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孕婦泰國墜崖案一審宣判,丈夫蓄意謀殺被判終身監禁,並表示將要上訴,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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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目前已經作出了一審判決,說明泰國法院已經對於該案事實作出了基本認定,到現在基本可以肯定丈夫推下妻子是屬實的,不過因為妻子被大樹攔住,最終妻子活了下來。丈夫構成蓄意謀殺罪的未遂,最終結合丈夫的動機或者其他情節對其判處終身監禁也是符合法理的。

接下來想談的是,在案件未查明新事實的基礎上,上訴不加刑這一原則可以說是全球通用的刑事訴訟規則。假如說丈夫上訴後該案改判,最終減輕了對丈夫的處罰。被害的孕婦認為二審不公,能否通過向我國法院再次請求對丈夫判刑從而對其嚴厲處罰?

答案是可以。理由如下:


法律理由和依據

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在本案中,丈夫故意殺人的罪行的最高刑明顯超過了3年,所以丈夫的罪行是要受到我國法院管轄的。

另外,《刑法》的第10條還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這更意味著,丈夫即使因為蓄意謀殺罪經過了泰國法院的審判,但是我國法院實際上是不承認泰國法院審判的效力的。丈夫作為犯罪嫌疑人,作為我國公民,為了彰顯我國對本國公民的司法管轄權,如有必要,丈夫回國後還要再經過我國刑法的審判。

另外,如果說丈夫因其罪行已在泰國受到了刑事處罰,但回到國內照樣不能因此迴避對他的審判。只不過,按照外國對其刑罰的執行程度,依照我國的刑法對其判刑是可以對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但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最終結論

因此結論是,如果丈夫上訴並因此減輕了泰國法院對自己的處罰,被害的妻子認為不公,同樣可以向我國公安機關報警,通過檢察院公訴的方式向我國法院請求對丈夫再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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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趣味


3月24日下午,"中國孕婦泰國墜崖案"在泰國烏汶府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俞某冬(王女士的丈夫)以蓄意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俞某不服表示上訴。

去年的9月6日,孕婦王女士與丈夫在泰國烏汶帕登國家公園遊玩時墜崖,奇蹟般生還,並指控其丈夫俞某將其推下懸崖。

俞某將其妻推下懸崖,有確鑿的事實,一審判處終身監禁,罪有應得。支持法院的判決。

在泰國住院期間,俞某曾威脅王女士不要說出事實真相,否則就殺了她。王女士確定受到警方保護之後,報了警,警察於當日將俞某在醫院內抓獲。據王女士說,到曼谷後,她感覺俞某有些異樣,一反常態,所有邀約吃飯都被他拒絕。俞某賭博成性,欠下了許多債務,本人又沒錢又沒工作,要求王女士幫他還債,而王女士僅幫他還了一半,俞某謀劃將其推下懸崖,霸佔她所有的財產,於是就發生了先前的一幕。好在王女士在跌下懸崖時,一棵樹擋住了她,王女士跟腹中的胎兒均無生命危險,被送往當地醫院搶救,奇蹟般的生還了下來。34米高的懸崖,沒摔死卻把俞某送進了監獄,惡人有惡報,他要在泰國的監獄裡度過餘生。


打開車窗看景色


剛才看到這個新聞了,這個噁心惡毒的男人已經被判終身監禁了。女方已經打掉了孩子,傷口觸目驚心。希望她能儘快養好傷,早日走出陰霾。



小肥肉和他的胖媽媽


還是在國外坐牢民眾比較放心,至少它不可能通過關係減刑出獄,可以多坐幾年


豫見鄭好


判的好,把牢底坐穿。太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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