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消除女性就業的傲慢與偏見

何時消除女性就業的傲慢與偏見

何時消除女性就業的傲慢與偏見

在山東煙臺的一場招聘會上,50餘家用人單位為求職者提供就業崗位1000餘個。一家海產品加工企業的招聘信息上看到:“招聘內勤兩名,限女性,25至35歲,大專以上學歷,肯吃苦,有一定工作經驗。”記者發現,年齡仍是女性求職路上的一道坎。

在經濟大潮湧動和就業壓力增大的當前,女性“35歲問題”已成為一道坎,不得不趕著許多人“改道繞行”?甚至逼著她們“退避三舍”?本次招聘會上,一位下崗女工的話,就道出了一種深深的無奈:“我的要求不高,可人家總嫌年齡大,你說說,37歲算老嗎?”

面對這樣的尷尬,我們不禁想問――37歲,算老嗎?“35歲問題”會不會成為困擾女性就業的繩索?它會不會絆倒一大批女性的腳?帶著疑問審視這種看似正常的現象,我們不難發現,這種“年齡繩索”是一種典型的就業歧視,它背後充斥著對女性群體的傲慢與偏見。

誠然,在殘酷的職場內,一個殘酷的觀念普遍存在著――和男性相比,女性的“保質期”會結束得相對更早,換言之,女性會“老”得更快。但,這絕不意味著用年齡“絆倒”女性,是一種理所當然的選擇。現實中,許多“潛規則”的存在,並不意味著這些所謂的規則就是正確的,就是健康的。對女性“35歲問題”現象,這種“潛規則”的存在,就成為了一種有害女性身心健康的一道屏障,叫囂著荼毒著女性正常應該享有的就業權。

實際上,女性“35歲問題”,呈現出的僅是種種“霸王條款”的冰山一角而已。生活中,還有很多更殘酷更“寒冷”的規定,讓人頭疼――比如,山東某公司就曾用“3年內不得懷孕,否則將不予錄用”來選擇人才,比如北京朝陽區一商場,以“40歲的女人太影響企業形象”為由,堅持不讓大齡女性站櫃檯,“一旦發現,罰款10―15元。”這些規定,不但將人道主義關懷踢了個粉碎,更涉嫌違反了法律。

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就“3年內不得懷孕”而言,企業不但無視了女性的求職權和生育權,更將女性的就業和合法權利推到了完全對立的位置,這種人為制定的“霸王條款”,將法律的尊嚴踐踏了個一塌糊塗;而“40歲的女人太影響企業形象”的理由,彰顯了該單位毫無顧忌地將對女性的偏見擺在了臉上,這種連掩飾都不掩飾的行為表明,一些企業在約束員工尤其女性上,還存著嚴重的歧視,時刻毒害著女性的健康就業觀。

女性就業歧視仍存在的事實,暴露出我國法律在協調和約束企業追求最大經濟利潤和用人制度方面,還存在侵犯某一群體權利的“盲點”。相關執法部門應該行動起來,對企業經營者違反勞動法、侵害育齡女青年社會權益的行為進行嚴厲執法,努力讓歧視女性就業和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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