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交警再次迅速破獲一起電動車肇事逃逸案

駕駛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之後,肇事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並撥打120對傷者及時施救,這是常識。但仍有個別駕駛員對肇事逃逸行為的嚴重性和法律責任認識不足,尤其是無牌照電動車駕駛者,肇事後存在僥倖心理,最終因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責任。

3月10日,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迅速破獲郭某凱駕駛無牌三輪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案,3月21日晚19時20分,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什社中隊接大隊指揮中心指令,西合公路什社糧庫路段發生傷人交通事故,迅速前往勘察。值班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現場有輛電動車自行車及個別群眾,受傷人員已被送往醫院救治,民警勘察現場後,立即彙報中隊領導,連夜開展摸排調查,傷者反映肇事車輛為一輛電動車,肇事者為一名女性,肇事後未對傷者及時施救,而是選擇騎車逃離現場,經過現場遺留物品分析研判以及摸排調查,發現什社慶豐村村民魏某有重大嫌疑,22日12時,在魏某家中找到嫌疑人魏某,經詢問及相關證據證明,魏某對其肇事逃逸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西峰交警再次迅速破獲一起電動車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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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交通肇事後,受害人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於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更重要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逃逸,將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也就是說,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領取。如此看來,交通肇事逃逸,一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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