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登記後,其法律人格將消失,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相當於自然人的死亡和組織的合法存在。
當然,不得以被撤銷公司的名義進行任何民事或其他法律行為。
否則,屬於借用或冒用不存在的組織名稱或使用未依法成立的組織名稱進行相關行為的行為。
該等行為的影響有待確定,該等行為的後果由實際控制人承擔。
因此,公司辦理註銷登記後,不可能也不應當以公司名義處分商標權等資產。
公司註銷時,一般應當清償債權、債務和剩餘財產。
但也有特殊情況,特別是在知識產權被遺忘的情況下。
公司註銷後,忘記處分的資產歸股東共有,股東在繼承該資產的範圍內繼續對公司的未償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在註銷註冊前未對其註冊商標進行處理。
公司註銷後,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然有效,仍然是合法財產,公司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可以繼續取得註冊商標的權利。
為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引入了商標轉讓的概念,第四十七條加快了商標轉讓手續的辦理期限,即註冊商標轉讓手續自辦理之日起一年內仍未辦理的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註冊商標。
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申請註銷註冊商標的,商標局不得主動介入。
也就是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註冊一年後,只要沒有提出註銷申請,連續三年沒有未使用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請求,商標註冊人的權利義務繼承人可以申請轉讓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權的轉讓,一般是指轉讓給原權利人的繼承人(此處的繼承人,如死者的繼承人,原權利人是企業,包括其合併、分立、重組後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企業註銷後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向新債權人的轉讓。
另外,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後,繼承人在辦理商標權轉讓手續前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是否可以通過商標轉讓手續直接轉讓給新的受讓人,而如何辦理過戶手續,則是值得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的規則。
對於未經核准註冊的商標申請權,還應當參照專利法明確允許轉讓或者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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