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越來越多老闆不當法定代表人?

爆料臨沂


很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老闆不願意擔任公司法人,是由於其初衷不純,甚至是想逃避法律責任。

擔任公司法人,一旦公司出現不良活動和行為,首當其衝的就是法人。這類老闆註冊公司之初,就考慮到了所從事業務的風險,例如可能會造成債務,可能公司經營涉嫌違法亂紀,那麼在註冊時,這些老闆就會叫一個與自己無關的人,或通過購買資料的方式註冊新公司,以逃避後期或有的風險。

其實從風險上來說,老闆還是最後的受益人和風險承擔人,但是通過以他人擔當法人的方式可以避免很多的雜事,從而更好的經營。老闆最在乎的是決策權和收益權。而法人與此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因此法人是不是老闆自己得看老闆的需求了。


小魚聊財稅


擔任法定代表人有利有弊,符合條件需要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從有利的角度來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對公司是具有一定的控制的,比如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署的部分合同是有效的,則後果需要公司來承擔,在公司股東較多的情況下,部分股東為了保證對公司的控制權,則會將法定代表人掌握在自己手裡。在對外經營角度,部分老闆對外談生意,對方看工商信息上登記為法定代表人,會增加信用度,更利於業務的磋商。

目前法律法規越來越強化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1)法定代表人的債務風險;在公司負債的情況下,如果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資產混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會被查封、執行,而實踐中,很多公司為了避稅,往往使用法定代表人的賬戶去經營,收款。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善意執行意見》出臺之前,公司如被執行,法定代表人會被納失信或者採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意見出臺後,規範了在公司執行中,法定代表人應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一旦採取限制高消費,法定代表人出行等問題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目前對於員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現問題後,引發大量員工起訴公司。

(3)法定代表人的刑事風險。例如,筆者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代表人便被抓了,而這個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幕後老闆的司機,其在公司經營中作為法定代表人進行了一些發言行為,被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本身在公司沒拿多少工資,最後被判刑還要沒收財產。


南京楊超律師


部分成立公司有些想法的股東,都不願自己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擔責任和風險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單位的公司行為違反法規、法律等,可能會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相關方面的風險,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可能會受到影響,也可能會因此收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儘管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給個人的形象添彩,但因上述相關風險的存在,部分有各種想法的公司創始人或控股股東等,甘願退居幕後,成為控制公司的影子。

不願拋頭露面,甘心成為控制公司的“影子”

確實有部分人是這樣的,經過股權的層層穿透,才知道這個人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者。通過股權、通過協議以及其他的方式實現對公司的控制。

這樣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日月天公司,比如JD的張P在400多家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低調或其他目的,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願意擔任所控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實控人不願擔任法定代表人,在非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中更為多見。

不願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的就是規避可能的風險

這個不多說,舉兩個例子吧。

例子1:有個人成立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年逾70的老爹,主營電子商務,實際上是銷售卡單業務。卡單業務,就是銷售保險公司的意外險,和保險公司談好把個人的意外險做成團體意外險,這樣有數量上的優勢後,比如面值100元保額10萬的意外卡,交給保險公司50、45、30或更低就可以了,然後通過各種途徑向保險公司投保。

這其實是違規銷售保險,為監管機構不允許,收入進入個人賬戶,涉嫌逃避相關稅金。這種風險若發生,作為實際操作人很難受到處罰,而作為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關風險或處罰,但其老爹都70多了,無所謂了。

而且現行的法律增加了75歲以上老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例子2:有個人成立了人力資源公司,以人力資源公司的名義,開展養老保險的補繳業務。補繳的業務的款項不進入公司,直接進入個人卡,然後再用個人卡到異地社保部門交款,從中賺取差價,一個補繳業務可能就賺萬餘或數萬元,而且這種市場需求比較大。

這個公司,2017年在濰坊成立,然後遷到青島,在青島待了一段時間,然後2019年11月又遷到濰坊。中間,法定代表人數次更換,或為其老爹、姐姐等。

註冊地址跨區來回遷移,法定代表人更換頻繁,我想也可能是為了規避風險吧。

不願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犯罪或遊走在法律法規的紅線左右

成立公司後,法定代表人不是自己,也不是自己的親人,從非法渠道購買的身份證,就被掛名成了法人。

這樣的公司成立後,或虛開發票,或用來掩蓋非法目的,中槍的人很多。或者是稅務找上門,或者法院找上門,被找到後被掛名當法人的人才知道。在央視新聞上也播過數次,被掛名的人,經歷的那種心理的煎熬和壓力,令人崩潰。

上述後兩種情況,自2019.5.1後基本不會出現了

若出現,那就是內外的勾結或者是不作為,或者是瀆職或失職。2019.5.1後再去開立公司,工商不但要進行程序上的審查,也要進行實質上的審查,而且現在數據多部門共享,一般不會出現被掛名的情況。而且,已退休的人員,或年齡較大的人員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不被工商認可了。

但是已被掛名法人的,如果出現風險,其自證要有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個過程不經歷不能體會。其中的痛苦和煎熬,只要當事人自知。如果有人要求你掛名法人,即使有一定利益,我想,你還是算了吧。


東嶺財經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一般法人意味著是這家公司的最高權利人,在之前法人基本上都是有老闆或者大股東來擔任。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老闆,不當法人代表。找個親戚朋友或者公司的老員工或者乾脆找個不想幹的人掛名法人,這是為什麼呢?

第一:這是最重要的一點,逃避責任

作為企業的法人,如果企業自身生產或者經營中出現嚴重違法行為,法人和企業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具體參考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1、不願意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2、不願意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⑤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二:自身資質存在瑕疵,不方便擔任法人

現在很多商務領域對於徵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法定代表人作為一個企業的最高代表,對於法人的徵信或者資質是在越來越多的領域都有要求。比如:公司經營過程中需要貸款,需要向銀行出具法人個人徵信報告,銀行會對法人的徵信信用記錄,負債情況,是否涉訴或者是被執行人,進行核查。如果法人自身資質存在問題,會直接拒貸。另外,現在在很多工程招投標,部分領域的高新企業認證等都需要核查法人徵信。如果,自身徵信存在問題可能會對企業產生較大影響。所以,一部分徵信或者其他資質有瑕疵的老闆,會不在擔任法人。

第三:不能或者不方便擔任法人

不能或者不方便擔任法人,這個是什麼意思呢?比如,國家公職人員或者直系親屬是公職人員,或者親屬是某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存在上下游利益關係。涉及利益輸送的。這方面的原因,詳細不用做過多解釋,都懂的。


北京金融姚禹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一把手”,曾經是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當仁不讓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徵,意味著擁有財富、權力、地位、榮譽等等。然而,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老闆不願出任法定代表人,而將這把“交椅”讓給他人出任,甚至因此而額外付出報酬。然而你一旦當上法定代表人就不是隨意可以辭去法定代表人職位的(目前公司法存在一些漏洞哦),下面講講老闆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理由一: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1)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理由二: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在民事執行案件中,公司若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及高消費。--- 連出國、乘高鐵都成問題了。


理由三: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如果按照罪名計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其中比較常見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偷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


特別注意的是:現在已經全面實現營改增,若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分秒秒都可以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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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意做法人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不願意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2、不願意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⑤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⑥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律師諮詢


在現實生活中,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越來越多,而真正的老闆卻藏在背後,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我以前工作過的一個公司,它的下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也都是這種情況。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需知道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底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

作為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一、刑事責任風險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自然人會犯罪外,單位也是會犯罪的。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此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單位實施個稅漏稅、走私、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時,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牢獄之災。

二、行政責任

比如公司如有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形,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的規定,除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罰款。

三、民事責任

如果公司對外負債形成訴訟,在強制執行階段,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還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發出限制消費令。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另外,除了被限高,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對外負債時,還可能被列為失信人、被限制出境等。


所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面臨的法律風險還是很大的。這也是一些老闆將自己藏身於背後,讓他人衝在前面,擔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正目的。一旦風險降臨,他們就可以玩金蟬脫殼,腳底抹油一走了之。

所以如果你不是一家公司的控股股東,這家公司的盈虧與你沒有最大的利益聯繫,千萬不要貪圖一點點物質上的利益和心理上的虛榮感,去掛名做法定代表人。

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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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紹一下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往往都是勞動合同關係,因此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

簡單來說,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也是幫老闆打工,負責公司的基本運作和法律問題。現在大老闆都是有很多公司,不可能每家都掛老闆自己是法定代表人,那老闆可能比員工更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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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特徵: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進行經營活動,公司必須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對於公司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共同存在的一個主體,兩者息息相關,如公司出現工商稅務異常、偷稅漏稅等情況,法人的個人信用都會受到影響的。


趙淑妍zsy


很多老闆做公司是為了賺錢,甚至不惜鋌而走險。偷稅漏稅,違約,惡意借債不還,合同風險等……不當法人就沒有這些法律風險,隨時可以轉移資金東山再起,不會因紅旗債務被限制出行。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老闆,那麼不會出現在披露的公司信息裡。能更好的進行資本運作,規避個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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