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執法誰普法|鬱江非法捕魚11公斤,六旬老翁放生8千餘尾魚苗“贖罪”

廣西橫縣一名男子,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居然使用電魚方式這種滅絕性方式進行捕撈,共捕獲11.1公斤雜魚,人贓俱獲,不但要增殖放流成魚8千餘尾,還得判處拘役。

近日,由廣西橫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陸某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鐵質小船等,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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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陸某豐是廣西南鄉鎮人,是一名近六旬的老翁,為了捕撈更多的魚,貪得無厭的他居然用非法電魚進行捕撈。2019年6月19日17時30分許,被害人陸某豐在橫縣鬱江江口村河段駕駛一艘鐵皮船用電瓶電連接電魚機電線綁竹竿放到水中非法電魚捕撈,共捕撈雜魚11.11公斤。同時18時許,陸某豐在上述水域被橫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抓獲,並繳獲電魚機、電線、電瓶等捕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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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

另查明,公安機關立案後,被告人陸某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橫縣人民檢察院向橫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陸某豐承擔受損的鬱江橫縣相關河段野生漁業資源的責任,即在鬱江橫縣西津水利樞紐壩上水域放流成魚44.44公斤,放流幼魚8280尾,折款5000元;並要求判令陸某豐承擔生態損失評估費4000元和在省級媒體發佈賠禮道歉聲明。經橫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陸某豐願意承擔放流魚種的費用共計5000元,並自願在省級媒體上發佈賠禮道歉聲明和承擔生態損失評估費4000元。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陸某豐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接下來跟小普一起了解電魚的危害:

電極所到之處,大量的魚——不論大魚小魚還是魚全部被電死,從而造成漁業資源的進一步嚴重破壞。雖然有時候魚沒被電死只被電暈,但是電流會對其性腺造成破壞,從而導致其不育,不能進行繁殖活動,對漁業資源也是一種嚴重的破壞;另外電捕魚還會對魚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棲息的無脊椎動物造成嚴重傷害,使魚的生物餌料減少,間接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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