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戰場上不能殺俘虜?

史提芬金周


人類戰爭已經有數千年,如果算上原始時代的部落衝突則至少有百萬年。從進入文明時代後,東西方都有不殺俘虜的習俗。中國是“殺俘不祥”,西方一般習慣把俘虜留著換贖金,沒贖金的販為奴隸。而到了現代,國際戰爭法規定對於已經放下武器的戰俘,應該給與必要的待遇,不能隨意虐待、侮辱和殺害。當然,無論古今中外,違背這個準則的例子都很多,但大體上來說。古代屠殺戰俘的例子並不罕見,現代也有美軍虐待和殺害伊拉克戰俘。但整體來說,大家對戰俘確實越來越好了。

這些措施,確實包含了一些利益在裡面。

例如,西方將戰俘勒索贖金或者販賣奴隸,都可以獲得經濟上的收入;中國可以把俘虜編入自己的隊伍,或者釋放出去換取仁慈的名聲。而殺害戰俘,則可能引起一些不利後果。比如可能在未來激發敵軍士兵更加奮勇的戰鬥到死,因為反正被俘也是死路一條;可能遭致對方也報復殺死自己這邊的俘虜;可能激化戰爭雙方的矛盾——而很多戰爭,其實雙方只是爭個勝負,並不是你死我活的關係,兩家矛盾過度激化結果是禍害了兩家,便宜了局外的人。

但同時從更深的程度,對戰俘的保護實際反映的是人類的同情心和同理心,是文明的進步。

在原始時代,生活嚴酷,祖先們認為的“人”恐怕只有自己部落的人。打仗取勝後,來不及逃跑的敵人,別說是保留活路,只怕不但要殺,還要吃掉。

後來隨著社會發展,古代國家開始把俘虜留下來作為奴隸。這固然是因為生產力發展使得奴隸可以剝削產生剩餘價值,同時也意味著他們對俘虜有了同理心。奴隸雖然受壓迫,畢竟是人。在多數國家裡,即使奴隸也擁有基本的權力,還可能贖身。古代戰士們俘虜了敵人,也會想象到自己可能被敵人俘虜。因為擔心敵人殺害我方戰俘,轉而我方也不殺害敵方戰俘,這既是一種利益交換和平衡,同時也是從“我軍可能被俘”反推出了敵方被俘虜的也是和我一樣的人,於是同理心產生了。

而進入近現代以後,隨著國家制度完善,國家和個人在感受層面上差距拉大。發動戰爭、彼此敵對的是國家,而基層士兵不但素不相識,無冤無仇,而且很可能因為社會地位相近而產生共鳴;同時,國與國之間的戰爭,也不過是政治分歧的暴力解決,並不意味著這兩國有著不可調和深入骨髓的矛盾和仇恨。這樣一來,所謂戰俘不過是一次暫時衝突下的不幸者,沒必要通過對他們虐待殺害去增加犧牲品。相反,大家認識到,人都是一樣的,都會疼痛和悲傷。既然彼此沒有你死我活的深仇大恨,當然應該保證這些不幸者的基本權利,換誰都一樣。

於是,隨著人類文明的提高,關於不殺害戰俘、不虐待戰俘的種種條款,也就被執行得越來越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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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的整建制俘虜,在沒有投降的情況下,被整建制抓住的,如果短期內不能轉化為我方的戰鬥力勞動力,指揮官留著戰俘得拿多少糧食日復一日的養著,又得有多少兵力看著,如果再因為傷病有了瘟疫傳染病呢?再有戰俘有組織的反抗鬧事呢?如果機動部隊要轉移呢?這都是最現實的問題。這個問題應該現在一線敵前指揮官的角度考慮,大批的戰俘,尤其是正規軍,應該儘快就地處決,而不是成為機動部隊,下一步行動的累贅,殺掉是最好的辦法。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說,一支軍隊如果在絕地,應該設法突圍,或者對敵軍展開反衝鋒,或者化整為零巷戰,再退一萬步說,最壞的結果可以向衡陽的方先覺一樣,選擇有尊嚴的投降,而不是被抓住的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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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俘虜的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比如新四軍曾擊敗兩支部隊,全殲一支,對另一支卻釋放俘虜歸還裝備。

抗戰中期,由於日本軍部調整戰術,由原來的打壓變為積極拉攏與軍事打擊相結合,因此中國軍隊中有一部分人抗日態度消極,反倒是與八路軍、新四軍摩擦增多。在皖南事變之前,蔣軍和新四軍之間就多次發生衝突。

1940年7月,皖南事變前三個月,新四軍奉上級命令,向黃橋一帶開進,繼續擴大抗日革命根據地。可是這個時候,敵軍頭領韓德勤開始不安分起來,命令手下的旅長何克謙和陳泰運兵分兩路,企圖雙面夾擊消滅新四軍。

敵旅長何克謙最早發現新四軍東進黃橋的企圖,並上報韓德勤,韓德勤隨即讓何克謙帶領軍隊從南往北打,與新四軍進行作戰。而給陳泰運的命令則是帶領稅警總團從北往南與新四軍作戰。兩支敵軍裝備齊全,人員眾多,向新四軍發起進攻。

此時的新四軍,在江南已經是有著多年戰鬥經驗的老兵了。當年紅軍主力長征,留下的部分軍隊就堅持在南方繼續武裝鬥爭。抗日戰爭爆發後,這支武裝力量又改編為新四軍,在極為艱苦的環境中與裝備先進的日軍進行戰鬥,並且不斷地發展壯大。而且帶領新四軍東征的是日後成為我軍元帥的陳毅。韓德勤想和陳毅打,恐怕打錯了算盤。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敵軍分成兩個部分雙面夾擊,陳帥也分兵拒敵。其中一個縱隊在左路,擔任保障側翼安全的重任,另外一個縱隊在右路,向黃橋進軍,還有一支縱隊擔任的是我軍所擅長的迂迴包抄任務,繞到敵人的身後,切斷敵人的退路。任務分配完畢,只等敵軍鑽進我軍部下的口袋將其殲滅。

對於何克謙的旅團,陳毅命令第二縱隊、第三縱隊和第一縱隊按照戰前的部署,與其進行激戰,務必要全殲何克謙。戰爭持續了一夜,第二天天亮時,何克謙的旅團全部被殲滅或者被俘虜,其中兩千多人被新四軍消滅,另外四百多人戰場起義,向新四軍投誠。何克謙雖然逃走,但是隨後不久便在蔣軍內部鬥爭中被處死。

對於從北往南打擊新四軍的陳泰運部,陳毅並未打算將其全殲,而只是殲滅了一個營,便俘虜了陳泰運部的大部分軍隊。但是對待這些俘虜,陳毅卻下令將槍支全部歸還,並釋放了所有的俘虜。

為什麼同樣是敵人,陳毅的態度截然相反呢?原來何克謙名義上抗日,但是卻暗中和日軍相互往來,勾結日寇。後來何克謙在內鬥中被處死,理由也是與日軍私通。而陳泰運部一直堅持抗日,而且和新四軍關係較好,在抗日戰爭上兩軍有著共同的目標,所以釋放俘虜、歸還槍支,一起攜手抗擊日寇。可惜的是,陳泰運也在1944年投靠了日軍成為偽軍的一部分,但是解放戰中陳泰運又率部起義投誠,總體上來說陳泰運的功勞還是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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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哥聊史論古今


這個不好說,看運氣,還要看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被俘。有殺俘虜的,比如南京,平民都殺了,俘虜能跑得掉?也有不殺的,比如中印戰爭時,我們就沒怎麼殺印軍俘虜,還把他們的武器還給他們。說好聽點是表示誠意,真實的原因是三哥的武器太落後,萬國牌,拿回來是累贅,再說我們的後勤也不允許帶回來(翻山越嶺的不累啊)。當俘虜其實就是在賭,而且是拿自己的生命當賭注,代價有點大。一般來說,除非有特殊要求,一般情況下,戰場上抓到老兵直接斃了,問都不會問。尤其是秘密滲透作戰,為了保密,不是己方人員一律會被就地格殺,當然也包括平民。打掃戰場時,勝利一方的士兵會把所有能看到的敵方人員,稍微完整的“屍體”都補一槍或者一刀,以清除安全威脅。我們都知道人的心臟有可能異常,扎心髒不一定能扎死人,但是腦袋和咽喉卻只有一處,那就是補刀補槍的最佳部位。戰場上的“屍體”不能隨便翻動,除非你知道下面沒有東西,如果“屍體”是爬著的就扎腎臟,確保完全死透。戰場上的傷兵不能隨便靠近,除非你能確定他沒有威脅。這種情況下的俘虜結局都不太好,大多數都是一發子彈送他上路。戰場上有限的資源自己人都不夠用,那有多餘的資源浪費在俘虜身上。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全都殺了,一來威脅解除,二來減少後勤壓力。尤其是滲透作戰,沒有哪個指揮官會笨到帶著俘虜去打仗。當然也有例外,成建制或者建制還算完整的被俘,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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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一般是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的武裝部隊、民兵、志願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准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

從1864年開始制訂直至1949年不斷修訂和完善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詳盡規定了處於敵對國家所管轄戰俘的待遇和處置方法。

之所以在戰場上不能殺戰俘,是戰俘已經被強制或者是自動繳械了,已經失去抵抗能力,同時也不會再給對方造成傷亡。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仍然處死戰俘,從道義上就會面臨被譴責,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對俘虜不採取殺死的處理,有諸多好處,例如,在俘獲對方參與軍事行動人員的同時,己方人員也可能被對方所俘虜,這時就可以拿所俘虜的人員和對方交換,這對於雙方來說是皆大歡喜的事情,還有俘虜是一種廉價勞動力資源,可以為自己所利用等。總之不殺俘虜,利大於弊。





王春來342


為什麼戰場上不能殺戰俘呢?這要清楚戰場是怎麼來的,戰場是人類文明之間或者文明之內爭奪統治權的行為,而統治權往往意味著對物質資料的掌控和權力體系的分配權和發言權!



而人類作為一個需要長期社會培養的物種,在從出生到可以走上戰場的過程中需要長期的時間和社會技能培訓,當然這個技能或許與作戰無關,但也是非常消耗社會資源的過程,這樣的一個人重新培養需要非常長的時間和社會投入!因此這樣的戰俘一般的會選擇保留一些!



也就是並非所有的戰場上都是不能殺俘虜的,相反的一些戰爭為了更為有效的震懾敵對國家的抵抗意志,是會殺掉一些甚至大部分的俘虜的,例如成吉思汗時期的蒙古軍隊,就會選擇殺掉試圖抵抗的城邦中的敵人,甚至在一些抵抗激烈的戰爭中會進行屠城,這種殘暴嗜血的行為貫穿蒙古帝國的對外擴張中,一些歷史學家統計大約屠戮了近一個億的人口!



在古羅馬時期的對外戰爭中,也會大量的屠殺戰場上的戰俘或者貧民,更會將這些人的財產歸為己有或者將倖存的人賣為奴隸,這些努奴隸成為可以通過貿易的貨物,當然一些格鬥技能相對較好的會被訓練成角鬥士,在角鬥場上相互拼殺以博取貴族的觀賞!



歐洲進入中世紀後,邦國林立,彼此之間的戰爭頻繁爆發,而這些邦國的貴族之間有保持著一個相對複雜的姻親關係,這種情況下人口規模就非常的低,以至於雙方打仗都是親戚帶隊的戰爭,直到一戰時期這種情況都沒有多大改觀,雖然此時的歐洲公國數量已經嚴重下降!例如一戰沙俄帝國沙皇就與奧匈帝國的皇帝是表兄弟!



這樣的戰爭決定了雙方都希望通過比較體面的作戰方式進行作戰,殺俘虜這件讓雙方徹底陷入仇恨的行為當然是儘量避免的!



這種行為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戰勝國的強大與寬容,在近代戰爭中就保留下來,當然對於已經投降交出武器的戰俘,意味著他們的抵抗行為的終止,若能夠善待這些人無疑對還在抵抗的敵人心理造成影響,求生欲會讓這些人選擇不再頑強的抵抗拼命!


涇水書生


誰說不能殺的,殺掉戰俘這種事,從人類開始拿著木棒石頭開始打群架開始就有了,過了幾萬年到了今天也還是有,只不過現在倒是有了一些公約之類的玩意限制這種情況,但是屠殺戰俘依舊是可以見到。


在歐洲古代戰爭,戰俘可以用來掙贖金。

拿著木棒打群架的時代,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俘虜對於各個部落來說是不折不扣的負擔,誰有多餘的食物給他們吃,俘虜反而是不過的蛋白質來源,所以那時候沒有俘虜這一說。不過到了後來,生產力提升可以有多餘的糧食養活戰俘,這個時候戰俘可就成為一種人力資源,可以用來做苦工,用來做祭品,戰俘開始不會被吃掉了,但是大量的時候戰俘還是會被作為祭品殺掉的,在奴隸社會里邊,戰俘就是做苦工被累死,或者是作為祭品被殺掉。

歐洲人往美洲販賣的黑人很多都是黑人間的部落戰爭中產生的俘虜,黑奴為當時的美洲提供了大量的勞動力。

不過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同時人的文明程度也在提高,用活人做祭品的事情越來越少見,而戰俘作為人力資源的用途開始更多的體現出來,戰俘作為奴隸從事生產活動的時候更多了,不過有的時候為了破壞對方勢力的戰爭潛力,也有大規模屠殺俘虜的行為,象白起殺掉了40萬趙國俘虜,後來在五代十國時期,由於當時的國家小,如果屠殺掉對方的俘虜,那麼對方國內的青壯年恐怕就是一個不剩了,這個時期經常是大規模的屠殺戰俘。

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近代屠殺戰俘的行為通常不會帶來什麼像原來那樣迅速削弱敵方國家的效果,相反由於無論勝敗都是一個死,反而是加強了對方的抵抗意志,這種情況下,對於自身的傷害反而是更大,同時隨著文明的進步,屠殺俘虜普遍是被認為是野蠻的行為,所以大規模屠殺戰俘的行為越來越少見,不過是少見,幹這種事的時候是不能被你看見的。
數量龐大的蘇軍戰俘,活著回去的不多。


這個不用說了吧,南京。
一般來說,德軍的俘虜還是有基本的權利,包括蘇聯人也沒有象德國人一樣大規模屠殺戰俘

相對來說,在一戰中屠殺俘虜的情況的確是少見,主要是一戰的戰線比較固定,戰俘的數量相對比較少。加上有了一個日內瓦公約,對於戰俘的待遇和權力有了一個規定。但是公約這種東西,只有在各國願意遵守的時候才會遵守。槍斃戰俘的事情並不少見,像是在法國戰役中,隆美爾俘虜了一名法軍上校,隆美爾想把他帶上,但是這名法國軍官明確的拒絕了隆美爾的要求,事實上是三次,於是隆美爾就斃了他。不過,這種行為和後來在東線德軍對蘇聯俘虜的大規模屠殺相比,這都是文明行為了。德軍在東線俘虜的570萬蘇軍中,只有約200萬活到了戰爭結束,被俘的紅軍政委猶太人馬上就會被槍斃,同時蘇軍也是進行了報復,不過相對來說蘇聯對於德國俘虜還算是過得去,死亡率沒有蘇聯俘虜那麼高。至於日軍屠殺中國俘虜的事實就不用多說了,尤其是戰爭初期,日軍利用中日沒有宣戰的漏洞,聲稱沒有俘虜,大量處決中國俘虜,後來也是大量使用戰俘作為苦工使用,象後來在本溪的煤礦中,所謂的特殊工人就是中國的俘虜包括國軍共軍的都有。
被稱為結束越戰的一張照片,被處決的這名越共俘虜後來才知道前一天殺了好幾名南越官員的家屬,手上並不乾淨,但是這一槍把行刑者放在了屠夫的位置上。

當然,到了現在隨著戰爭的發展,屠殺俘虜情況更少了,這種對於自身而言沒有什麼好處,只能帶來麻煩的事情誰都不願意幹,但是如果說沒有那就是大錯特錯,只能說是很少見了。


紅色手電筒


戰場上禁殺俘虜,這是近代才有的規定,是人類進步的體現,是人類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古代,有許多殺俘的紀錄。如秦將白起曾在長平之戰後,坑殺趙降卒四十萬。秦末項羽,也曾坑殺秦降卒二十萬等等。這是人類在文明尚不發達時期的野蠻表現。

戰俘是雙方都有的。殺對方戰俘,等於殺自己人。禁殺戰俘,於雙方都有好處,也比較符合人道主義。因此,至近代,國際社會取得共識,協商制定了有關禁殺和優待戰俘的公約。

比較古代,人類今天已經文明進步多了。以後還會更文明更進步。

歡迎點評。


夕陽晚霞


戰場上不殺俘虜,也就是投降之敵,大概源於古代武士間的公平決鬥原則,這種原則好象全世界都有:那就是在對手自願放棄抵抗時絕不能再殺之。這是對於作為一個人人格的尊重。後來這個原則也被援引到戰爭中的戰場上,成為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雖然交戰雙方不一定會遵守,但還是公認的。在中國古典小說中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描寫,比如“還不下馬就縛,更待何時”之類。當然,正式把這個原則列入條文的是國際上在1949年簽訂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了。

但在戰場上殺不殺俘虜,一般都是戰勝一方說了算,《公約》並沒有絕對約束力,只有道義上的指責。戰勝方可能根據政治、宗教、民族、人性、軍事實力和戰場實際等情況作出選擇。


亦喻之


戰爭本來就是非理性的,缺乏人性的,由於交戰雙方的軍人,都是聽命於各國政府的命令行事,很多人是被強行徵招的,很多人迫不得已才上戰場,如果戰敗被俘虜了,還要將放下武器的士兵,毫無抵抗力的士兵都全部殺了,有些小國家幾乎動用了全國的青壯年,全部都殺了,不等於滅種族了嗎?

所以各國才在中立國,瑞士的日內瓦談判協商,最終達成了日內瓦公約,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對放棄抵抗能力的俘虜軍人,不以虐待屠殺,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來對待戰俘。

但在實際上,還是有很多國家未必會按照日內瓦公約來做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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