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城建稅稅法草案要點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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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城建稅稅法草案要點概覽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日前對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兩部稅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並通過中國人大網公佈了草案全文(契稅法草案1、城建稅法草案2),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26日。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契稅和城建稅的立法工作正在抓緊推進中。此次立法擬將分別出臺於1997年和1985年的契稅、城建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契稅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產權變更時,對受讓人課徵的一種稅收。與現行暫行條例相比,草案對契稅的徵稅範圍、稅收減免、納稅申報期限等進行了調整,並明確信息共享機制;納稅人、稅率方面的規定則基本保持不變。

徵稅範圍

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與暫行條例相比,草案對“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概念進行了下列主要調整:

  • 暫行條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列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一種情形。草案將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擴大了契稅的徵稅範圍。這一修改呼應了近年關於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制進展,例如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除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外,也允許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暫行條例明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草案將相應表述修改為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這一調整可能是基於近年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細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以實現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 草案明確以“劃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屬於契稅的徵稅範圍,但並未對“劃轉”的概念作出解釋。在目前的實務操作中,“劃轉”行為常見於國有資產管理,如何界定“劃轉”行為,以及非國有企業是否可以進行“劃轉”等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率

草案保留了契稅稅率在3%-5%範圍內確定的條款,但具體稅率不再由省級政府確定,改由省級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此外,草案授權各地可以基於上述法定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行為確定差別化的適用稅率。

稅收減免

草案新增了“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徵契稅的規定,擴大了免徵契稅的範圍。

此外,草案新增授權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徵或減徵契稅的其他情形,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納稅期限

草案取消了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申報契稅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規定,對契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期限統一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這一變化更利於納稅人的實務操作和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

信息共享

草案明確了稅務機關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與工作配合機制,配合信息共享的部門範圍也進一步擴大,包括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部門。該政策將為加強多維度的契稅徵管體系提供法律支持,有助於加強契稅的徵收管理。

城建稅

城建稅是一種常見的附加稅,一般根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一定比例計算徵收。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在2018年公佈了城建稅法的徵求意見稿,此次發佈的草案在上述階段收集的公眾意見基礎上對相關條款做了相應的調整,並進一步徵求社會意見。

計稅依據

除了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則以外,2018年版的徵求意見稿新增了有關城建稅計稅依據的若干項特別規定,此次公佈的草案對此進行了簡化。其中:

  • 徵求意見稿在吸收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將出口交易的增值稅免抵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對於出口和因優惠政策引起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情況不退還城建稅。此次公佈的草案並未保留上述兩項規則,僅授權國務院規定有關計稅依據的具體辦法。上述兩項規則在業界存在一定爭議,不易於納稅人理解,對徵管也帶來一定問題。相關規定在國務院未來制定的具體辦法中將被取消還是得以延續,尚待明確。

  • 徵求意見稿規定,計稅依據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這一規定與現行政策一致,此次公佈的草案也對此進行了保留。該項政策的延續將有利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落實。

稅率

暫行條例包含1%、5%、7%的三檔稅率,此前徵求意見稿取消了1%的稅率,但此次的草案仍然維持了暫行條例中的三檔稅率設置,旨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雖然暫行條例規定城建稅的徵管與納稅環節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但在日常實踐中,對於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存在不同理解。例如有觀點認為,根據前述規定,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與增值稅、消費稅保持一致;但也有觀點認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因此其納稅義務僅產生於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時點。草案明確應按前一種觀點處理,這將有助於減少實踐爭議,提高稅法適用的確定性。

稅收減免

與近期其他稅種的立法改革相似,草案也明確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相關減免稅政策,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結語

契稅和城建稅的稅法草案基本平移了現行政策,以貫徹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立法意圖,有助於實現立法的平穩過渡與銜接。同時,在部分徵管條款的設置上草案與其他稅種立法保持同步(如稅收減免的制定和備案程序、實現多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等),體現了稅收立法的統一性。

儘管如此,在部分政策細節方面,例如契稅的申報繳納期限、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等,草案仍對現行政策做了一定的調整。納稅人應對這些方面及其未來政策動向予以重點關注,並分析由此可能帶來的合規影響,以便及時完善納稅申報管理,降低相關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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