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網絡貸款設局詐騙20餘萬元 這夥人終於栽了

半島記者 王洪智

得知他人要貸款開火鍋店,島城一大學生搭夥另外三人,合謀設局利用網絡貸款,分多次詐騙受害人20餘萬元。四被告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每人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法院判決後,其中兩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但在青島中院審查過程中,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申請撤回上訴。2020年3月,青島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准許兩上訴人撤回上訴。

2017年10月,被告人趙某(平度市人,案發前系青島某大學學生)得知受害人焦某欲貸款200萬元開火鍋店,遂預謀詐騙焦某錢財。趙某編造謊言告知焦某,北京一個借貸公司可以貸款200萬元,但需要20萬元的包裝費。趙某隨後聯繫被告人任某濤(平度市人),任某濤又聯繫被告人高某喜(濰城區人),並通過高某喜聯繫了被告人陳某亮(臨朐縣人),該夥合謀預對焦某進行詐騙。

2017年10月13日,趙某、任某濤、陳某亮、高某喜和焦某一同至青島市李滄區某酒店,趙某從焦某處索要焦某身份證、手機、銀行卡、信用卡,陳某亮負責用焦某的個人信息通過焦某手機網絡貸款軟件,進行貸款。後趙某採用手機轉賬的方法將其中2萬元貸款轉走,並支付給陳某亮6400元,支付給高某喜3000元,剩餘錢款趙某、任某濤分贓。

2017年10月15日,任某濤、高某喜、陳某亮、焦某又一起到了濰坊市某酒店,陳某亮使用同樣方法給焦某辦理網絡貸款,並將其中的39000元貸款轉走、分贓。10月16日上午,繼續由陳某亮進行操作,使用同樣方法給焦某辦理貸款及手機轉款。同日下午,趙某謊稱去北京繼續辦理貸款,高某喜駕車載趙某、任某濤、任某(另案處理)和焦某等人至北京,在車上趙某通過POS機將焦某卡內錢款轉走。趙某等人發現不能繼續貸款後,對焦某謊稱另外20萬元需兩週後才能審批獲取,後焦某發現被騙。焦某手機貸款共計230715.09元,被騙出賬共計224510.7元。趙某、任某濤、高某喜、陳某亮將所騙贓款分贓、揮霍。

受害人報警後,四名被告人均於2018年4月被警方刑事拘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任某濤、陳某亮、高某喜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證罪追究刑事責任,並向李滄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經民警微信聯繫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可減輕處罰。被告人任某濤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高某喜,具有立功表現,對其可減輕處罰。被告人任某濤、陳某亮、高某喜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該四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此,2019年11月李滄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每人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判決後,被告人趙某、任某濤不服,提出上訴。青島中院審查過程中,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申請撤回上訴。青島中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兩上訴人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2020年3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相關規定,青島中院裁定:准許上訴人趙某、任某濤撤回上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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