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範圍內的違法拆違,應當“實事求是”予以賠償!

■點擊右上角【關注】“在明律師事務所”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本文作者:黃豔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眾所周知,房屋拆遷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拆遷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這類建設行為也將不予補償。然而,實踐中更多發、更復雜的情況則是那些尚未拆遷就已存在的無手續改擴建房屋。這類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以及拆遷操作素來存在分歧。不少拆遷項目中,拆遷方為了提高簽約效率、降低拆遷成本雙重目的的實現,會採用“胡蘿蔔加大棒”政策,即如果被拆遷人願意簽訂協議,可以“破例”適當補償無手續房屋;反之,就要作為違法建築處理,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拆了再說。如果這樣“被拆違”,通過法律救濟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呢?

【案件回放:補償協商不成轉而“強拆違建”】

1991年,XX裝訂廠與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地區XX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房屋租賃合同,取得了一宗2畝多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為村委會所建的約200平米老房子。

其後,裝訂廠取得了集體所有制企業工商營業證照,並擴建了廠房。1993年11月,裝訂廠取得了原順義縣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用地面積1752平方米,建築佔地665平方米。此後,隨著廠子生產經營規模逐步擴大,裝訂廠陸續對廠區進行了改擴建。

2013年年底,裝訂廠被納入所在村莊土地一級開發的拆遷範圍。在評估勘測階段,確認總建築面積7414.3平方米,房屋、機器設備、附屬設施估價約600萬元,停產停業損失估價約200萬元。這個評估結果距離裝訂廠初步估算的一筆賬少了幾百萬,拆遷補償協商自然落入了僵局。

2014年4月,後沙峪鎮人民政府對裝訂廠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7414.3平方米的建築物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設,限期裝訂廠自行拆除,恢復原地貌。隨後6天內,鎮政府又相繼作出了《催告通知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

拆違促遷的高壓之下,裝訂廠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權利救濟。黃豔律師承辦案件後,加班加點做好了行政複議材料。

2014年6月,順義區人民政府同時作出兩份《行政複議決定書》,以認定事實不清、執法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前述《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

2014年7月,鎮政府的拆違攻勢捲土重來,作出了新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黃豔律師又幫助委託人緊急提起行政複議,再一次一舉撤銷了前述兩份決定。

2014年11月,裝訂廠遇到了第三輪拆違,鎮政府似乎不達拆違目的不罷休。2015年1月,經順義區人民政府居中協調,鎮政府撤銷了第三份《限期拆除決定書》。

拆違風波消停以後,針對裝訂廠的拆遷又回到了協商軌跡上。不過因為種種原因的機緣巧合,裝訂廠在基本談攏的情況下未能簽訂補償協議,而拆遷進程卻慢了下來。

2017年11月,裝訂廠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接到了一條彩信,內容是一份《限期拆除決定書》。他有些發懵,不過還沒等他弄明白怎麼回事,鎮政府迅速採取了強拆行動,將7414.3平方米廠房全部拆除。

面對無措的大逆轉,裝訂廠委託了律師,提起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以及行政賠償的訴訟。然而,2018年9月,順義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鎮政府賠償裝訂廠因強制拆除廠房造成的建築材料殘值損失7萬元,機器設備等其他物品損失20萬元。

這一判決結果遠遠低於4年前的評估結果,裝訂廠“一夜回到瞭解放前”。因對二審改判率很難超過20%的定律有所瞭解,裝訂廠慎重地重新委託黃豔律師代理上訴。

拆遷範圍內的違法拆違,應當“實事求是”予以賠償!

【律師代理:違法拆違造成損失同樣需要賠償!】

多年來處理複雜棘手案件積累的經驗,令黃豔律師深知,如果想要達到二審改判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的目的,一份能夠說服二審法官的上訴狀至關重要。而寫好上訴狀的訣竅,則是事實第一,證據為王,按照證據—事實—法律的邏輯順序,言簡意賅地推演呈現。

首先,黃豔律師結合一審證據,論述一審法院就廠房系違法建築的核心認定證據不足——2017年11月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作為唯一的違法建築認定材料已經通過複議被撤銷,且2014年裝訂廠曾申請過補辦規劃許可手續但鎮政府告知沒有辦過、辦不了,那麼在當時取得所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本身不具有可能性。

其二,針對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廠房建築材料殘值損失7萬元,黃豔律師針對7414.3平方米廠房進行了分層分析:有證面積665平方米,應當依據實際賠償時點的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無證面積6749.3平方米,應當綜合考量房屋來源、房屋建設的時間和動機、當時的立法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問題;還應當考慮房屋早已被納入拆遷範圍,以廠房為載體的相應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亦應當賠償。

其三,針對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機器設備應賠償20萬元,裝訂廠在一審中提交了證據清單,但一審法院以鎮政府不認可其真實性、裝訂廠未提交其他證據為由大部分未予採納。

黃豔律師認為,鎮政府違法執法導致裝訂廠無法舉證,舉證責任應當依法倒置給鎮政府。一審法院在鎮政府並未提交證據、僅口頭反駁的情況下支持反駁系錯誤分配舉證責任。此外,黃豔律師還補充了2014年拆遷評估相關證據,進一步證明前述酌定賠償數額的合理性不足。

2019年年初,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賠償裁定書》,採納了裝訂廠一方的上訴理由,認為涉案建築在拆遷範圍內,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於拆遷範圍內的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賠償,不能簡單地一律以一般違法建設賠償予以處理,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原則綜合考慮違法建設情節、房屋形成歷史背景、拆遷過程中對此類建築是否存在相關補償政策即補償方案、行政機關過錯程度等因素加以確定,一審法院未對上述情形加以審查,應屬事實認定不清,故予以撤銷,裁定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拆遷範圍內的違法拆違,應當“實事求是”予以賠償!


本案的最新進展是,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被告鎮政府賠償裝訂廠因強制拆除廠房所造成的建築材料殘值、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損失共計176萬元!

【律師解析:強制拆違的兩大關鍵問題】

一、拆違行為被確認違法後的行政賠償環節能否要求恢復原狀?

不少拆違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會請求恢復原狀,而原因可能是因為對原物的情感或需求,也可能是因為恢復原狀的方式比賠償金要來得簡單直接。

不過,這種賠償方式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如果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塊已經被徵收,那麼無論徵收的過程是否已經結束,該土地均不可能再由房屋權利人繼續使用,即不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

二、拆遷範圍內的拆違賠償不能“一刀切”

違法建築的成因與形態複雜。違法拆違後的行政賠償,一方面,依賴於當事人的舉證,如果因執法機關的原因導致賠償請求人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則由執法機關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申請鑑定。無法鑑定的,則由法院在司法審查階段酌情確定。

另一方面,則應當遵循違法歸責原則,全面考量違法建設情節、房屋形成歷史背景、拆遷過程中對此類建築是否存在相關補償方案、行政機關過錯程度等因素,充分發揮協調、調解、和解的作用,促成爭議的實質性化解。(黃豔/文)

如果您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拆遷範圍內的違法拆違,應當“實事求是”予以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