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點結論
通過對上文統計數據的分析和比較,筆者認為影響和決定中國刑事無罪判決的關鍵性因素有三個,分別是“刑事訴訟總體的執行情況”、“刑事辯護力量的強弱”和“刑事庭審證據規則的運用”。
1、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的執行情況直接影響了刑事無罪判決率的高低
這一結論是由百例分析樣本中對時間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分析論證得出的。從時間因素分析,刑事無罪判決率在1997年至1998年之間較高,在1996年和2006年之後較低。筆者認為這是與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週期直接相關的。即在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原有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由於經過了17年的執行,在實踐中暴露出了許多不符合法治發展規律的問題,這就對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的切實執行造成了消極的影響。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1997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1996年的無罪判決率已經降至近20年的最低水平,在百例分析樣本中,僅佔2%。而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1997年無罪判決率突然飆升至14%,至1998年達到最高的15%。隨後,由於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執行過程中不斷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無罪判決率也開始高低起伏並從2005年開始持續走低,直至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被曝光的冤假錯案越來越多而無罪判決率越來越低甚至為零的怪現象。筆者認為,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實踐執行狀況堪憂的直接表現。
從地域因素分析,筆者認為,各地公檢法機關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會通過各種內部文件、口頭約定、政法委協調等方式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變通性的執行,這些變通性的執行就如刑事訴訟法執行的“潛規則”,不僅使刑事訴訟法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而且直接影響和決定了無罪判決率的高低。即本文百例分析樣本中所體現出的地域差異與各地公檢法機關執行刑事政策和刑事訴訟規則的變通是有相當程度的關聯的。
2、刑事辯護力量的強弱是刑事無罪判決形成的重要因素
眾所周知,在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辯護難一直以來是阻礙刑事辯護律師執業的關鍵問題,而刑事辯護率低和辯護效果差是中國刑事辯護難最直接的體現。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統計,截至2012年,全國刑事案件律師參與率低於30%,個別省份甚至僅為12%,即使在刑事辯護率如此之低的情況下,辯護的效果依然不盡如人意。而辯護意見為法庭所採納的比例更是屢創新低。然而,上文對分析樣本辯護效果的統計,卻無疑得出了一個值得深刻反思的數據分析,即這百例無罪案例辯護的效果要遠遠優於普通的刑事辯護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這百例無罪案例均有辯護律師或其他委託代理人出庭為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刑事辯護率達到了百分之百,且根據判決書的記載,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辯護人均較為充分地發表了辯護意見;另一方面,辯護意見為法庭全部採納的佔全部無罪案例的46%,被部分採納的為53%,完全被法庭否定的辯護意見僅有1例,換言之,如果按照全國律師協會的衡量標準,這百例無罪案例的有效刑事辯護率高達99%。
這樣兩組具有天壤之別的統計數據無疑再次彰顯出刑事辯護力量的強與弱對刑事無罪判決的形成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被告人一方的辯護力度大,辯護效果好,被告人依法被判處無罪的可能性要明顯大於無專業律師介入或辯護效果差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在存疑無罪的案例中,這一規律極為明顯。
3、庭審證據規則的運用是刑事無罪判決形成的關鍵因素
嚴格的舉證程序,充分的質證過程和規範的認證結果是刑事訴訟庭審證據規則的核心組成部分。在本文樣本的分析中,有這樣一個較為突出的特點,即超過80%的判決書中都對雙方的舉證、質證及法官認證的理由進行了詳細的記載和論述,從中不難發覺,在這些無罪案例中,基本的法庭證據規則得到了良好的運用和實踐。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這百例樣本中,對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及其他證據的排除比例達到了8%,這一數字顯然遠遠高於中國目前刑事實踐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比例。換言之,之所以這些案件最終被法庭做出了無罪的判決,是與其充分的法庭舉證、質證程序以及嚴格審查控訴方證據的證據能力有直接和必然的聯繫。
除此之外,在對上文法定無罪與存疑無罪的分析過程中,筆者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法定無罪判決的數量要遠遠多於存疑無罪判決的數量,而這顯然是與法理推定的結果相互矛盾的。
根據上文的統計,在百例樣本中,法定無罪判決為59例,存疑無罪判決為41例。法定無罪判決的比例高出存疑無罪判決比例18%。在59例法定無罪案例中,除1例是因為在審判時恰逢新刑法的頒佈實施,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判處被告人無罪之外,其餘的58例法定無罪判決多為“情節顯著輕微”或“根據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此外還包含少量的被告人無行為能力的案件。而存疑無罪案例則指的是由於控訴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足,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證明標準而判處被告人無罪。如對上述兩種無罪判決的理由進行對比,則刑事司法實踐中,經過立案審查、偵查、審查起訴等多重刑事訴訟審查環節之後,對於存在法定無罪理由的案件大多應當能夠通過這些審查程序被成功分流於刑事審判程序之外;而對於存疑無罪的案件而言,由於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審判前的各項審查程序往往很難將這些存疑的案件過濾出來。從這一意義而言,經過了審前審查程序的分流和過濾,進入到審判程序被判處無罪的案例中,存疑無罪的案例應當遠遠多於法定無罪的案例數量。這一結論也同樣能夠從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實踐數據統計中得到印證。在美國,刑事無罪判決中,超過90%的無罪判決是因為指控的證據不足而被裁判為無罪的。在大陸法系國家,這一數字大約維持在60%左右。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中國出現了法定無罪判決多於存疑無罪判決這一與理論推理和司法比較相互矛盾的現象?筆者認為大量應當做出而沒有做出存疑無罪判決的案件無非有兩種可能的分流渠道,一為這些案件未被人民檢察院起訴,二為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做出了有罪判決。筆者認為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的可能性較大,理由有二:其一,根據中國刑事訴訟立案數量與起訴率的比較,不難發現,在中國大部分偵查終結被審查起訴的案件都被起訴到人民法院進入到刑事審查程序之中,也就是說,審查起訴程序對案件分流的作用並不凸顯,其實踐中根本無法將數量如此之大的存疑案件全部通過不起訴制度消化掉。其二,退一步而言,假定刑事審前程序中從立案到審查起訴的所有法定審查程序都是積極有效的,那麼對於證據是否充分此等難度較大,需要專業法官運用綜合法律知識和經驗積累才能判斷出的證明標準,偵查人員和公訴人員都可以準確掌握,那麼對於有明確量化標準的法定無罪案件,偵查人員和公訴人員對其標準的把握則無疑應當更為嫻熟。那麼法定無罪案件同樣應當在數量上少於存疑無罪案件。
由此可見,通過對上述矛盾的論證和分析,筆者認為,以已經進入到審判程序的刑事案例為據,如公安司法機關所認定的“各級機關證據意識增強,嚴格把握刑事起訴的標準”顯然並非我國刑事無罪判決率低的根本原因。結合上文中對三個影響因素的分析,筆者認為那些大量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應當被判處無罪的案例之所以大部分作出了有罪判決,其根本原因即在於缺乏強有力的刑事辯護及人民法院沒有嚴格按照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審理案件。筆者認為,刑事辯護的效果與刑事證據規則的運用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當辯護力量畸弱之時,被告人一方很難運用證據規則與國家公訴機關進行有效抗衡,反之,當辯護力量較強,控辯保持平衡時,控辯雙方通常會充分地運用庭審證據規則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證據規則的運用情況也會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辯護的效果,當證據規則運用較為規範、嚴格之時,辯護的效果一般較為理想,反之亦然。
一言以蔽之,導致中國刑事無罪判決率極低甚至為零的原因可能有許多,但由於刑事被告人一方辯護力量的畸弱而導致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嚴重失衡以及庭審證據規則的不規範運用顯然是諸多原因中較為突出的兩個。在中國現行體制下,要探究中國刑事無罪判決率極低的原因進而改變這一現狀無疑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系統工程,本文僅是著力揭開了這一神秘面紗的一角。
李揚
職業:律師、大學教師
出生日期:1982年1月 籍貫:山東青島
主要成就:北大博士律師團隊創始人
人物介紹:
李揚,女,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大博士律師團隊”負責人,承辦了多起國內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作為專家型、學者型律師,李揚律師將法學教授與一線執業律師身份完美融合,帶領北大法學博士律師團隊,用法學專業理論服務律師實踐,用司法實踐反射法學研究,被當事人譽為專業精湛、敢於擔當的教授律師。
社會職務:
北京著名刑事律師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研究所 研究員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案例研究中心 研究員
香港樹仁大學 兼職教授
北京市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專家
北京市多元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員
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 理事
北京市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 理事
北京市法律文書研究會 理事
貴州數據觀大數據聯盟 特聘法學專家
中國禁毒律師專家團律師
新浪法制頻道 特邀律師
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
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嘉賓
北京電視臺《家有好律師》《律師幫幫忙》《金牌大律師》等欄目特邀嘉賓
北京交通廣播電臺 特邀法制嘉賓
2019年入駐“中國影響力人物數據庫”
閱讀更多 北大博士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