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高終於成功控告“樂拼”侵權,獲賠千萬!

說起樂高,每個熱愛玩具的人都會心嚮往之,但是其高昂的價格卻令大部分人望而卻步。而也正因為它是積木拼接的玩具,技術含量其實並不太高,所以變成了一眾模仿的對象,而在這些模仿版積木中,最大的贏家或是樂拼。

樂拼是以模仿樂高而出名,不僅從外形大小,甚至連包裝也有幾分相像,質量上肯定是有差距的,但是消費者們還是很難耐住樂拼的便宜。樂高的一款戰神金剛,在1400大洋左右,但是樂拼這種山寨的售價只需要200元。更離譜的是,樂高一款機器人逃亡系列300元,而在某寶售賣的樂拼僅僅要18元。

樂高自然是不會讓盜版猖獗的,所以早在兩年前,樂高就將樂拼告上了法庭。

樂高終於成功控告“樂拼”侵權,獲賠千萬!

該案相關權利單位丹麥L.E.G.O公司(樂高公司)系國際知名玩具企業,旗下“樂高”品牌入圍2018年世界品牌500強,在中國有著廣泛的受眾群體。

樂高終於成功控告“樂拼”侵權,獲賠千萬!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廠房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類包裝盒、各類說明書、複製樂高系列的玩具等物品。

經查,“Great Wall of China”拼裝玩具等47個系列663款產品系樂高公司創作的美術作品,樂高公司根據該作品製作、生產了系列拼裝玩具,並在市場上銷售。2015年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僱傭杜某某等8人,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拆分樂高公司拼裝玩具並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在廣東省汕頭市某玩具廠生產、複製上述47個系列663款拼裝積木玩具產品,並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被告人杜某某等8人均按月從李某某處領取固定報酬。

2019年4月-8月,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9人先後被抓獲或主動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鑑定,“Great Wall of China”等型號樂拼玩具與樂高玩具構成複製關係。

經司法鑑定,李某某等人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生產銷售侵權產品634種型號424萬餘盒,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3億餘元。公安機關2019年4月23日在其倉庫內扣押的待銷售的侵權產品344種型號60萬餘盒,貨值30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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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卻足足打了兩年,最終樂高還是打贏了這場官司,樂高成功獲得了賠償1500萬元。

雖然樂高贏了,官司也獲得了賠償,但是樂高真的贏了嗎?在這兩年打官司的期間,樂拼依舊沒有停下模仿的腳步,依舊生產的這些盜版的玩具,這兩年的收益可不是這區區1500萬所能比擬的。

樂拼藉著這些低價市場,很受一些中國消費者的喜愛。每當樂高出新的產品的時候,都會有網友催樂拼抓緊時間。而樂拼也不做任何的修飾,直接將樂高新作的封面和設計也都拿過來,然後擺上自己家的標誌就開售了。

如今的樂拼輸了官司,他還能像以往一樣那麼高調的複製樂高的玩具嗎?而現在各位玩具愛好者又會為了樂高還是樂拼買單呢?這還真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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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分享:

在該案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是如何判定的呢?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而言,主要是有四種情形:

一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三是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四是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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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有一種情況是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特殊情形的

,那便是行為人雖然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但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或者行為人雖然具有侵犯著作權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標準的,也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但若是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施行數罪併罰。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對於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國家相關部門也在不斷的加大查處和懲罰力度,違法成本也越來越高。然而,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仍有不法商家選擇了鋌而走險,最終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想要長遠發展,在注重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提前做好知識產權佈局的同時,還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避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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