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吉賀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寧夏吳忠市司法局原黨委委員、調研員(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吳忠市紅寺堡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吉賀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吉賀,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吉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其擔任鹽池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同心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吳忠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秘書長(兼吳忠市掃黑辦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251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工作調動、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等方面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吉賀自願認罪認罰,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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