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

凌毅清


這問題提得非常好,律師的本質和各種中介沒有區別。一方面,法律普及率非常低,一般人根本不懂法,一知半解的人更是太多,如果普法到相當程度,有些官司確實不需要律師,自己就說清楚了!另一方面,要懂得術有專攻,社會要分工,每個人精力有限,能力有限,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社會運轉效率才會更高,效果才會更好。所以律師是專業的中介,有存在的合理性!


無線傳感及工業物聯


我最近要起訴一家公司。我入股了,這家公司。老闆不給我分紅。原因是我入股的本金,是我客戶給我的,老闆把利潤給我客戶了。找了律師,交了三萬律師費,十幾天過去了。說是材料交到法院了。然後沒音信了。。座標上海。。


最亮的星耀


一起官司或案件能否得到公正正確的判決,一般取決於兩個方面,第一,法官的專業知識和對法律的理解程度;第二,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是否合法有效。我國現在有比較完善的司法體系,如果對一審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還有多種救濟途徑,所以對第一點不必太擔心。很多人一輩子也沒有打過官司,有的人收到律師函或法院的傳票直接蒙圈,對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知道,很惘然,這時候就體現了律師的作用。

通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很多官司敗就敗在證據不足。法官是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裁決的,至於證據是否充足合法有效,則需要雙方當庭控辯。有時受害方由於證據不足讓加害方逃脫制裁也不鮮見。律師作為法律的專業人士,可以代理原告或被告完成整過訴訟過程,幫助當事人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尋找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和證據漏洞,把握程序合法,儘可能贏得官司,或減少損失或減輕處罰。

律師的服務對象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官。當遇到比較複雜的官司時候,聘請律師不失為一個合適的選擇,至於律師費就要考量成本與收益了。


鴻運當頭YH


多一方監督就多一份公證,即便是有人和稀泥,參與的人多了他也有所收斂,法律尊嚴和當事人利益才能儘可能多一份保障,個人品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職業道德,個人品德不會因為職業和身份而發生根本改變,但會因為在行的人參與多了每個人都有所顧忌,這也是把無形的道德“法律”,正常情況下是這樣。


guanshanyhhy


我從法官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吧。

首先,案件中有律師代理,會比較好溝通。

舉個例子,有一個案子,當事人沒有請律師,但又怕自己在法庭上應付不過來,所以找了個朋友過來。

還沒開庭,這個朋友就做到了被告席上。

我詢問他,與當事人什麼關係,有無代理手續,他一臉茫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代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所在社區或單位推薦的人,而且在推薦中要明確推薦的理由。

我告訴他這些後,他還是不懂。

當我叫他離開被告席時,這個當事人和他朋友就急了,認為法官偏袒對方,義正言辭的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權委託任何人代理!

真是暈啊!連基本的代理法律知識都不懂,還來幫朋友打官司,這不是坑朋友嗎?!

而如果有律師參與訴訟中,我把這些法律知識告訴律師,律師就能理解,自然也就會配合。



第二,法官不是神仙,既無法預測未來,也沒辦法回到過去查明真相。

很多人有個誤區,覺得事實本該如此,為什麼最後法官視而不見,作出錯誤判決呢?

其實這個事實只是一方當事人所知道的事實,但要證明這個事實,還還需要證據。

比如你說這個老房子是三十年前,父母和你出資建房的,弟弟妹妹沒有出錢。

有可能你說的是事實。

但是法庭上你弟弟妹妹信誓旦旦的說,這個房子當年他們也出錢的。

那你叫法官怎麼判斷,三十年前的帳叫法官怎麼查?房子都沒了,老人也去世了,法官總不能掐指一算,就算出誰出錢吧。

所以,這時候就需要律師出來提供證據了,比如當年的建房審批報告中註明,弟弟妹妹還在上學,不可能有經濟收入,從而法官推斷出弟弟妹妹沒有出資。



最後,還想說的,法官站在中立的角度,力圖明辨是非,作出公正判決。但有些人心裡的是非對錯的標準僅僅是以自己的利益作為衡量標準。

自己勝訴了,就是公正的。敗訴了,就是顛倒是非。如果價值標準真是這樣,法官無法做到讓雙方都滿意。

而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當判決下來以後,有些有職業道德的律師還是會和當事人解釋判決的理由,讓當事人服判。這也是律師的價值。


法先生說婚姻


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大家好,我是城市問答專家@北京範兒。

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沒錯,法官是可以分辨對與錯,是與非的。可您作為一個當事人要把事情給說清楚啊。當然咱們也別讓電視上的律師形象給耽誤了。真正的法庭沒有那麼戲劇化,相對來說還很枯燥。我剛才說的要說清楚很多事,就需要專業的知識。您自己說的話和法庭上說的話有根本的區別。這您可能沒有想到。當然,在法庭上您作為一個老百姓,說普通話就可以了,可這時候就需要法官自己用法律術語把您的話篩選一遍,翻譯一遍,無形中就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還有,您的陳述,會有很多不在關鍵點。用咱們平常的說法,您的話不在點兒上。也就是陳述不清。那麼請律師的作用就顯示出來了,我看關鍵的這麼兩點:

01、專業的事情就要專業的人來處理。

我剛才只是說到有關陳述的這一點。您可能不知道的是,法院在審理一個案子的時候,前期還有很多事情要做。比如開庭前要有起訴書,情況說明,證據的提交。這都是要有專業的文書形式的。一般老百姓根本就寫不出來。因為這都是法院要求的格式文件。不是說有寫作知識就可以,也不是有編輯技術就可以。當然,您也可以請一個律師來只寫這些起訴書等等的文書,而不用他開庭。這當然是可以省很多錢,可您真的認為自己能在法庭上說的明白嗎?

02、專業的律師有這個時間,您有嗎?

一個案子從開始受理,立案,到開庭,到審判。要跑很多次法院。開庭只是這其中一個環節。從立案前,您就得上法院,提交申請,等立案了您還得去法院領傳票,提交證據,提交情況說明。這過程裡如果牽扯到對方提供了新的證據,您還得多次的往返法院。然後是開庭,一般第一次是調解,調解不成正式開庭。如果順利一次開庭,如果不順利還要有二次開庭,然後如果對方上訴還要去中院開庭。。。等等等等的一系列的跑法院,您覺得您真的有這時間嗎?而且,我說的這些去法院的時間可都是在工作時間,您千萬不要想著法院是不是可以在我們休息的時候辦公啊?您那是想多了。沒有的事。您看看,您有這個時間嗎?

寫在最後:一個普通老百姓,可能想得最多的就是要省下這筆律師費,什麼都靠自己。

可能您沒有接觸過法院。我就告訴您一點吧,即便您僱了律師,您都會在審理這個案子的過程中學到很多法律常識。也就是說在實戰中學習成長。這真的不是誇張,我們都以為打官司是一個很簡單很簡單的事情,其實您沒有試過根本就不知道。那真的很難。您真的需要一個律師指導和幫助。就像是我們自己不能和病魔作鬥爭而需要醫生是一個道理。


北京範兒


律師與法官應該都是法律的責任人。為了公正,聘請律師有利於法律的正確.使施。且能保護訴訟人的合法權益。人的能力有高低,對事物有不同的理解與認識,參與者越多,辯論越客觀,定性越準確。公開開庭審理正是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使法律的公正使施得到保障。


小女天天好


這個主要目的是壟斷正義,


冼容均


有兩組數據:

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591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無罪。張輝、張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徐輝案,黃家光案,王本餘案,於英生案,陳滿案,錢仁風案,徐金龍案,楊明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得到依法糾正。

還有聶樹斌案,還有一系列的正當防衛案之後,這些人真的就是冤枉的嗎?不一定,但是他們在法律上是無罪的,我們要尊重法律的判決。

在這其中,律師起到的作用是關鍵性的,依法保障每名犯罪嫌疑人充分享受到真正的律師辯護權利,是我們依法治國的根本體現。

從罪犯到犯罪嫌疑人,這就是法治的進步。這也是中國傳媒在法制報道當年,第一個轉變的思維,由原來的傳媒思維轉變為法律思維。

我是做了20多年的法制記者的,毫不謙虛的說,傳媒圈裡,沒有幾個比我更懂法律的。

原來媒體報道警察抓的人,刑事案件的,基本都叫罪犯的,當時的傳媒思維,法律的程序只有警察抓人,只要警察抓的,刑事案件的,基本都叫罪犯,而沒有檢察院或者法院的程序,或許是因為公安機關與媒體合作的密度更大而已。

後來,法制新聞提倡的是法律思維,之前那時候提的更多的是法制而不是法治,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所以我們都叫法制記者,而不是法治記者。

後來一個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原來罪犯這個詞被改為犯罪嫌疑人,這不是兩個字和五個字的差別,而是一種法治的思維產生,是一種理念的改變。

犯罪嫌疑人要想變成罪犯,還有檢察院批捕和起訴的程序,還有法院判決有罪的程序。那麼一個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會完全變成罪犯的,不把嫌疑人當成罪犯就是法治的極大進步,當然也是很多人難以轉變的思想觀念。

犯罪嫌疑人在變成罪犯的途中,首先檢察院不批捕,或者不起訴,就會剔除一些人變成罪犯,法院無罪判決又可以剔除一些人變成罪犯,申訴程序又可以用平反的方法剔除一些人變成罪犯,所以,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變成罪犯,這就是我們必須要接受的事實,也是我們腦子中的法律思維。

那麼,這期間,我們應該做什麼?第一,要假設每個嫌疑人都是無罪的,第二,要用證據證明其有罪,這個證據要經過證據規則審查,第三,要經過法庭的程序法官的判決,第四,最關鍵一點,要有律師進行辯護。

也就是說,最後無論這個人多麼最大惡極,多麼有罪,反推的時候都需要律師辯護,都需要法官判決,我們絕不能說,律師為啥要給最大惡極的人辯護?這是有時間差的,是有先後順序的,尤其是有截然不同的思維差異的。

律師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就是為嫌疑人辯護,來確定他是無辜的還是罪犯。而當一個嫌疑人被抓獲,被關進看守所,真正可以行使的權利,實際有價值的只有律師的辯護權了。

這些年,我相信確實也有嫌疑人經過律師辯護,真正凶手逃脫法律制裁,因為法律真實永遠不可能複製客觀真實,但是,我們從依法治國角度看,這是好事,第一,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犯罪,那他就不是罪犯,第二,可能有漏網的,但是無辜的可能更大。


韓東言


提此問題的人,或者是對律師職業有偏見,或者是對司法程序極其陌生,我但願是後者。

民事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則,提供證據、陳述事實、提出訴求及抗辯是當事人的義務,這些工作直接關係案件勝敗。法官的職責是根據當事人的訴求及抗辯、提供的證據,來確認案件事實,然後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做出裁判。

並不是每個當事人都知道什麼是要件事實,什麼是直接證據,什麼是請求權基礎,什麼陳述不利於自己。有的當事人可能連話都說不明白,連篇累牘陳述的都是間接事實,背景事實,或無關事實,至於與案件直接相關的要件事實一句不說。當法官因此不斷打斷該當事人時,當事人總懷疑對方找人了,受到不公正待遇了。舉證也是如此,很多當事人向法庭舉示的很多是自認為重要,但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主張的事實與提交的證據不對稱,這種情況下,法官也很為難,因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敗訴已是必然。

我不否認,有些案件事實極其清楚,法律關係也不復雜,證據收集和提交也很容易,這樣的案件不請律師也罷。但不能據此得出律師對於案件審理是否有用的懷疑。

有很多案件一審敗訴,二審或再審換律師或請律師後實現逆轉,這也說明律師的作用並非可有可無。

以一起看似簡單的民事案件為例,當事人存在借款關係,同時又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不還錢用房子頂。如果不請律師,你可能或者以借款關係告訴要求還錢,或者以房屋買賣關係告訴要求給房子。如果這樣,你就想簡單了。

這個案件取決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不同和簽訂的時間點不同,可能是借款關係,可能是房屋買賣關係,可能是以物抵債關係,可能是讓與擔保關係,可能還存在流押流質無效情形。這些對於普通當事人來說是無法準確判斷,甚至說根本不知道。沒有律師指導,這個案子的方向極有可能就錯了。

以故意殺人罪刑事案件為例,當事人可能只是基於樸素的經驗,知道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是否構成累犯;是否構成自首,立功,坦白情節;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具有無過當防衛權;是主犯還是從犯、脅從犯;從輕和減輕是什麼意思;是否符合緩刑情形;是否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情形;偵查機關取證方式是否違法;合法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以上這些或者影響被告人量刑輕重,甚至免責;或者影響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人身權利,影響甚巨。但這些一定是絕大多是當事人不知道的。

法律適用是相對脫離於社會生活的一項技術性活動,這項技能並不是人人具備,律師也是經過艱苦的學習與實踐才能熟練掌握。這項技術活動絕不是讀一兩個法條,百度一下相關術語就能成為專家的。

千萬不要拿百度來的知識來質疑人家吃飯的本領,但願本提問只是基於對於律師職業的不瞭解,而非其他原因。

綜上,律師的作用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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