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應該按時足額交納出資,也就是企業章程中規定的股東分別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沒有符合規定繳納出資,本來就是違約行為,應該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該向別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條件是別的股東早已足額繳納出資)。
因此,這一問題本身暗含著1個事實或是前提,也就是認繳出資額未到期。假如早已到期,即使要公司註銷,也務必繳足補齊,由於繳納出資對國家有個義務(繳納印花稅)。補足以後該咋辦就咋辦,依照程序清理債權債務,公告這些。
好,下邊探討未到期咋辦?
辦理註銷時,出資期限還未到期的,要分倆種狀況:
一種情況是債權債務清理結束沒有未獲得清償的債務,不缺錢,那你直接申請註銷,不用補上剩下的290萬。
另一種狀況是在辦理註銷時差欠到期債務不可以清償,債權人能夠申請破產,按企業破產法規定,該出資額要加快到期,也就是必需補足。
另外,依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沒有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沒有繳納的出資,包含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按照公司法規定分期繳納並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總結一下:
公司註銷時需不需要補齊出資,主要是考慮企業對外負債清償狀況。也是說到期要補足,沒到期要是有債務無法清償也要加快到期,要是沒有債務也沒有到期就無需補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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