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鯽魚苗游回草海

2020年3月24日,威寧縣檢察院的檢察官與縣公安局草海分局民警以及草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一道在草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增殖放流,將主動承諾購買魚苗放流的李某購買的200餘尾鯽魚苗投入草海內。


增殖放流,鯽魚苗游回草海

魚苗投放


李某在草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使用自制的電魚工具電魚,捕撈到野生鯽魚三條,被巡護工作人員當場查獲。根據《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規定,保護區內禁止捕撈。李某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雖然只捕撈到三條野生鯽魚,但使用電魚工具,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對李某提請審查逮捕後,李某主動找到檢察官表示自己認識到電魚的行為對草海保護區自然資源造成損害,願意購買魚苗到草海保護區進行增殖放流,恢復草海保護區水產資源,並自願擔任草海保護區志願巡護員三年,為保護草海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增殖放流,鯽魚苗游回草海

魚苗投放


檢察官提示:

電魚、炸魚等行為會將水中魚類不論大小種類直接電擊致死,嚴重影響魚類繁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在禁漁期或禁漁區內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禁用的方式進行捕魚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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