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彭水縣司法局疫情期間“列管”湖北籍刑釋人員

案情介紹


劉某系湖北省遠安縣嫘祖鎮人, 1998年8月出生,2019年12月30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彭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因留所服刑不滿3個月,在彭水縣看守所服刑,於2020年3月20日刑滿釋放。


辦理情況


鑑於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按照“內防擴散、外防輸入、嚴格管控”聯防聯控政策,2020年3月18日,彭水縣司法局與彭水縣看守所就劉某刑滿釋放安置幫教問題進行了對接。彭水縣司法局領導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安排人民參與和法治促進科全程進行跟蹤、指導,並將劉某具體情況向市局彙報。


3月19日上午10點


縣委政法委疫情指揮部主持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民政局召開聯席會議,專題研究,決定由民政救助管理站落實專人對劉某進行隔離醫學觀察14天。


3月19日下午兩點


彭水縣司法局聯繫湖北省遠安縣司法局,劉某在彭水隔離醫學觀察14天后,由其所在地湖北省遠安縣嫘祖鎮負責接回安置。


3月20日上午9:30


在彭水縣檢察院監所科的監督下,劉某在彭水縣看守所辦理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彭水縣司法局將其接送至彭水縣民政救助管理站進行隔離醫學觀察。


3月20日下午


彭水縣司法局與劉某的家人取得聯繫,讓其家人放心並保持聯繫,做好接回準備,督促其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劉某以對自己和家庭負責的態度重新步入社會,實現人生價值。


目前,劉某穩控在彭水縣民政救助管理站,情緒比較穩定,暫無違法犯罪行為和極端行為傾向。


案例點評


劉某系湖北籍人員,在刑滿釋放後,如何做好對接?疫情期間如何進行安置幫教?是要考慮好的重點工作。彭水縣司法局按照“雙列管”政策,壓實責任、主動作為、積極管控、對劉某進行妥善安置,防止其成為新的疫情感染者和傳播者,確保劉某不脫管、不漏管。


信息發佈:彭水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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