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3年的女兒竟是丈夫親生的,岳陽女子起訴離婚

三湘都市報記者 虢燦 通訊員 尹盼盼

兒女雙全,人生圓滿。儘管女兒是收養的,但一直盼著有個女兒的岳陽女子劉麗很知足,對丈夫抱養回來的女嬰視如己出,疼愛有加。但幸福卻在孩子3歲時被打破,養女竟然是丈夫王二與第三者所生。劉麗難以接受,她起訴離婚。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判決准許離婚,並判決由被告王二給予劉麗精神損害賠償8萬元。

荒唐:養育3年的養女竟是丈夫親生

劉麗和王二結婚多年,2001年3月,兒子出生,婚後兩人感情平淡,相處的時間不多,都在外打工且沒在同一地方。

兩人不在一起這段時間,王二在平江開了一間奶茶店,跟一名叫趙佳的女子同居,女方懷孕,2016年生下一名女孩。

王二想讓女兒在自己身邊長大,恰巧劉麗生下兒子後,一直想再要個女兒。王二把女兒抱回了家,告訴劉麗這是抱養來的。襁褓中的嬰兒沒了父母,原本就想要個女兒的劉麗對這個可憐的孩子更是疼愛,一直帶在身邊。

原本以為可以瞞過妻子,沒想到2018年除夕夜,趙佳找上門吵鬧。直到此時,劉麗才得知收養了3年的女兒竟然是老公和別人所生,悲傷、失望,難以接受的她跟丈夫決裂,兩人分居至今。

訴訟:丈夫賠償妻子精神損害8萬元

冷靜過後,劉麗向平江縣法院起訴離婚,她認為自己受欺騙多年,起訴時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二與劉麗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幾年來王二與他人同居並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劉麗起訴離婚,王二也表示同意,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王二作為有配偶者與她人同居並生育小孩,給劉麗造成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法院判決由王二賠償劉麗精神損害人民幣8萬元。判決後,兩人均表示服從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夫妻離婚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法官根據情節自由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和夫妻財產分割並無必然聯繫,是一項單獨的損害賠償金,當無過錯一方主張在財產分割時要求法院有所傾斜照顧時,還可以同時提起單獨的損害賠償訴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