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合同:婚前协议


特殊类型合同: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什么?

婚前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婚前协议通常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登记之前对婚前以及婚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提前作出约定的合同,它是以双方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婚前协议怎么约定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婚前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应注意的是,夫妻对婚前协议约定范围应仅限于财产约定,而不应包括离婚、子女抚养权等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如婚前协议有某些情况下一方"净身出户"的约定,该类约定即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而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是许多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婚姻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但在实践中,忠诚协议中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往往过于严苛,即使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有过错,也应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而且,有关忠诚协议的约定往往违反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也往往不是夫妻一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务中基本被认定为无效。


特殊类型合同: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有关给予一方生活费补助的约定是否有效?

如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应按时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在不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事由的情形,该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08号叶×与张×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张×、叶×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婚前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叶×应每月支付张×人民币二万元,并在指定的时间打入张×的账号内。订立协议的次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从婚前协议的内容来看,系张×与叶×对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作出的约定,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所作出的约定,应当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协议应注意什么?

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社会较为普遍。未雨绸缪,夫妻双方以婚前协议的方式对有关财产问题提前作出合理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纠纷,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毕竟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存在一定冲突,即使夫妻双方均接受签定婚前协议,那也应注意约定范围及权利义务对等,甚至要注意措辞语气不宜刻板生硬,避免约定违法或显示公平,否则,既可能伤害夫妻感情,也可能影响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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