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事項及訴訟進展的公告

股票簡稱: ST銀億 股票代碼:000981 公告編號:2020-017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了《關於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50),即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澳銀”)與公司的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件,涉訴債券本金為20,000,000元(以下簡稱“案件一”)。

2020年3月24日,公司收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關於上述案件一的《民事判決書》;同日,公司收到寧波中院《民事起訴書》,即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與公司及子公司的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件,涉訴債券本金為43,407,489.72元(以下簡稱“案件二”)。現將該兩起案件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進展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原告: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科苑南路(深圳灣段)3331號阿里巴巴大廈N1座第8層和第9層

法定代表人:於建偉,該公司總經理

2、被告:銀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續強

註冊地: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張蘇灘573號八樓

(二)民事判決書【(2019)浙02民初526號】的判決情況

1、被告銀億股份支付原告信達澳銀“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項下債券本金20,000,000元,並支付原告信達澳銀以債券本金20,000,000元未履行部分為基數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03%計算的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2、被告銀億股份支付原告信達澳銀以債券本息20,778,115元(包括債券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778,115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日萬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3、駁回原告信達澳銀基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150,375元,由原告信達澳銀負擔1215元,被告銀億股份負擔149,1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銀億股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基本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原告: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路111號

代表人:霍達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路132號

3、被告:寧波銀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寧波保稅區國際發展大廈404B

4、被告:寧波銀億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續強

住所:寧波市江北區人民路132號

(二)民事起訴書的相關情況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16銀億04”債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共計人民幣49,238,839.96元。其中本金人民幣42,670,000.00元;利息以前述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6月21日計算至2019年1月8日為1,660,108.50元;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暫計算至2020年1月31日為3,188,723.25元,至實際付清日止;違約金以應付本息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暫計算至2020年1月31日為1,720,008.21元,至實際付清日止。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16銀億07”債券本金、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共計人民幣758,378.55元。其中本金為人民幣737,489.72元;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12月20日暫計算至2020年1月31日為5,908.00元,至實際付清日止;違約金第一部分以2019年8月20日前應付本息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2019年12月19日為11,809.62元,第二部分以2019年12月20日後應付本金為基數,自2019年12月20日暫計算至2020年1月31日為3,171.21元,至實際付清日止。(注:被告銀億股份已於2019年12月20日支付243,075.44元)

(3)請求判令原告就被告向“16銀億07”質押的以下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寧波銀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銀億房產”)所持有舟山銀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舟山銀億”)1.85%的股權,對應註冊資本1,265.56萬元;

寧波銀億房產所持有舟山銀億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舟山銀億新城”)1.85%的股權,對應註冊資本377.78萬元;

寧波銀億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銀億置業”)所持有象山銀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象山銀億房產”)22.22%的股權,對應註冊資本6,666.67萬元;

寧波銀億房產對舟山銀億的其他應收款10,896.10萬元;

寧波銀億房產對舟山銀億新城的其他應收款3,911.11萬元;

寧波銀億置業對象山銀億房產的其他應收款13,954.22萬元。

(4)請求判令被告寧波銀億置業對“16銀億07”債務在質押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保全擔保費和律師費;

(6)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

2、事實與理由

2016年6月,被告作為發行人簽署了《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並公開發行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債券簡稱“16銀億04”,債券代碼“112404.SZ”),實際發行規模為人民幣7億元,期限為五年,附第三年末回售選擇權,票面年利率為7.03%,每年計息,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6月21日為付息日。

2016年8月,被告作為發行人簽署了《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三期)募集說明書》,並公開發行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三期)(債券簡稱“16很億07”,債券代碼“112433.SZ”),實際發行規模為人民幣4億元,期限為五年,附第三年末回售選擇權,票面年利率為6.80%,每年計息,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8月19日為付息日。

原告為上述債券的債券受託管理人,與被告簽署《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與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15銀億01”、“16銀億04”、“16銀億05”及“16銀億07”的受託管理人)之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受託管理協議》)。

2018年12月24日,發行人發佈《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關於“15銀億01”未能如期足額兌付的公告》:“截至2018年12月24日,因短期內資金週轉困難,公司未能按時足額支付“15銀億01”2018年已登記回售債券的本金299,733,000元”。

《受託管理協議》第10.4條約定:“如果本協議下的違約事件發生且一直持續五個連續交易日仍未解除,單獨或合併持有本次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5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可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發行人,宣佈所有本次未償還債券的本金和相應利息,立即到期應付”。

違約事件發生後,原告作為債券受託管理人於2019年1月8日召集召開“銀億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偵券(第一期)等四隻債券2019年第一次債券待有人會議決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宣佈“15銀億0l”未回售部分債券及“16銀億04”、“16銀億05”和“16銀億07”全部債券加速到期的議案》。至此,“16銀億04”、“16銀億07”全部債券本息到期應付。

債券加速到期後,發行人及關聯子公司寧波銀億房產、寧波銀億置業承諾以對舟山銀億房產、舟山銀億新城、象山銀億房產所持有或享有的股權和債權為“16銀億07”債券增加質押擔保。其中,被告寧波銀億房產已就舟山銀億和舟山銀億新城項目簽訂質押擔保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然而,被告寧波銀億置業經多次催告,拒不簽訂擔保協議或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其中象山銀億項目股權質押已簽訂質押擔保協議,但未辦理質押登記;債權質押未簽訂質押擔保協議亦未辦理質押登記)。

截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經原告多次溝通和督促,被告始終未履行本期債券本息的償付義務,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依據事實情況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判如所請。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為原告的未決小額訴訟案件共計14筆,涉及金額37,584,833.83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0.26%),本公司作為被告的未決小額訴訟案件共計9筆,涉及金額13,556,585.6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0.09%)。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產業務相關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常規糾紛。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訴訟公告外,公司目前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後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公司債券公司已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計提應付利息,本次判決應付利息等費用與賬面已計提數差異不大,故該兩起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無重大影響。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需到實際清償日才能確定,會對公司後期利潤產生影響。

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19)浙02民初526號】;

2、《民事起訴書》。

特此公告。

銀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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