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怎麼實現自己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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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該如何實現自己的追償權呢?根據我的經驗,有下列途徑:

一、變賣相關擔保物。

有相關擔保物沒有被變賣的,則可以要求執行變賣該擔保物。在有擔保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能還是會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以將相關擔保物通過法定程序變賣。

二、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共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因此,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三、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平均分擔。”

在多人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部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選擇向其他保證人索賠,要求按照比例承擔相關金額。當然,只有在向債務人追償不能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其他共同保證人按份承擔責任。

四、什麼時候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在實現這些情況後,仍然沒有獲得清償,則屬於“不能清償”,擔保人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五,追償的訴訟時效

一般而言,根據現在的民法總則,追償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最後一次代償時間開始算。


賴建東律師


先跟他友好“協商”,如果不行、就直接通過法律起訴來解決,沒啥可說的!

這種自己欠錢不還、別人替他還完之後,還一臉不屑、拒不還款的人,就不能給他留面子!實在不行,就讓法院將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看他還不還錢!

很多人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本來處於好意,替他人的貸款(或借款)進行了擔保。一旦別人欠錢不還,自己就得先墊付這筆錢。而在自己墊付之後,可依法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的!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無論是《民法通則》第81條,還是《擔保法》第31條,都規定了,一旦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後,是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

而追償的範圍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財產,比如借款本金、利息之類的。

  2. 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比如車馬勞頓、各種出行費用。

  3. 為了履行義務,而遭受的損失。比如,誤工費、工資損失之類的。

行使追償權需要注意的地方

  1. 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這一點比較重要,舉個簡單的例子,父親給子女貸款進行擔保,一旦到期未還款,父親代為繳納欠款、履行擔保人責任,但卻不願意向子女索要,這就是典型“自動放棄追償權”的例子!

  2. 追償權是有一定時效的,一般不超過2年,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起算。這一點更為重要,如果想要追償資金,一定記得宜早不宜遲啊,千萬別礙於情面,一直拖欠下去!

總之一句話,保證人替借款人代為償還欠款之後,可直接與借款人溝通、也可向通過法律的途徑 ,還行使追償權、索要回自己財產的!


財經者思


你好,很高興能回答你這個問題,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該如何實現自己的追償權呢?根據我的經驗,有下列途徑:

一、變賣相關擔保物。

有相關擔保物沒有被變賣的,則可以要求執行變賣該擔保物。在有擔保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能還是會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之後,可以將相關擔保物通過法定程序變賣。

二、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共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因此,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三、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平均分擔。”

在多人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部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選擇向其他保證人索賠,要求按照比例承擔相關金額。當然,只有在向債務人追償不能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其他共同保證人按份承擔責任。

四、什麼時候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況下,才可以向其他連帶保證人追償。“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在實現這些情況後,仍然沒有獲得清償,則屬於“不能清償”,擔保人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五,追償的訴訟時效

一般而言,根據現在的民法總則,追償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最後一次代償時間開始算。


炒股小蘇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以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方法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後,保證人的未來追償權轉化為既得追償權。債務人自己清償其債務,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因保證人努力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同樣不發生保證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保證人擔保債權贈予保證人從而免除債務人債務時,保證人則取得代位權有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

第二,保證人的清償行為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得以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因保證人的清償行為部分或全部消滅的,保證人在清償範圍內可行使追償權。

第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無過失,沒有贈與的意思。保證人的清償行為如有過失,在債務人因其過失清償行為所損失的利益範圍,不僅非基於債務人的委託而非清償行為的保證人無追償權,而且基於債務人的委託而為的清償行為的保證人也無追償權。

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因為保證責任的承擔而發生,屬於新成立的權利,因而應當單獨適用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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