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類型合同:婚前協議


特殊類型合同: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什麼?

婚前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婚前協議通常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在結婚登記之前對婚前以及婚後一方或雙方的財產提前作出約定的合同,它是以雙方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合同。

婚前協議怎麼約定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可見,我國婚姻法認可婚前協議的效力。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應注意的是,夫妻對婚前協議約定範圍應僅限於財產約定,而不應包括離婚、子女撫養權等涉及身份關係的事項。

如婚前協議有某些情況下一方"淨身出戶"的約定,該類約定即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而忠誠協議的效力也是許多人關注的法律問題。

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既是婚姻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違反該項義務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但在實踐中,忠誠協議中約定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的財產責任往往過於嚴苛,即使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有過錯,也應有其合法的財產權益。而且,有關忠誠協議的約定往往違反離婚自由的法律規定,也往往不是夫妻一方真實意思表示,在司法實務中基本被認定為無效。


特殊類型合同: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有關給予一方生活費補助的約定是否有效?

如雙方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應按時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生活補助,在不存在法定無效、可撤銷事由的情形,該約定通常會被認定為有效。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01908號葉×與張×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張×、葉×於2010年1月28日簽訂婚前協議,根據該協議第一條約定,自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葉×應每月支付張×人民幣二萬元,並在指定的時間打入張×的賬號內。訂立協議的次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並領取了結婚登記證。從婚前協議的內容來看,系張×與葉×對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期間男方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生活費作出的約定,法院認為,該約定是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所作出的約定,應當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的範疇,雙方通過書面形式在平等、自願、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協議應注意什麼?

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社會較為普遍。未雨綢繆,夫妻雙方以婚前協議的方式對有關財產問題提前作出合理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糾紛,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但畢竟與中國傳統婚姻觀念存在一定衝突,即使夫妻雙方均接受簽定婚前協議,那也應注意約定範圍及權利義務對等,甚至要注意措辭語氣不宜刻板生硬,避免約定違法或顯示公平,否則,既可能傷害夫妻感情,也可能影響婚前財產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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