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了交了辭職信,公司叫第二天不要上班了合法嗎?

用戶9849999589466


【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收到書面通知後,可以不必等你三十天或者三天,可以立即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屬於形成權,到達用人單位後即發生效力,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滿三十日或者三日後勞動者也可以自行離職。無需理由就可以提出辭職,但公司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臨時提出急辭工的,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批准,或者要求勞動者三十日或三日後才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但由於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急辭工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鳳祥律師


想辭職,並且交了辭職信,公司領導叫我第二天就不讓我上班了,合法嗎?

這不正合你意嗎?哪家公司也不想再留一個自願辭職的員工!

一個想辭職的員工,根本沒有心思再工作,公司不會再讓一個出工不出力的員工繼續留廠的。

很正常!體現了公司的辦事效率,同時也不擋辭職的員工財路。兩全其美!


強歌1122


辭職報告已提交,公司第二天叫你走人是合法的。一個月緩衝期是約束員工的,為了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很多公司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但是你的崗位無需交接,有人能直接接手的話,公司當然不需要任何緩衝期。離職報告只要被簽字,就等同合同生效。

或你的崗位很重要,公司也會立馬扣封離職人員的計算機和重要文件及電子郵箱。如果這些離職程序當天就完成了,當天就會讓你走人,也不會等到第二天。公司就怕夜長夢多,出什麼么蛾子。我以前一同事提出離職,十分鐘內文件全部隔離,郵箱鎖死(這個時間他還坐在老闆辦公室談);雖然交出辦公室鑰匙,但下班前還是把公司的門鎖都更換了。


sun145846904


你好,親,親的情況,我們可以綜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

你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

你已經遞交了正式的辭職報告,那麼,你的意向,已經很明確,你需要辭職,而企業,需要有一個審批的過程,或是說,用來招聘一個人,頂替你工作崗位的過程,而這個過程,最長期限不超過1個月,就是說1個月的時間一到,無論公司同意,還是不同意,你都有權在時間到的時候,直接離職

作為公司,可以允許你在1個月內的任何一天離職

員工辭職報告遞交後,公司加入不需要額外招人,通過組織結構調整等,辭職員工的個人崗位,已經不需要再等待找人來頂替,那麼,企業可以要求員工第二天開始離職的,因為企業簽了字,就說明雙方已經達成協議,既然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就沒有什麼違法的

值得注意的核心點,辭職後的處理

另值得注意的是,你辭職了,公司也批准了,你最好問下,工資怎麼發,你這種情況,屬於正常辭職,公司是無權扣你薪資的,很多企業在員工離職的時候,都會說扣除培訓費呀什麼的,所以給大家普及一下什麼叫做培訓費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是可以有條件扣除培訓費的

注意,我們說的這裡是有條件扣除培訓費,不是企業隨便安插一個名詞,就把員工的錢給扣除了,培訓分為兩類

  1. 針對全員或是個體的勞動技能,操作技能培訓,這類型的培訓,企業的出發點,是為了讓員工更勝任本崗位的工作,所進行的培訓,每個人進來,都要培訓的,這類型的培訓,是不能作為培訓費而在員工離職時進行扣除的

  2. 針對員工個人的專項資質培訓等,要記得,這裡必須是專項培訓,並且必須是邀請第三方進行的,而且必須有正規的發票,並且在培訓前,你們雙方簽訂了協議,如你在合同期內離職,可以對培訓費予以扣除,這四點,缺一不可,佛足額就不能扣除

以上屬於個人的觀點,歡迎討論,留下你的神回覆

EXCEL知識屋


合法。

在你提交辭職信之後,只要單位允許,隨時都可以離開,如果超過一個月公司尚未作出讓你離職的通知,你也可以自行離職。

不過,很多公司在員工提交辭職信之後,都會有一個過度,要招納新員工,要辦理交接手續等,不會第二天就讓你離開,這樣的爽快,且急不可耐,可能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公司早已對你不滿,已經計劃著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你不主動的話,公司就要下手了,正好你遞交辭職信,順水推舟,借坡下驢,趕緊讓你離開。

這種原因應該是比較主要的,你和單位早已心生嫌隙,你又正好提出了離別,單位看你不順眼,一天也不想讓你多待,也是表現了自己的愛憎分明,立刻讓你走人。

二、公司認為有離職意向的員工忠誠度不高。

我們單位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要是提交離職信的員工,兩天之內,必須讓他交接走人。因為他的心都不在單位了,強留著沒什麼意思,還消極怠工,還不如當機立斷,早點放手。

三、公司的人才梯隊培養到位,下面會有人立即補位。

公司的人才構架比較完整,有比較完善的人才梯隊建設,你一離職,馬上有人補位,這樣可以更加高效的開展工作。

四、你的工作崗位不重要,不存在交接問題。

一個可有可無的崗位,正好趁著你離職,把這個崗位取消掉,或者這個崗位的工作簡單,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兼任,不存交接問題。

結論:如果你遞交了辭職信,公司第二天就讓你走人,說明了三個問題:一、你與單位的關係不融洽;二、你的崗位不重要,可以隨時取消;三、你沒有過硬的技能,可以隨時被取代。所以,建議你一定要有危機意識,再次就業時,要與單位搞好關係,同時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不要成為可以隨時被取代的那一個。


錦瑟談職場


【職場新人秀】提交辭職信,第二天不用來上班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轉正後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這個時間是為了避免勞動者因立即離職,導致用人單位因無法事先調整生產或工作任務造成的人才空窗期,以致造成經濟、業務等方面的損失,所以說這個時間是為了用人單位有充足的時間選擇以及安排合適的人員,以保持生產或工作的連續性。

另外你提交辭職信第二就不用上班,說明已經獲得了用人單位的批准,此時雙方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協商一致的離職時間,則不必遵守“30天”的規定。也就是提交辭職信,公司說第二天不用來上班是合法的。

不過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一是工資還沒結算,二是可以避免日後因工作交接問題而導致經濟糾紛。

具體涉及到那些呢?書面的離職申請書,提交的時間,以及用人單位通知不用上班的短信或者通知。

另外: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辭工,但用人單位在沒到30天就通知勞動者“走人”,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答案是沒有,理由是提前30天通知是勞動者辭工的一項義務,而“30天”只用人單位批准辭工的一個最後期限,在30天內用人單位為了正常的生產安排也是有權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的。


職場新人秀


我以為,如果你辭職信上明確寫了離職日期(不能小於30,但可以大於等於30日),相當於要約,基於勞動合同法的強制規定,無須單位同意(承諾)即成立。因此,一旦你的辭職信送達單位,這份在X日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生效了。單位無權提前解除,除非把工資發至你辭職信上的離職日期。



Andy178380712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和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第一、非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離職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除非是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例如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離職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法的法定義務,否則,因為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如下損失

第二、員工在遞交辭職報告之後,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員工提前離職

員工離職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員工即時離職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但是這對用人單位是權利,既然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自然可以選擇放棄。

第三、用人單位不能因此拖欠員工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小夥伴,是是否遭遇過類似情況,當初公司和你是怎麼處理的?


海宇段案


當員工交了辭職信,提了離職, 按照法律,一般都是公司和員工善良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第二天叫你不要上班的。

從法律上來看,合情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可以看到,其實一個月是為了約束勞動者的,怕勞動者突然辭職,損害公司的利益,所以規定一個月時間來做其中的交接等等,而具體市場時間,則是雙方共同商量好了就好。 如果公司覺得不用交接,叫你第二天不要來上班也是可以的,而且是合法的。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一般來說,都是會讓員工留一些時間,把手頭沒有完成的工作做完,把要交接的工作交接給同事,這樣讓公司不會因為員工離職而出現大的問題。但是叫你立即走的,有可能是一下原因:

1) 你負責的事情不需要交接

如果做的事情都是無關緊要的,或者有同事完全能代替你的,那就不需要交接。就像一些實習生進來,都是打雜,這些任務其實是大家不想做的,如果你要辭職,肯定直接讓你走,不會拖泥帶水的。

2) 公司早就想讓你走了,已經把你的工作都清空了

還有一種,公司早都有意讓你走了,你的工作在這個過程中,都被代替了,這個時候提辭職,正中領導的意思,於是直接讓你走。


讓你立即走,有一下好處

1) 節約工資

員工來上一天班,就要開一天的工資,而如果你對於公司沒有用處,那肯定是不想再給錢了,直接讓你走就好了

2) 把你離職的風險降到最低

對於員工的離職,對於公司是有風險的,特別是一些有糾紛的離職,讓員工越快離職越好,因為害怕員工散播一些對公司不利的事情。


立即走沒有問題,要注意避坑

立即走是合法的,不過需要注意幾個問題,要注意避坑。

1)把年假算清楚

對於年假,這是員工的合法權利,如果員工離職,還有沒有休的年假,可以休年假,或者直接拿補償,這個要爭取。

2) 算清工資

在離開之前,算清楚工資,把當月出勤情況算清楚,否則如果扣工資了,要回來找還是很麻煩的。

3)拿到離職證明

離職需要離職證明,特別是去大公司,需要離職證明,不同的離職原因對於後續的找工作時有影響的,辭職還是被開除,影響特別大。


所以說,遞了辭職信,叫第二天不來上班,是合法的,這個時候要做法離職,注意避坑。

歡迎關注【阿布的分享】,跨界理工男,每天分享職場乾貨,HR知識,認知成長。

阿布的分享


當然合法,但是,你還要防坑!理由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面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儘管說,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離職,但是,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之後,主動權就在企業了,企業可以當即讓員工明天不用來上班,也可以讓員工待滿一個月之後再離開公司。

二、相關流程必須走完

1、辭職的流程

某公司的辭職程序

3.2.1 辭職申請的提出及辭職手續辦理時間

員工申請辭職,首先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繫表》(見附表1),經各級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後,然後再填寫《工作移交單》(見附表2),並經各級單位負責人審批。在每月25日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提前離職,需出示相關有效證據。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具體所需提前提出時間詳見《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1)。

3.2.2 辭職申請的撤銷及其辦理時間

擬辭職員工,若需撤銷辭職申請,擬辭職員工需填寫《工作聯絡單》(見附表5),須經單位直屬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於人力資源科審核和存檔,在每月15日和30日辦理方可有效。否則,按正常辭職程序辦理。

3.2.3 辭職申請的審批

3.2.3.1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並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3.2 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後,報於人力資源科審核。

3.2.3.3 綜合管理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後,由人力資源科人事文員依據《離職審批權限表》(附錄2)報批。

3.2.3.4 《員工辭職/辭退聯繫表》經最終批准後,由人力資源科保存,並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准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准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並安排該員工於離職日到車間統計員領取《員工辭職/辭退聯繫表》和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科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一般來講,員工提交離職申請之後,首先經過部門經理的審批、人事部的審批、財務部的審批,部分高管還得經過老闆的批准。總之,整個籤批的流程,最少需要一天的時間,有時候,碰到財務部的相關人員外出了,還要等待明天籤批。

二、筆者的建議

1、不是領導要你不來了就不來了。必須按企業的規定辦完離職手續。必須要認真看清:該簽名的地方全部簽名了沒有?

【典型案例】以前,就碰到有位老鄉,因為有一個簽章還沒蓋,結果拿著另一份離職申請書就跑掉了,結果呢,被企業當成自動離職處理。

2、離職申請書,自己必須留下一份,不能丟掉。

3、要人事部把自己的考勤記錄打印出來。這一條非常非常重要!

【典型案例】以前,有位同事,忘記拿考勤卡記錄,結果呢,公司說他曠工3天,扣了很多錢,你說,冤枉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