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物業,由業委會代表業主成立物業公司,聘請職業經理人管理,你覺得怎麼樣?

偉大中國靠大家


物業和業委會都不行,只有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最可靠能負起責任,現電子網絡那麼發達,很多東西通過網絡就解決了,綠化,安保,衛生,維修歸社區領導,社區應該設這麼口,負責小區面的工作,需要維修,社區提供聯繫方式或社區給聯繫,談好價碼該多少錢就多少錢,社會上有的是單位,需要時就聯繫,還要物業幹嗎呀,既使真需要物業也只要幹活的不要管理的,歸社區領導,因為社區領導有工資很難想別的,社區不見得十全十美,但是決對比物業,業委會可信,可靠。


日夜相連


咱的想法一樣,目前我正在努力,這是小區業主最後一條出路,我們成立了業委會解聘了前期物業又聘了新物業,從之前的1.20元降到了0.90元,服務自然不比以前,自治管理最高0.70元,服務不降低,問題是新物業主任聘的,按國家政策可以有業委會自治,二個主任都不願意操心,解聘前期物業這麼難都過來了,現在不願意操心了,說白了有好處,當處選舉時的承諾呢,九毛收費蓋車棚,物業進來三年了什麼也沒幹沒人管了,我如果強行趕走物業對不起主任,這樣下去對不起業主,能夠成立業委會多虧了業主投票,沒有業主的支持這些人屁都不是,當處物業把這些人的水全停了,都氣的在群裡整天鬧,沒有一個敢找物業拼命的,現在成人了忘了業主了,這是每個小區共同存在的問題,要想改革開放過上太平日子就要有小平同志的勇氣,一個小區看起來很難管理,其實很簡單,電梯有專人維修,壞了買件就行,一部電梯每年維護費有數的,收了費給人家錢就行,二次供水有廠家維修一個電話就來,修下水管道一個電話就解決,門衛和衛生更好解決,關鍵是沒有業委會辦證等於個人管理,就不叫自治了,個人管理服務再好,如果有個別業主不交費只能告他,沒有辦證就告不贏,可不能不要了啊,別人知道了也不交就幹不下去了,只能有業委會出面到房管局申批後去工商局辦證,業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小區合理合法,難題都在業委會這些人不成氣。


工農兵伯伯


可以,但我設想並不完全一樣,我認為應該規定,每個小區不成立業委會,就不能請物業公司管理,不用交管理費用。成立業委會後,應該採取三種方式管理,一種是業主通過業委會自治,二種是以業委會名義,與專業物管公司合資成立本小區物業公司,業委會佔六成以上股權不得變更,三種是業委會僱請專業物管公司,每年一小評,三年一大評。每三年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物業去留。而且應該由鎮街居委及司法部門聯合監督,第三方平臺無記名網絡投票。


惶惑中年人


物業是房開後期收費賺錢的一種方式,有些物業是由房開所招,物業提成是按比例分成,相對來說房開物業目前相對要好點,不會亂收費!政府為了招商,會考慮維護開發商利益!如果開發商自帶物業不管事,業主必然會炒物業魷魚!服務好業主,做業主的貼心管家!隨著社會發展,物業也許會取消,有業主自己成立!


總結過去正視未來


關於物業管理,必須要有民主!業主必須要有發言權,但是也必須要有對業主的制約,沒有規律不成方圓!我認為在現行制度下需要完善物業公司之間的競爭機制,比如說物業公司經營管理2年或幾年(或者每年底開業主大會決定)一個週期,然後由業主決定是否繼續經營,或者需要更換物業公司,在經營期內,物業公司要有自主經營權,業主要服從管理。


輕鬆的步伐1


涉及金錢這種東西,都說不清楚,就算業委會的人盡心盡職,也會有眼紅的人,或不滿的人,最好還是有國家政府部門管理。


Leo40420


業主委員會完全有能力承擔物業公司所管理的一切事項。小區內的具體事務可以委託社區或街道去處理,如,聘請保潔員、保安、電工、水管工等電梯維護。這對提升社區完成再就業和解決失業、貧困家庭等任務都有幫助,一全兩美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時光撩影


取消物業也不是最好的辦法,關鍵是物業收費要與服務匹配,最好是在合同裡寫明收多少費做那些服務,並且得與每個業主籤服務合同,這樣做才會把有些業主的心裡弄平衡,不會再出現“他同意這樣做,為什麼要讓我來為他的同意買單,憑什麼他能做我的主,他說的理由就成了理由,而我說的卻成了狗屁不如,難道他是業主而我不是業主”等等的一切不願交錢的想法,不要搞什麼的大部分同意就行的一些無用的東西,因為這樣做了就是強制了別人,有些人就有我奈何不子你也會讓你不好過的做法,這樣無形中就對立起來了,更不用說百分之六十交錢,而百分之四十不交,物業公司也還是會虧損,如果通過法院來完成收費,物業和業主都會受到不同的損失,物業不想這樣做,業主也難受,這樣兩敗俱傷的事誰都接受不了。


喜好5


換誰都是一樣,關鍵是管理。

利字當頭,換湯不換藥。

業委會成員,不發工資?白乾活?不拿工資,他們就要工作,一旦兩方面發生影響,衝突,業委會成員是保工作還是保業委會?

發工資,發多少?全體業主會同意?問題多多,不一一列舉。

所以說,業委會自治只是霧裡看花,當不得真。


樂妍天使


在我們國家,物業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不是沒有,而是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需求增太快,而物業服務與收費,成本和利潤之間的平衡已經基本達不到業主要求。矛盾重重。業委會開除舊物業,引入新機制都好。但我斷言:不出幾年又會矛盾重重不可協調了。因為理就一個給多少錢辦多少事。但是從兩邊說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