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於“法律思維”

對法律實務而言,法律的生命在於解釋,以此將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範適用於案件事實,在規範要素與事實要素之間反覆探尋,最終形成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結論。

此思維內核,無論是警察、檢察官、法官,還是律師都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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