這些天空的精靈再哀鳴了。”參加送達儀式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一致認為,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建議作用,凝聚工作合力,拓展運用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手段,為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提供更高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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