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覆的方式,將互金行業糾紛解決的新嘗試“先予仲裁”打回了原形,剛剛搭起的過橋之路,又被“無情”地掀去,留下了一片唉聲嘆氣。今天我們就抽絲剝繭,理性分析,試圖解開互聯網金融與仲裁之間的一團亂麻。
1為何是仲裁?
以網貸為主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已經進入了債務償還週期。早期粗放式發展,導致目前債務到期後壞賬率遠超預期。
從業務邏輯上看,放出去的錢,是必然要追討的,否則壞賬率會不斷變大,直至整個業務崩塌。
電催、上門催收已日暮西山,各種負面消息不斷,讓整個行業除了“跑路”之名外,又多了個“暴力催收”的罵名,日子越發難過。
不得已只能選擇法催。
早期很多網貸機構,對於借款協議中的管轄條款普遍不予重視,沒有深入研究訴訟與仲裁的區別,就約定以
平臺所在地法院管轄。平臺所在地管轄可以避免在外地訴訟的各種不適,以為是件划算的買賣,但是隻有在實際操作中,才會發現這麼約定是多麼的一廂情願。
大部分網貸平臺都在北上深杭,這些地區的法院案多人少早已成為常態。在這種情況下,一來就是成百上千的網貸糾紛,自然就成為不受待見的對象,加上網貸行業借貸合同法律關係混亂,被擋在立案廳之外也就理所應當了。
另外,法院漫長又繁瑣的流程,沒有幾個平臺能等得及。血在留,止血藥卻遠在天邊,這藥即便再有效,也無濟於事。
平臺追債眼看就要走投無路了,被遺忘的仲裁才被想起。
之前的文章,我曾分析過,行業迅速的發展與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不適應,是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糾紛解決亂象的根源。
仲裁之於訴訟的最大區別在於,
仲裁機制靈活。這點恰好可以彌補訴訟程式化帶來的弊端。仲裁機構的時間效率高,收到材料有的7天即可出裁決書;仲裁機制靈活,對於互聯網類案件,有特別的處理辦法,處理流程不繁瑣;仲裁效力與判決效力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強度不減。,
所以,一些苦於沒有案源的仲裁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一拍即合,開啟了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的新道路。
2仲裁的困境
然而,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互聯網仲裁,也勢必把網貸行業粗放與冒進的基因帶入了仲裁過程。
我們先來看看,被最高院否決的“先予仲裁”的事情。
我們把法律語言稍微轉化一下:
1、法院是認可仲裁解決方式的效力的,但前提是依法的仲裁;
2、先予仲裁,在糾紛之前就做出,實屬搶跑,與仲裁法相悖,不予支持;
3、仲裁程序是需要嚴肅執行的,不能省,提前製作的調解協議及以此為依據的仲裁裁決一概不認;
4、仲裁中的基本訴訟權利不可以以約定方式予以剝奪。
這幾個要素都指向程序正義,也就是裁判過程的公平。先予仲裁,不管其實體上是否損害了借款人的權益,其在程序上幾乎剝奪了借款人全部的訴訟權利,因為壓根就沒有裁判程序。這點最高院糾偏價值取向非常明顯。
先予仲裁的步子邁得太大,被否決情理之中,但是下面要說的網絡仲裁問題就不那麼顯眼了。
網貸行業的借款合同一般都是約定法院管轄。但是訴訟之路很難走通,因此只能另闢蹊徑選擇仲裁。
但是仲裁有個剛性前提條件,就是仲裁當事方就仲裁方式需事先達成一致。
《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合同約定為法院管轄,現在想走仲裁,只能就爭議解決條款重新簽署協議。
但是,怎麼重籤才具有效力?
法律上完美的解決方案是,平臺就新的爭議解決條款獲得借款人的主動確認。但是在借款人逾期的情況下,讓其主動配合,無異於與虎謀皮。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新的變通方式。平臺給借款人發站內信或郵件,告知其爭議解決方式發生變更,訴訟變為仲裁,如果借款人於3日內不予反對,即視為其同意。
這種做法,部分仲裁機構認可其效力,予以受理,並出具了仲裁決議,裁決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認可,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
但是,仔細研究就會發現,以格式條款約定的管轄方式,存在被推翻的可能。
一旦借款人反對,這個仲裁協議就無效了,平臺苦心積慮的設計,瞬間打回原形。
仲裁的尷尬真是無處不在。
3為何還要去仲裁?
難道這個bug,平臺不知道嗎?從業者都法盲了嗎?
事情不是這麼簡單,但凡你一眼看出的錯誤,還在被眾人頻繁的觸碰,那麼一定有其隱秘的原因。
假設你是平臺老闆,催收環節目前已無辦法推進,很多借款人已經瞭解到你的窘境,不還款的底氣更大了,平臺壞賬率節節攀升。在這種水深火熱的情況下,有法律瑕疵的仲裁手段出現了,用還是不用?
不用,整個業務邏輯鏈條斷裂,基本上就是要關門大吉,何況有的平臺投入很大,連關門歇業的可能都沒有,窟窿越來越大,直至被動崩盤。
用,有可能追回逾期借款人的款項,還可能對未到期的借款人起到震懾作用,維持整體壞賬率的比例。
這筆帳看著也不難算清楚。
更何況,大多逾期借款人是不可能到法院提起仲裁約定無效的訴訟。
為什麼呢?
第一,很多老賴不還款本身就存在僥倖心理,自覺理虧,躲還來不及,怎麼可能主動站出來挑戰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即便挑戰成功,其實體上的還款義務也不可免除。借債還錢這個規則誰都清楚,自認理虧的人,大概率上是不會惡人先告狀的。
第二,平臺催款比例較低的根本原因在於借款人失聯,如果其主動到法院提出仲裁協議無效,無異於自投羅網,正中下懷。
第三,這個知識點對很多借款人來說是知識盲區,其無動力也無能力去識別這個差別。
而對於平臺來說,即便仲裁裁決被撤回,對於平臺損失也有限,就是仲裁費用和人力成本而已。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聽說哪個借款人站出來挑戰這個規則。
基於以上分析,作為平臺老闆的你,儘管清楚這個做法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是卻不失為一個切實可行的追討欠款的途徑,何況這個瑕疵產生的不利後果也完全可以承受。
4結語
創新很難,守正出奇的創新更難,以為劍走偏鋒可以殺出一片天地,卻不想最後落得竹籃打水一場空,先予仲裁的命運大抵如此。
如何運用法律這個工具,還得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思考解決方案。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定分止爭,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形式完美。這也是互聯網金融與仲裁結合給人的一點啟示。
PS:老餘系颯姐同一團隊的戰友
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網貸之家最受歡迎專欄作者,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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