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確認無效後,期間的所得財產和所生的子女如何處理?


問題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期間的所得財產和所生的子女如何處理?


我和楊某是同事關係,自從我們倆認識後,楊某就開始追求我。最後我被楊某的誠意打動了,從2013年開始同居。同居期間,我不慎懷孕。懷孕後,我就一直向他提議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他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辭。後來,我生下一名女嬰,現在已經四歲了。不久前,我意外發現,楊某有自己的家室。為了維護我自己的權益,我決定向法院申請宣告我與楊某的婚姻無效。請問,法院會如何處理我們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呢?

解答

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自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對何為“自始無效”作出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結合您的描述,楊某構成重婚,因此您和楊某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當法院宣告您二人的婚姻無效後,您二人的婚姻就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您二人在同居期間所生的女兒,則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楊某有撫養義務。

同時,該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解決您與楊某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時,一般情況下,財產視為您二人共同所有,您有權要回本屬於您所有的部分。而且,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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