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提起只有15天?樹人律師案例分析說明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提起只有15天?樹人律師案例分析說明

核心裁判觀點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時間為人民法院送達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該時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有關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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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1410號

銅川市工商業聯合會與韋欽連、順海水產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強制執行案由銅川中院立案執行。銅川中院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順海水產公司的相應存款進行了劃扣。案外人光大銀行西安分行對銅川中院扣劃順海水產公司的存款的提出書面異議。銅川中院審查後向光大銀行西安分行送達了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並告知如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不服應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銅川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之後,光大銀行西安分行未向銅川中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而是向陝西高院提出複議。陝西高院受理審查後告知光大銀行西安分行無複議請求權,應向銅川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隨後,光大銀行西安分行向銅川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銅川中院以光大銀行西安分行起訴時間已經超過法院送達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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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觀點

光大銀行西安分行認為其雖然未在十五日內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已向陝西高院申請了複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期限因陝西高院立案受理光大銀行西安分行的執行復議而中斷。而銅川中院認為已經明確告知光大銀行西安分行如對駁回執行裁定書不服,需要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光大銀行西安分行所主張的申請複議導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期限中斷無任何法律依據,且其在法律規定的“十五日”屆滿後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結合光大銀行西安分行與銅川中院的意見,我們不難發現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十五日”是否適用有關中止或中斷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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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明確指出“該15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有關中止、中斷的規定”。換言之,該“十五日”不存在可以中斷、中止的情形,當然也不存在待中斷事由消滅後重新起算或者待中止事由消滅後繼續起算“十五日”的情形。

即本案光大銀行西安分行向陝西高院提出複議的行為並不導致“十五日”中斷,而陝西高院告知光大銀行西安分行應當向銅川中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後,也不能自改日起重新計算“十五日”。因此,光大銀行西安分行的起訴時間已經超出銅川中院送達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不符合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銅川中院不予受理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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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無論何種情形導致的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都會喪失訴權嗎?也並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出如當事人確實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但請注意的是,是否決定順延仍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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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當事人如需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重點關注如下三點:

1、應當在收到法院送達的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2、該“十五日”的起訴期限能且只能計算一次,超過十五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

3、如出現不可抗拒的事由,當事人需要儘快與法院取得聯繫申請順延期限,最晚不得超過事由消除後的十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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