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点结论
通过对上文统计数据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中国刑事无罪判决的关键性因素有三个,分别是“刑事诉讼总体的执行情况”、“刑事辩护力量的强弱”和“刑事庭审证据规则的运用”。
1、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了刑事无罪判决率的高低
这一结论是由百例分析样本中对时间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分析论证得出的。从时间因素分析,刑事无罪判决率在1997年至1998年之间较高,在1996年和2006年之后较低。笔者认为这是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周期直接相关的。即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原有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由于经过了17年的执行,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符合法治发展规律的问题,这就对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切实执行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1996年的无罪判决率已经降至近20年的最低水平,在百例分析样本中,仅占2%。而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1997年无罪判决率突然飙升至14%,至1998年达到最高的15%。随后,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无罪判决率也开始高低起伏并从2005年开始持续走低,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被曝光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多而无罪判决率越来越低甚至为零的怪现象。笔者认为,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实践执行状况堪忧的直接表现。
从地域因素分析,笔者认为,各地公检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会通过各种内部文件、口头约定、政法委协调等方式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变通性的执行,这些变通性的执行就如刑事诉讼法执行的“潜规则”,不仅使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而且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无罪判决率的高低。即本文百例分析样本中所体现出的地域差异与各地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规则的变通是有相当程度的关联的。
2、刑事辩护力量的强弱是刑事无罪判决形成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难一直以来是阻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关键问题,而刑事辩护率低和辩护效果差是中国刑事辩护难最直接的体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低于30%,个别省份甚至仅为12%,即使在刑事辩护率如此之低的情况下,辩护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而辩护意见为法庭所采纳的比例更是屡创新低。然而,上文对分析样本辩护效果的统计,却无疑得出了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数据分析,即这百例无罪案例辩护的效果要远远优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百例无罪案例均有辩护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出庭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刑事辩护率达到了百分之百,且根据判决书的记载,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辩护人均较为充分地发表了辩护意见;另一方面,辩护意见为法庭全部采纳的占全部无罪案例的46%,被部分采纳的为53%,完全被法庭否定的辩护意见仅有1例,换言之,如果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的衡量标准,这百例无罪案例的有效刑事辩护率高达99%。
这样两组具有天壤之别的统计数据无疑再次彰显出刑事辩护力量的强与弱对刑事无罪判决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被告人一方的辩护力度大,辩护效果好,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无罪的可能性要明显大于无专业律师介入或辩护效果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存疑无罪的案例中,这一规律极为明显。
3、庭审证据规则的运用是刑事无罪判决形成的关键因素
严格的举证程序,充分的质证过程和规范的认证结果是刑事诉讼庭审证据规则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本文样本的分析中,有这样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即超过80%的判决书中都对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和论述,从中不难发觉,在这些无罪案例中,基本的法庭证据规则得到了良好的运用和实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百例样本中,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及其他证据的排除比例达到了8%,这一数字显然远远高于中国目前刑事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比例。换言之,之所以这些案件最终被法庭做出了无罪的判决,是与其充分的法庭举证、质证程序以及严格审查控诉方证据的证据能力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
除此之外,在对上文法定无罪与存疑无罪的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法定无罪判决的数量要远远多于存疑无罪判决的数量,而这显然是与法理推定的结果相互矛盾的。
根据上文的统计,在百例样本中,法定无罪判决为59例,存疑无罪判决为41例。法定无罪判决的比例高出存疑无罪判决比例18%。在59例法定无罪案例中,除1例是因为在审判时恰逢新刑法的颁布实施,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判处被告人无罪之外,其余的58例法定无罪判决多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根据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此外还包含少量的被告人无行为能力的案件。而存疑无罪案例则指的是由于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而判处被告人无罪。如对上述两种无罪判决的理由进行对比,则刑事司法实践中,经过立案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等多重刑事诉讼审查环节之后,对于存在法定无罪理由的案件大多应当能够通过这些审查程序被成功分流于刑事审判程序之外;而对于存疑无罪的案件而言,由于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审判前的各项审查程序往往很难将这些存疑的案件过滤出来。从这一意义而言,经过了审前审查程序的分流和过滤,进入到审判程序被判处无罪的案例中,存疑无罪的案例应当远远多于法定无罪的案例数量。这一结论也同样能够从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实践数据统计中得到印证。在美国,刑事无罪判决中,超过90%的无罪判决是因为指控的证据不足而被裁判为无罪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数字大约维持在60%左右。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出现了法定无罪判决多于存疑无罪判决这一与理论推理和司法比较相互矛盾的现象?笔者认为大量应当做出而没有做出存疑无罪判决的案件无非有两种可能的分流渠道,一为这些案件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二为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笔者认为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较大,理由有二:其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立案数量与起诉率的比较,不难发现,在中国大部分侦查终结被审查起诉的案件都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进入到刑事审查程序之中,也就是说,审查起诉程序对案件分流的作用并不凸显,其实践中根本无法将数量如此之大的存疑案件全部通过不起诉制度消化掉。其二,退一步而言,假定刑事审前程序中从立案到审查起诉的所有法定审查程序都是积极有效的,那么对于证据是否充分此等难度较大,需要专业法官运用综合法律知识和经验积累才能判断出的证明标准,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都可以准确掌握,那么对于有明确量化标准的法定无罪案件,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对其标准的把握则无疑应当更为娴熟。那么法定无罪案件同样应当在数量上少于存疑无罪案件。
由此可见,通过对上述矛盾的论证和分析,笔者认为,以已经进入到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例为据,如公安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各级机关证据意识增强,严格把握刑事起诉的标准”显然并非我国刑事无罪判决率低的根本原因。结合上文中对三个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那些大量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应当被判处无罪的案例之所以大部分作出了有罪判决,其根本原因即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刑事辩护及人民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理案件。笔者认为,刑事辩护的效果与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当辩护力量畸弱之时,被告人一方很难运用证据规则与国家公诉机关进行有效抗衡,反之,当辩护力量较强,控辩保持平衡时,控辩双方通常会充分地运用庭审证据规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证据规则的运用情况也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辩护的效果,当证据规则运用较为规范、严格之时,辩护的效果一般较为理想,反之亦然。
一言以蔽之,导致中国刑事无罪判决率极低甚至为零的原因可能有许多,但由于刑事被告人一方辩护力量的畸弱而导致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严重失衡以及庭审证据规则的不规范运用显然是诸多原因中较为突出的两个。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要探究中国刑事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原因进而改变这一现状无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仅是着力揭开了这一神秘面纱的一角。
李扬
职业:律师、大学教师
出生日期:1982年1月 籍贯:山东青岛
主要成就:北大博士律师团队创始人
人物介绍:
李扬,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大博士律师团队”负责人,承办了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作为专家型、学者型律师,李扬律师将法学教授与一线执业律师身份完美融合,带领北大法学博士律师团队,用法学专业理论服务律师实践,用司法实践反射法学研究,被当事人誉为专业精湛、敢于担当的教授律师。
社会职务: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研究所 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研究员
香港树仁大学 兼职教授
北京市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
北京市多元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员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 理事
北京市法律文书研究会 理事
贵州数据观大数据联盟 特聘法学专家
中国禁毒律师专家团律师
新浪法制频道 特邀律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嘉宾
北京电视台《家有好律师》《律师帮帮忙》《金牌大律师》等栏目特邀嘉宾
北京交通广播电台 特邀法制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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