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買6萬假茅臺欲索賠60萬,看法院是怎麼做的?


知假買假,買6萬假茅臺欲索賠60萬,看法院是怎麼做的?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外公佈的一份終審判決書,再次給職業索賠人敲響警鐘:知假買假屬變相經營,不是消費者,不支持主張懲罰性賠償。


一、

職業打假人劉某

花6萬元買假茅臺

公證人員全程公證

第二天請廠家鑑定

事情還得從3年多前說起。

2017年4月24日,職業打假人劉某協同曾某(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在北京宏豐聚公司購買了60瓶飛天茅臺,貨款合計6萬元。

2017年4月25日,在公證員的見證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劉某購買的茅臺酒進行了鑑定,隨後出具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表》。鑑定是假茅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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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職業打假人劉某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宏豐聚公司,要求宏豐聚公司返還茅臺酒購物款6萬元,並賠償60萬元,合計66萬元。


二、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並非消費者

判決退貨款

不支持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僅在2014年至2018年期間,打假人劉某在北京多個區縣法院提起過數十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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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結合公證書及茅臺公司的鑑定證明表,對劉某在宏豐聚公司購買10箱茅臺酒均為假冒產品的事實予以確認。對於劉某要求宏豐聚公司返還購物款6萬元及公證費25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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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並非普通消費者,也並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涉案茅臺酒。

2019年3月26日,法院判決北京宏豐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退還劉某貨款6萬並支付公證費2500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劉某以索賠為目的購買商品

屬於變相的經營行為

不屬於消費者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劉某不服(估計之前得逞多次),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是從購買人購買時的主觀狀態入手,明確了“知假買假”並不作為在食品領域排除懲罰性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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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審理發現,劉某案件與單純的、偶發的知假買假不同,劉某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大量買入某種商品,然後在不同法院分別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獲取大額利益

從數量上看,劉某在14至18年間在北京多個法院存在幾十餘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案件;

法院發現:

1、劉某歷史索賠案件中,單個案件索賠金高達100餘萬元;

2、從劉某的購買形式看,劉某購買商品均在公證員陪同下購買,購買後立即去鑑定。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結合劉某的數次訴訟及本案涉案“茅臺酒”的購買細節來看,已經超出了生活消費的範圍,法院有理由認為,

劉某大額購買上述“貴州茅臺”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得鉅額賠償,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為目的。與消費者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本案中劉某是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等活動,購買商品是其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於變相的經營行為,不應認定劉某在本案中屬於消費者。

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劉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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