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能反悔嗎?

導讀

在車禍案件發生後,如果當事人報警處理的,那麼交管部門一旦介入調查,就有義務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遼寧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能反悔嗎?

法律法規要求​

《交通安全法》第73條明確事故認定書作為事故處理證據的性質,其不但影響事故後各方的民事賠償問題,還影響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

那麼,當事故認定書製作完畢送達給當事人後,當事人是否能後悔進而不接受呢?

事實上,在事故認定書製作完畢後,其就有了證據的效力,當事人即使後悔也不會對其證據效力產生影響。如果各方對事故認定書中的內容表示不服,只能通過申請複核或是訴訟中將其推翻得到救濟。

遼寧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能反悔嗎?

​實踐案例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認為事故認定書對己不利或缺乏公平,就不予簽字接受送達,這其實並不起到該有的抗議效果。正確的方法應當為:

一、申請複核

各方當事人若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申請複核的意義在於可能獲得上級交管部門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機會。

二、訴訟中推翻

事故認定書主要充當在訴訟中的證據角色,故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收集必要的證據的,就可能使得法院推翻事故認定書中的相應內容,進而依照具體查明的案件情況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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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經驗

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總結起來就是,法院會考慮事故認定書,但是責任劃分還是法院說了算。

後受害人或者一些不經常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律師,對於交通管理部門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比例一般認為就是損害賠償的劃分比例,因此在要求交通事故賠償的計算中,依次為依據,少算本來應該可以多得的賠償,這應該引起大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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