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領導欺騙離職怎麼辦?

貴陽安哥


1. 目前你哥的訴求是希望勞動局能夠認定,是單位忽悠他寫的辭職申請,這樣的話就可以按照單位裁員來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簡單說,賠償金=補償金的2倍,以你哥來說也就是18個月工資。

(關於補償金的概念參見下文)

這裡先說一個技術問題: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對於以欺詐形式簽訂的合同都是認定無效的。

但是被忽悠著寫辭職報告,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文規定,勞動局/法院會怎麼判,不好說。

參考:《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辭職報告算不算上文所說的“變更勞動合同”,就要看當地勞動局/法院怎麼認了。

然後是取證問題,這個難度很大。

由於缺少相關的細節信息,也沒法給你太具體的建議,說一些思路上的建議,僅供參考吧:

以下證據,聊勝於無,可以嘗試收集:

1) 你哥當時說要回國看眼睛,有沒有任何的書面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短信、微信、書面申請書。尤其是如果其中提到他並不想辭職,只是請病假的郵件/短信則更佳。

2) 有無任何前同事,尤其是被辭退的前同事願意為你哥作證,證明你哥的本意是請假回去看病而不是辭職,繼而被公司忽悠得簽了辭職申請。

取證形式:讓該同事手寫證詞並簽字;勞動局仲裁或法院起訴時讓他出庭作證——最好是兩個都有,如果沒有則儘可能二者取其一

------------------------------------

2. 維權方式:

一般有兩種,要麼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並申請仲裁,要麼去單位所在地的區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外資企業,則去中級人民法院)。

去勞動局投訴可以不請律師,去法院起訴一般需要請律師(不然起訴的訴狀、文件等東西沒人幫你弄)。

建議選擇前者,成本比較低。

大部分大城市的勞動局對勞動者的保護還是不錯的。當然,你確實拿不出任何證據的除外。

但成或不成,都可權且一試。

此外,考慮到遭遇解約的工友比較多(雖然案情和你哥不一樣),可以考慮看能不能把他們聯合起來,在當地找找那種免費的維權律師,幫你們進行集體維權。

找不到律師的話,組團去勞動局投訴,也會得到更大的重視。

但,不要採取聚眾遊行甚至暴力維權的方式,一般不會有好效果。

尤其不建議到當地政府門口靜坐之類的。

PS,其他工友的投訴理由見下

-------------------------

3. 關於補償金與賠償金:

如果這些工友是由單位提出解聘的,則需要分情況來討論,但大部分情況下單位都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如果這些工友是由單位以“協商”的方式提出並雙方商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2008年實施的新《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4. 其他

除了補償金/賠償金之外,如果你哥的單位存在加班加點卻不給加班費、節假日安排工作卻只按普通工資標準結算、不簽訂勞動合同(比如中間有幾年沒有續約,工資照發)之類的情況,也可以一併向當地勞動局舉報。

關於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證據:工友們的證詞,工作出勤表(如果能設法拿到打卡記錄更加),工資條。哪怕沒有任何證據,也可以權且一告。





王守亮律師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1. 目前你哥的訴求是希望勞動局能夠認定,是單位忽悠他寫的辭職申請,這樣的話就可以按照單位裁員來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簡單說,賠償金=補償金的2倍,以你哥來說也就是18個月工資。

(關於補償金的概念參見下文)

這裡先說一個技術問題: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對於以欺詐形式簽訂的合同都是認定無效的。

但是被忽悠著寫辭職報告,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文規定,勞動局/法院會怎麼判,不好說。

參考:《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辭職報告算不算上文所說的“變更勞動合同”,就要看當地勞動局/法院怎麼認了。

然後是取證問題,這個難度很大。

由於缺少相關的細節信息,也沒法給你太具體的建議,說一些思路上的建議,僅供參考吧:

以下證據,聊勝於無,可以嘗試收集:

1) 你哥當時說要回國看眼睛,有沒有任何的書面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短信、微信、書面申請書。尤其是如果其中提到他並不想辭職,只是請病假的郵件/短信則更佳。

2) 有無任何前同事,尤其是被辭退的前同事願意為你哥作證,證明你哥的本意是請假回去看病而不是辭職,繼而被公司忽悠得簽了辭職申請。

取證形式:讓該同事手寫證詞並簽字;勞動局仲裁或法院起訴時讓他出庭作證——最好是兩個都有,如果沒有則儘可能二者取其一

------------------------------------

2. 維權方式:

一般有兩種,要麼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並申請仲裁,要麼去單位所在地的區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外資企業,則去中級人民法院)。

去勞動局投訴可以不請律師,去法院起訴一般需要請律師(不然起訴的訴狀、文件等東西沒人幫你弄)。

建議選擇前者,成本比較低。

大部分大城市的勞動局對勞動者的保護還是不錯的。當然,你確實拿不出任何證據的除外。

但成或不成,都可權且一試。

此外,考慮到遭遇解約的工友比較多(雖然案情和你哥不一樣),可以考慮看能不能把他們聯合起來,在當地找找那種免費的維權律師,幫你們進行集體維權。

找不到律師的話,組團去勞動局投訴,也會得到更大的重視。

但,不要採取聚眾遊行甚至暴力維權的方式,一般不會有好效果。

尤其不建議到當地政府門口靜坐之類的。

PS,其他工友的投訴理由見下

-------------------------

3. 關於補償金與賠償金:

如果這些工友是由單位提出解聘的,則需要分情況來討論,但大部分情況下單位都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如果這些工友是由單位以“協商”的方式提出並雙方商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2008年實施的新《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4. 其他

除了補償金/賠償金之外,如果你哥的單位存在加班加點卻不給加班費、節假日安排工作卻只按普通工資標準結算、不簽訂勞動合同(比如中間有幾年沒有續約,工資照發)之類的情況,也可以一併向當地勞動局舉報。

關於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證據:工友們的證詞,工作出勤表(如果能設法拿到打卡記錄更加),工資條。哪怕沒有任何證據,也可以權且一告。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裡,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沙漠的月亮618


被公司領導欺騙離職的情況不普遍,但在一些規模比較小的民營公司或家族企業,公司領導出於各種原因,採取欺騙手段迫使員工離職的情況確實存在情況。對此,我認為應該採取三種方式,加以對待。

首先,如果公司領導因為不喜歡你的人,看你不順眼,而對你工作雞蛋挑骨頭,無中生有的,屬於領導個人主觀好惡問題、屬於人品和職業修養問題,在這公司你又沒有其他選擇,無論你做得多麼好,領導都不滿意,強扭的瓜不甜,爭爭講講,已沒實際意義。所以,應該有胸懷,有志氣,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換個職業做的更優秀,讓他大跌眼鏡。

二是如果你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定,由於業務能力強,瞭解或發現了公司的不合規經營事實或者違法亂紀行為的,公司領導認為你影響了他們的“財路”,是眼中釘,肉中刺,而採取打擊報復手段,甚至栽贓陷害,而迫使你離職的,在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你可以向有關部門實名檢舉揭發,維護公平正義和市場經濟秩序。

三是如果公司領導任人唯親,喜歡搞小圈子、搞權錢交易,用孤立、誹謗、造謠、侮辱人格等方式降低你威信而迫使你離職的,你在知道事實真相、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可以依法要求他恢復名譽,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樵儒職場


你好,如果你不幸到這種情況,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行為進行了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你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去如實陳述你的情況,會得到解決的。


求職指導師


先說一個技術問題;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對於以欺詐形式簽訂的合同都是認定無效的。

但是被忽悠著寫辭職報告,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文規定,老動局、法院會怎麼判,不好說。這種情況很難證實當事人是被欺騙,而寫下辭職報告的。

只能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議將詳細信息和經歷告知律師,制定訴訟方案。然後看當地勞動局、法院怎麼認了。


公子哥csl


如情況屬實,可以收集證據,上當地勞動部門,或者報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