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過程中 六個“涉疫”量刑你得知道

“借疫情名義發佈虛假廣告如何處理?”“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行為,如何處理?”

  3月21日,針對疫情防控中6個刑事法律問題以及量刑標準,高新區人民法院付建國法官,給予瞭解答。

  ●問:假借疫情名義,發佈虛假廣告的,如何處理?

  法官: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虛假廣告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問:高價銷售口罩的行為觸犯刑法嗎?

  法官: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行為,如何處理?

  法官: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如何處理?

  法官: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73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挪用特定款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假借災害用品各個環節名義,騙取公私財物的,如何處理?

  法官: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什麼責任?

  法官: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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