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法院應在執行案款到賬後30日內發還申請執行人(北京高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提高執行工作質效為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試行)


為提高執行工作質效,充分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執行案件立案後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財產調查,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加大在線查控財產力度,將銀行理財產品、公積金賬戶信息、不動產信息等納入查控系統,實現銀行存款、不動產、股權等多種財產形式的在線查控。


第二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

對需要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能夠採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方式的,應當優先採用,提高確定參考價的效率。確需委託評估的,及時委託評估機構並督促其在委託後三十日內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機構申請延長期限的,從嚴審查。


第三條 對需要變價的財產,原則上採取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一般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後十日內發佈拍賣公告。網絡司法拍賣經一次拍賣流拍的,應當自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同一網絡平臺發佈第二次拍賣公告。按照財產分類處置原則,實現小件動產快速定價、快速網拍,縮短處置週期。以信息化手段實現對財產處置關鍵節點的線上監管,實時督辦。


第四條 執行案款到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案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案款發還等工作。符合法定情形遲延發還的,應當在遲延發還情形消失後十日內完成案款發還。探索建立網絡化收付款機制,確保執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發放及時。


第五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確有理由不能在六個月內執結的,承辦法官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報告案件詳細情況和不能執結的理由,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確需延長執行期限的,逐級報請主管副院長審批同意。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未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的,由上級法院督促執行法院限期執行。


第六條 依法加大對拒執行為的懲處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規定的強制手段,做到限制消費措施應限盡限,限制出境措施應控盡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納盡納,依法適用罰款、拘留措施,追究拒執罪公訴、自訴並行,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第七條 推動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執行事務性工作集約化處理。對執行案件進行類型化處理,將執行案件區分為金錢類案件和行為類案件,將金錢類案件區分為有財產案件和無財產案件,將有財產案件區分為無需變價的案件和需要變價的案件,通過分類處理,實現繁簡分流,真正做到“簡案快執,難案精執”。對財產查控、文書製作和送達、終本案件管理等事務性較強的工作,進行集約化處理。


第八條 審理執行裁判案件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裁定從程序上駁回申請:

(一)利害關係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執行行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關係的;

(二)案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執行標的的執行享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實體權利的;

(三)被執行人以外的主體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已超過為由提出異議的;

(四)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


第九條 除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進行聽證和疑難複雜的執行裁判案件外,原則上不進行聽證,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閱卷、談話等方式實行書面審理,並可以依照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提升司法質效的工作措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工作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在線開展談話、聽證,適當簡化審理程序及裁判文書。

依法可以合併審理的執行裁判案件,原則上合併審理。


第十條 落實執轉破工作相關規定,加大執行程序中“殭屍企業”的清出力度。加強與破產審判的工作銜接,進一步優化、規範執轉破工作流程,確保渠道暢通,運轉有序。推進執行信息系統與破產案件審理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措施資源、信息資源和財產處置資源共享,促進破產案件的高效辦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執行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人民法院在執行立案時不向申請執行人預收,待實際執行到案款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收取。


第十二條 推行執行全流程節點公開,通過執行辦案系統自動向當事人推送各個環節、各個節點的執行信息,落實主動反饋執行進展情況和固定執行接待日製度,使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暢通當事人及代理律師聯繫法官渠道,落實“接單即辦”工作要求,對當事人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北京移動微法院、12368語音服務平臺等方式,提出的涉及法院行使執行權或者與案件密切相關的聯繫法官訴求,及時予以回覆。


第十四條 推動律師參與執行工作,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相關工作要求,積極探索和創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動律師參與執行的各項工作機制,推動律師參與到財產保全、執行調查、財產控制和變價、防範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執行救濟、矛盾糾紛化解、執行法制宣傳等執行全流程,發揮律師在法律規範適用、財產線索查找、執行風險評估、合法權益救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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