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男同事強行和女同事發生性關係,並致其死亡

男同事猛擊女同事致其昏迷後將其強姦,該如何判斷該類案件

【案例】聶某(男,46歲)是某冶金機械廠從事工人職務,8月5號晚上,聶某騎著自行車跟在剛從液壓件廠出來的女工人康某,到郊區的時候聶某故意用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拌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頭猛擊康某的頭部、面部,致康某昏迷後將其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某的頸部,致其窒息死亡。後面根據相關人員的反應,將聶某抓捕在案,從現場的證據以及康某穿的衣服種種情況分析,均認為聶某有重大嫌疑,最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婦女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面的案例是由真實案件改寫的,但是對涉案人員的名字都進行處理,事實部分都沒有修改。假如這個案件的事實如上述所說,其所涉及到的證據也是可以採納的。那麼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展開一系列的分析。

案件分析:男同事強行和女同事發生性關係,並致其死亡


聶某用自行車絆倒康某並將其滅口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可以將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大致劃分為以下幾種:

(1)謀財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案件、盜竊殺人案件、謀財害命案件等。

(2)情慾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引發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強姦殺人案件、姦情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殺人案件、性變態殺人案件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造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這二者的劃分比較難以區分,而本文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是屬於情慾型殺人案件。

案件分析:男同事強行和女同事發生性關係,並致其死亡


聶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1)聶某與康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面法條可以看出,強姦罪的對象是婦女,而聶某在違背康某意志之後,決定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康某發生性交,因此聶某(男)以脅迫的方式與康某(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聶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構成,構成強姦罪。

案件分析:男同事強行和女同事發生性關係,並致其死亡


綜上,某導致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某在同一時間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行為觸犯兩罪,其所構成的社會影響惡劣,應當重罪處罰。

結語:聶某如果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就不會犯罪,這給我們的啟示是: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才不會觸碰違法犯罪的邊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